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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的方式。美国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钓鱼执法具有某种诱导性,一直以来也饱受争议。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产生原因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款提成等等),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黑车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2012年8月,西安警察被曝联手性工作者“钓鱼抓嫖”西安张先生向媒体爆料,称自己被警察“钓鱼抓嫖”,交了3000块罚金没有任何处罚证明。记者按照曝料线索,在发廊外暗访多日发现:警察抓捕并无固定时间,不属于定时巡查;抓人时总有一辆无牌面包车出现带走嫖客和小姐;小姐20分钟内返回按摩店继续营业;嫖客被罚。

事件最新进展: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设伏抓嫖钓鱼执法”的相关案件有了最新进展,原胡家庙派出所所长、教导员等6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出庭受审。昨天的庭审从上午11点开始直到下午5点多,庭审仍在继续当中。共有6名被告坐在被告席上。分别是胡家庙派出所原所长李某、胡家庙派出所原教导员刘某,2名涉案的正式民警和2名参与此案的社会闲散人员。据悉检察机关是以涉嫌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对胡家庙派出所原所长李某、胡家庙派出所原教导员刘某提起公诉的,对其他4名涉案人员均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据了解,从2009年开始,胡家庙派出所原所长李某、胡家庙派出所原教导员刘某就商议对民警所罚款项提成奖励。民警白某、刘某等多次在辖区内抓嫖,对当事人罚款后获得提成。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此办法被俗称为“两次五五分成”。这就等于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个人联手设套盘剥司机。面对如此强势对手,绝大多数司机除了乖乖挨罚,哪有半点回手之力?

从这个利益链条中,我们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头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给交通执法部门经费或所给经费很少,不足以维持部门生存,而是寄望于其创收;中端是执法部门,执法单位创收多少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创收得越多,单位提成和政府财政返回得就越多,领导和员工的奖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执法人员,单位又将创收任务分解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与个人奖金、福利、考核、提职加薪等挂钩。这样就在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执法部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特权思想还很严重,办事随意。由于利益的驱动,更不把法律当回事,以致以罚代法屡禁不止。

实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执法动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从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遗憾,各地所暴露出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执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并可能为此进行相应的理性策划。

美国相关案例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美国是实施钓鱼执法比较频繁的国家。第71届金球奖最大赢家《美国骗局》,即改编自FBI历史上最著名的钓鱼执法案,揭露了华盛顿多位重要领导人物的腐败。

钓鱼执法曾被用在调查儿童色情犯罪案件中,也曾是反腐利器,效果显著。当然,他们的行动也并非无往不胜,因此饱受非议。

比如,隶属于美国司法部的烟酒枪械爆炸物管理局,多次故意让亚利桑那等地的枪械店通过非法途径销售枪支,来追踪枪械的流通情况,以此打击墨西哥黑帮的毒品交易以及对美国的渗透。

2009年,该局启动有史以来最大的枪械钓鱼行动,代号“速度与激情”,试图一举打掉整个地下枪械交易网络。行动中,可疑买主购买武器后,执法人员不截查,而是选择监视买主,“放长线钓大鱼”。但整个行动仅仅抓获一些“小鱼小虾”,2000多支“饵枪”下落不明或落入毒贩手中。这一钓鱼行动被称为美国史上“最失败的钓鱼行动”。

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联社的名义以及模仿《西雅图时报》网站,制造虚假的新闻网页并植入恶意软件“钓鱼”,来追查一名发出炸弹恐吓的嫌犯。一般只有网络犯罪分子才会用网页传播恶意软件,FBI却自己踏入禁区。此举遭到媒体和隐私保护团体炮轰。

FBI“钓”色情狂的手法也算是独树一帜——自营儿童色情网站。2012年11月,FBI查封一家传播儿童色情信息的论坛。FBI不但没有第一时间关闭该论坛,还继续运营该网站长达2周。

FBI发布色情信息,共享超过10000张儿童色情图片,试图确认5600名用户的身份,结果只有一个嫌疑人的电脑被掌控……人们认为靠运行色情网的方式来“钓鱼”,其恶劣程度不亚于为抓毒贩而率先提供毒品。FBI成了“没有犯罪,制造犯罪”典型。

美国缉毒局(DEA)早前也被揭发以一名纽约女性的名义,建立一个脸谱(Facebook)帐户来确认一个贩毒集团的其他疑犯。此假帐户上甚至有该女子仅穿内衣裤的照片。

社会反响

专家质疑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质疑,对“非法运营”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而在西方国家,为节省能源,政府还推广拼车行为。如果帮助路人也算“非法运营”,以后有病求救谁还敢停车。应松年教授认为“钩子拔钥匙”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他似乎在配合执法,但若无法律授权,那与抢劫有何区别?协管人员和钩子似乎都参与了执法,需要明确执法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拔车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不能随意委托别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场方式,协助抓一个车给多少钱。

程序违法

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沪上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恻隐之心竟然引来“非法营运”的横祸。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近年来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上海甚至发生过司机杀死“钩子”的事。

社会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非法运营”。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法律制定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两份新文件还明文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法制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

公民被捕

进展现状

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匈牙利布达佩斯城市法院判决对两名中国公民临时逮捕并声明引渡条件成立。看来,中国公民袁宏伟和李礼两人被引渡至美国,似乎已成定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告诉记者,类似事件屡有发生。

2007年,中国湖南的一名企业家袁宏伟与美国一公司有知识产权纠纷,被对方以谈判名义诱骗至英国遭逮捕。袁宏伟后来因伦敦一家法院逮捕令在姓名拼音上的拼写错误侥幸得以回国。

3年后,美国诱捕中国公民的事情再次发生。这一次,涉案的两名中国人没有那么幸运。

事件回顾

2008年底,中国公民宪宏伟从网上看到了英国航空航天公司BAE销售的一款PROM芯片产品,这款芯片性能先进,是存储器件替代品。

宪宏伟是从事计算机行业的,对芯片感兴趣并不稀奇。于是,他通过邮件与其美国分公司的销售经理Timothy Scott取得联系,询问购买该芯片的可能性。

Timothy主动并郑重推荐了美国的Habor Trade International(HTI)公司,并强调HTI公司是BAE公司在宪宏伟所在地区(中国)的唯一经销商,非常乐于满足该地区的采购需求。

2009年4月,袁宏伟开始与HTI公司负责人Malcolm Lee通过电子邮件和越洋电话进行联系。在联系中,Malcolm Lee多次明确表示:他以及他的公司在该类产品的国际销售方面很有能力,表示如果相关产品涉及到美国出口许可证的问题,他可以找到合适的办法满足当事人的采购要求。

宪宏伟曾明确提出通过物流公司正常进口报关,在北京交货。但此建议被Malcolm Lee坚决否定。当问及原因时,他并没有直接说明。

2009年10月,宪宏伟与Malcolm Lee在网上谈成40片PROM芯片的采购意向,随后通过电汇支付了第一笔预付款近2万美元。

2010年3月,根据Malcolm Lee的建议,宪宏伟和他的同伴李礼与其在印尼雅加达会面。在这次会面中,Malcolm Lee告诉他们可以考虑在新西兰等地设立分公司出口产品。

2010年5月,Malcolm Lee主动提出在匈牙利交货,称匈牙利是其亚洲交易的基地。他还要求必须与宪宏伟亲自会面,很强硬地表示他只见本人,任何第三方都不见,如果宪宏伟不去匈牙利,他就断绝合作。同时,Malcolm以第一笔预付款相要挟,催促威胁宪宏伟汇出第二笔预付款。因担心预付款被侵吞,宪宏伟随后支付了第二笔预付款,并答应了Malcolm Lee的要求。

2010年9月1日早晨6:30左右,宪宏伟和李礼乘飞机抵达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让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机场,他们还没入海关,便被匈牙利警方逮捕。

俩人被拘捕的第二天,匈牙利布达佩斯城市法院便迅速开庭审理美国的临时逮捕和引渡请求。

在法庭未通知中国大使馆、断然拒绝当事人与中国使馆联系要求的情况下,在两名中国人没有时间聘请律师而只能被迫接受法庭指派律师的情况下,庭审开始了。 记者通过庭审记录看到,首先,主审法官解释了国际通缉令。通缉令称,PROM芯片是由一家美国制造商生产的抗辐射可编程的只读存储芯片,可用于军用以及高辐射环境的宇航系统,例如外太空。这一产品列在美国国防物品清单及武器限制出国清单和ITAR(国际武器交易规章)中。

宪宏伟和李礼这才知道一直在跟他们交易的Malcolm Lee是美国的卧底特工。

而早在2010年6月9日,美国法院已针对宪宏伟和李礼发出了逮捕令。2010年8月25日,美国司法部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就向匈牙利政府秘密地提出为引渡目的对上述两名中国公民实行临时逮捕的请求,理由就是:他们蓄意绕过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企图在没有获得任何出口许可的前提下购买受控微处理芯片,违反了美国的《武器出口控制法案》和《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而宪宏伟和李礼开始并不知道这种产品列入武器限制出口清单中,虽然后来卧底特工告诉他们需要出口许可证,但也一直保证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这个问题。宪宏伟和李礼就这样中了圈套。

在庭审中,法官还告知了两被告有两种引渡类型。

一种是被告人同意引渡。在这种情况下流程会简化,对被告人的关押时间也会缩短。拘押的最长时间是6个月,但可以根据情况延长至两年。根据匈牙利与美国之间的协议,如果引渡相关文件在60天内没有提供,被告人可以被释放,但这并不意味被告人在60天期满时一定被释放。一旦他们同意被引渡,他们将不能再收回该意见,而且他们将根据美国提供的证据被扣押。

另一种是不同意被引渡。但他们也可能在匈牙利法院允许的前提下根据美国提供的证据被扣押。

在没有得到任何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宪宏伟同意了引渡。李礼开始要求引渡回中国,但法官告诉他,法庭只能将他引渡到美国,中国法律不起作用。李礼又请求联络中国大使馆,称不了解使馆的意见前不能作出决定,主审法官称裁决后可以联系中国大使馆,并告知被告人没有触犯匈牙利法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自美国。李礼不再坚持,同意了引渡。

而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称,没有发现任何满足阻止引渡的条件,根据两被告人的描述,建议采取简易引渡程序。而法庭指派翻译没有解释任何法庭程序和法庭文件内容,仅促使宪宏伟、李礼签署了自己完全看不懂的匈牙利语文件。

就这样,法庭依法判决对两被告人临时逮捕并声明引渡条件成立。

两名被告人随后委托了新的辩护律师并提出上诉,但法庭认为,之前法庭委派律师已经放弃了可能的法律纠尝手段,因此根据匈牙利法律,在本案中新的委托律师已经不具备上诉条件,驳回上诉请求。记者注意到,包括翻译的时间,庭审只进行了一个小时。

相关事件

据悉,此类事件已发生多起。曾有国内商人也是在网上看到一产品,跟美国生产公司联系后,对方告诉他可以参加展销会购买,在对方全程提供接待后,买到产品的中国商人去机场的路上被告知,没有许可证,产品不能带走。后来,这名商人才知道接待人员全部是FBI,这名中国商人的官司打了两年多,最后通过诉辩交易,在认罪的前提下才得以回国。

专家分析

看来,宪宏伟和李礼两人被引渡至美国,似乎已成定局。在国际刑法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看来,正是美国和匈牙利对司法正当程序的严重违反,使得两名中国公民处于任人宰割的境地。

首先,根据匈牙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匈牙利与美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在简易引渡程序下,被引渡人将丧失在一般引渡情况下所享受的“特定性原则”的保护。也就是说,一旦实施简易引渡,美国有权在未征得匈牙利主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的、未列入引渡请求的任何其他行为进行刑事追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将其移交给第三国。

由于简易引渡将使被引渡人丧失“特定性原则”的保护,匈牙利法律明确规定:在启动简易引渡程序之前,法官必须向被请求引渡人告知并警示上述法律后果和风险。而布达佩斯城市法院根本没有遵循上述法定告知程序。

第二,依照匈牙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1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庭应当与宪宏伟和李礼分别制作和签署关于同意引渡的“单独笔录”。法庭同样没有制作这份“单独笔录”。

第三,根据匈牙利与美国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如果犯罪是在请求国领域以外实施的,当被请求国法律对在类似情况下实施于其领域外的犯罪也规定处罚时,应当准许引渡。如果被请求国法律未做规定,被请求国政府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裁量允许引渡。”

两名中国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在美国以外实施的,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匈牙利法律规定对此类域外行为也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引渡。但是按照匈牙利刑法规定,非匈牙利公民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受追究的只有三种情况:危害国家罪、反人类罪以及匈牙利法律和行为地国家的法律都追究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当宪宏伟和李礼的行为按照中国和印尼的法律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时,才有可能构成可引渡犯罪,但是法庭对此没有进行任何调查。

黄风教授认为:法庭在不掌握且未查明被指控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就匆忙宣布该行为符合引渡条件,是没有充分根据的,也是非常轻率的。违反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

仔细分析整个事情的经过后,黄风告诉记者:“两名中国人的行为只是美国法律单方面规定的犯罪,在中国境内并不违法。美国诱捕中国公民是对个人权利和国家司法主权的双重侵犯。”

据悉,按照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美国警方只能在其境内采用秘密侦查的手段,如果在境外进行秘密侦查或者“控制交付”,则只能针对国际犯罪,且必须经过外国政府的同意。美国特工擅自将自己的刑事侦查活动延伸到中国和印尼境内,已构成对这两个国家司法主权的侵犯。

“一般人很难知晓某项民用技术或产品是否被列入了美国禁止出口的军用品清单。美国特工设圈套诱捕中国公民的做法,不仅让中国商人失去了安全感,也让全世界与美国打交道的商人失去了安全感!”黄风说。

而此次诱捕地为何选择匈牙利?业内人士分析,匈牙利的引渡制度是最宽松的,引渡条件也是最简单的。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诱捕行为是精心计划好的。

张军事件

事件经过

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因触及了人们的道德底线而遭舆论质疑。此番舆论潮起《无辜私家车被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的网帖。网帖称,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黑车属于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该名“钩子”还强行拔掉张军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当时他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人。之后两周有相似遭遇的人先后找到张军,讲述了自己类似被“钓鱼”执法的经历,多数发生在2009年9月14日、15日、16日、18日。

受骗车主多为公司上班、有两人为私人老板司机。欺骗他们的“钩子”各出奇招,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甚至还有“钩子”一手吊个盐水瓶去拦车的。至于故意要给他们路费、强拔车钥匙、“扭住胳膊”带离小车、扣车及罚款万元等“钓鱼”流程和张军遭遇一致。对此,闵行区相关部门公开在电视媒体上表态,他们的执法是合法的。

据了解,早在1992年上海开始打击黑车时,“钩子”就出现了。民间钩子数量在2006年激增,皆因规定举报有奖,每辆次奖励500元。当年,甚至还出现了一名女“钩子”被黑车司机杀害的恶性事件。 这些职业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一般有一个“钩子头”和执法人员联系,每个“钩子”头各有地盘。一个成熟的钩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证据充分,月收入少则三五千,多则五六千元;钩子头一年可达十几万。一条黑车执罚产业链似乎悄然形成。

进行起诉

中国网10月10日报道 昨日中午,上海“闵行倒钩案”当事人张军(化名)的代理人、郝劲松接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电话,张军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案已经立案。从提交诉状之日起算,昨日是法律规定立案时效的最后一天。

2009年9月8日,上海一位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遭遇“倒钩”——运管部门钓鱼执法,张军被扣车罚款一万。事件引发强烈反响,上海的报纸、电视台、电台都介入报道,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批评这样的执法手段。9月16日晚,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刘建强走进上海本地电视台的新闻节目,对主持人提出的几点质疑均以“不清楚”、“不能透露”、“这是工作秘密”作答,大多网友对此表示不满,并称此事仍然疑点重重。

当事人张军在9月28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但并没有提出要求赔偿与道歉。“我在中午收到了法官的电话,本案已经立案。”张军的代理人、郝劲松表示,不索赔是因为害怕又生枝节。 “一个政府的权威由其一贯的良好作风,如民主、公平、公正、透明的形成,人们发自内心的对其产生信任。倒钩事件则会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减退,特别是执法大队一方面标榜自己的良好执法形象,提倡市民展现良好素质,一方面却鄙视并打击张军好心载人的行为,这会更严重的导致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的减退。”郝劲松认为,“倒钩”实为欺诈,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合,对社会的公序良俗也是沉重打击。如果连最应讲究诚信的政府也要采取欺诈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执法犯法,侵害公民的权利,这是非常危险的,这将导致一个社会的崩溃。

此案在社会引发了广泛讨论,知名作家韩寒在博客写道,在这个社会上,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搭车,有人愿意让你上车是很罕见的,这样的人是珍稀的物种,是单纯的好人。闵行区交管部门做的事情说简单点,就是将这些单纯的好人从茫茫车海中分辨出来,拘押下车然后罚款一万。

央视质疑

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14”事件的调查报告。当晚,央视新闻频道和经济频道都聚焦了上海“钓鱼执法”,并在报道中对调查报告提出了质疑。

在《新闻1+1》栏目中,白岩松提出,执法部门“胃疼关你什么事”的思路会破坏社会的道德底线,人们会因此不敢做好事了。白岩松还提出,在一辆车上的两个个体,究竟信谁的说法呢?如果有明确的证据,有录音,那是不是就说明存在“钓鱼”式执法?如果没有录音,只是嘴上的说法,那凭什么只认定乘客说法,不认定司机的呢?

《经济半小时》在报道的最后对“钓鱼”事件提出了“拭目以待看谁在违法”。如果“钓钩”和执法人员采用虚假线索,就是故意捏造事实,属于诬告陷害行为,而如果他们领取了奖励金,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更涉嫌诈骗罪。

在新闻发布会上,央视记者多次询问乘客身份问题、是否存在“钓鱼”问题,执法部门的回答则是遮遮掩掩。央视记者刘楠透露,在反复追问下,调查组对乘客的最终描述是——一位有正义感的举报者。此前,在张军事件中,闵行建交委官员也是说乘客是有“正义感的人士”。

公众反应

上海惊见防钓鱼车,车主贴出最牛车贴,“防止钓鱼,拒绝搭乘”。 地点在上海的徐家汇,是一辆外地牌照的开瑞,就停在路边,从这车经过的人都在行注目礼,还在笑。连海报上的世博会吉祥物也在对着这辆车笑,海报上还有一行字:“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说的多么好哇!

成都一私家车主姚先生的“防钓鱼”车贴很有创意:“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关我事,尤其是胃疼的!”

后续处理

类似的现象已经引起媒体高度关注,CCTV《今日说法》栏目就关于上海闵行区的“钓鱼执法”事件展开过报道。认为这种方式是不恰当的。上海新闻接连报道过这种事件,引起了大家的热烈关注。这种现象,是对法律的践踏,对广大善良民众赤裸裸的侵犯。

人民日报对钓鱼执法评论为钓鱼执法危害猛于虎如果对一些非法行为——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非法行为,以一种不痛不痒、置若罔闻的态度,任其滋生泛滥,长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社会的公德意识都将大受损失。

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有关部门对这种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在新闻播出后,上海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措施,一部分人已经开始被接受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某些人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有些区县已经紧急叫停了这种钓鱼执法方式。一些执法部门也开始内部整顿,一些“鱼钩”也将面临失业。有些区县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被扣车辆的返还,一些被冤枉的车主,也在陆续的领回罚款。当然不管最终结果如何,我们相信,正义总是会战胜邪恶,光明总是会到来的。

上海市政府曾要求各区县,对于钓鱼执法事件,要迅速查明事实,及时公布结果。有关领导明确表示,绝对不能够容忍钓鱼执法,要求各区县的执法部门,全面整顿,杜绝此类不良现象。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此事件。经过几天的调查,初步查明,上海市各区县均不同程度存在钓鱼执法现象。各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为了创造罚款经济指标,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执法。严重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影响了全上海的社会风气。一些执法部门,招募社会上的不良人士,充当诱饵,引诱私家车主上当,然后以暴力相威胁,采取强行手段夺取车辆。这是严重的违法事件,是强盗行为!!!并且采取巨额罚款。这种现象如果不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势必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经过初步的调查,全上海存在几十个交通执法部门,基本每个区县都或多或少都存在钓鱼现象。据初步调查,全上海大约存在960名被雇用的钓钩(就是那些乘坐别人车的人),这些人男女老少均有,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16岁,本地人约占百分之七十。

有些区县已经明确规定,绝对不允许钓鱼执法。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各区县相关部门正在考虑事后赔偿问题。从目前得到的最新消息,有些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已经被停职接受调查,相信这些人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一些“钓钩”也相继落入法网,而且已经有大约70名“鱼钩”被警方控制。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鱼钩”会落网。有关部门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相关线索,早日将这些人绳之以法。多个区县的执法部门已经开展被扣车辆的返还和罚款的退还工作。

最终结果

上海市钓鱼执法最终结果:上海浦东新区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0.14"事件处理意见。浦东新区区长姜梁在通气会上表示,"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

经查明,原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事件中,确实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该案的执法程序,并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姜梁指出,上述不符误导了公众和舆论。为此,浦东新区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并将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姜梁表示,浦东新区将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能力,同时继续依法整治非法营运行为,加公交网络、出租行业建设和发展,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客运市场环境。

其他案例

2014年6月16日,美国逮捕两名中国公民,指控其涉嫌走私军用传感器。

美联社称,29岁的中国留学生蔡文通(音译,下同)及28岁的中国人蔡博(音译)因涉嫌企图购买20台ARS-14军事级传感器而被捕。诉讼文件详细讲述了美国国家安全部特工伪装成商人接近蔡文通、取得其信任并出售传感器的过程。两人将面临最高20年的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蔡文通称,自己购买传感器是为了研究。

据报道,蔡文通就读于爱荷华州立大学,曾是该校兽医微生物与预防医学部的一名博士生。

美联社称,2013年10月,蔡文通和蔡博与伪装成一名传感器经销商的美国特工碰面,因蔡文通酷爱美剧《绝命毒师》,为了取得其信任,该特工还带他去游览了该剧的拍摄地。

美联社称,在“多次交流”中,卧底特工告诉蔡文通,他可以拿到传感器,但拿不到可靠的出口许可证,虽能通过“被证实的途径”运往中国,但要冒被逮捕的风险。蔡博最终向该特工支付了3台传感器的订金2.7万美元。报道称,蔡博在带着传感器欲飞往中国时被捕,蔡文通随后被捕。

近日,一则《南宁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的帖子在网上热转。该发帖人称,自己被当地警方“钓鱼”信用卡“套现”后,以“送去坐牢”相威胁,逼她再钓“下家”。最后不得已向警方缴纳了近2万元罚款,却没有得到任何收据。发帖人名叫吴良彩,是一名身怀六甲的29岁孕妇。在实名举报涉嫌钓鱼执法的警察后,她被立案成为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执法是严肃、神圣的,可加上了钓鱼两个字后,执法就丧失正当性,变成了违法。想想看,身为执法人员,以自己为诱饵,潜伏在旁,诱导你去违法,然后亮出身份,要求你缴纳罚款,这能让人心服吗?钓鱼执法之恶,恶在不择手段的钓到目标后,目的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而是以法律为工具,想方设法为自己创收,为个人牟利,从这个目的出发,这类违法事件自然是越多越好,越多带来的利益就越大。所以这样的执法根本就是站在法律的对立面。钓鱼钓鱼,钓不到鱼才懊恼,钓到了才开心。

而在广西南宁的这起钓孕妇事件中,我们还看到了更大的恶。以往的钓鱼执法事件中,一般钓到违法者也就到此为止了,收罚款放人,钓鱼者喜笑颜开,被钓者满腹怨气,可是永新派出所将被钓到的孕妇关了一夜后,因为吴良彩一下子凑不到巨额罚款,竟然威胁孕妇再去钓鱼。至于被迫去钓鱼的孕妇要承担多大的心理压力,丝毫不管。吴良彩说,她至今还记得自己听到这个“建议”时内心的震撼:作为警察,他们不知道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吗?万一“被钓鱼”的人心存记恨,将会引起怎样的连串报复!法律的底线被践踏,人性的底线被突破,为了自己的贪婪丧心病狂到了如此地步。

被当鱼钓和其后又被迫去钓鱼的孕妇站了出来,实名举报。一个普通的市民都能看到这样做是不妥的,是与执法精神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驰的,难道那些警察就意识不到?只是利欲熏心之后,他们手中的权力已经由公器沦为私器。罚款没有收据,钓出来的罪证成了威胁那些被钓者沉默的把柄,不站出来举报没事,一站出来举报马上变成犯罪嫌疑人,如此种种,视法律程序为无物,法律在他们手中成了可以肆意揉捏的面团,这样的事多了,只会带来民众和执法者之间的情绪对立,给全体执法人员抹黑,给法律抹黑。对钓鱼执法说不的,不能光是一个身逢其害的孕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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