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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古人的离婚协议书也...

离婚这件事在我们国家越来越普遍,据统计,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5年上涨了。现代社会离婚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房子怎么分、车子怎么分、孩子怎么分,都会经历一场漫长的谈判。这时候有些男同志就开始感慨,还是古代好啊,一纸休书就能把对方打发了。实际上这是电视剧对大众的误导,古代离婚也并不是这么简单随意的事。

离婚的情形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双方好聚好散,协议离婚;第二种是男方提出离婚;第三种是女方提出离婚。今天就针对这三种情况,介绍一下生活在唐朝时候的人们是如何“离婚”的。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首先要破除一个观念,离婚对于古代女性并不是致命的打击。社会上对于再嫁的女性有歧视,应该是到明朝才会有的。在唐宋之前女性再婚是很普遍的现象。比如在《孔雀东南飞》刘兰芝和焦仲卿离婚之后,依然能可以找到比焦仲卿更好的归宿,所谓“先嫁得府吏,后嫁得郎君,否泰  如天地”。唐朝更是如此,不仅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也是唯一的一位女皇帝。而且皇室当中再嫁的现象也很普遍。

敦煌出土的《放妻书》很好地为我们再现了唐朝是如何离婚的。《放妻书》的年代大概是唐朝和五代之间。所谓《放妻书》就是当时的离婚协议书,敦煌出土的这批史料并不是属于个人记录,而是官方的离婚协议书的模板。这些标准模板的格式相对类似,比如要先简述双方为什么离婚离婚后的财产的分配,并且还会表达对对方的祝福,当然都是以男方的口吻写的,在此摘录一二。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妻则一言十口,夫则板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狄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选婷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僧,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放妻书》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这其中自有一份释然,在其他的《放婚书》中也有“皆生欢喜”这样的文字,可以体会到当事人的心情,说明双方在摆脱了不幸的婚姻之后还是保持这一种轻松的心情。在当时出土的其他的《放婚书》中还有“ 解怨拾结,更莫相谈,三年衣粮,便献柔仪。”这样的记载,表达了男方即使是和女方离婚后还会送给女方三年的衣食,并且还祝福对方能够“选婷高官之主,”“愿妻再嫁富贵得高。”不仅仅是对对方的祝福,也说明当时对再嫁女性并没有太大的歧视。

不幸的婚姻对于婚姻的双方都是不幸的,与其凑合过,不如果断放手,各自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古代也是如此,最起码在唐朝是这样的。

男方休妻,也是一件大事

前文提到,男方要休妻并不是像电视剧中一纸休书就可以的,是有详细的法律规定的。《唐令拾遗·户婚》中记载了如果要休妻,要有如下条件才可以,所谓有“七出之状”就是女方要有以下七中过失中的一种才可以。

“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嫉,皆夫手书弃之。男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

《唐令拾遗·户婚》

男方要写休妻文书的时候要把男女双方的长辈,邻居都请过来,和他们说明女方的过失,并且在休妻文书上面凡是过来见证的人都要签字,不能签字的也要按手印。平心而论上述的所谓七种罪状,对男方有很大的偏袒,如果男方和自己的父母一口咬定妻子有“不事姑舅”的罪状,女方也是百口莫辩的。但是在这之外,唐朝律法还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其一,经持舅姑之丧;其二,娶时贫贱后富贵;其三,有所受而无所归。如果男方违反了上诉三种条件而离婚的,男方要被杖责,并且令其强制“复婚”。

前文提到的这两种离婚文书,一种是《放婚书》,另一种是丈夫的“手书”,到底是不是同一个东西或者二者的使用范围不同,学术界也没有定论,有的学者认为《放婚书》是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而手写的休书则适用于丈夫单方面的离婚;有的学者认为《放婚书》和丈夫手写的休书是一个东西。当然这是史学家专业范围内的争论的内容,我个人更倾向于第一种解释,毕竟在敦煌发现的十几件《放婚书》言辞上都如此的温情脉脉,如果是丈夫休妻,在保留这种“再嫁富贵”的祝福,感觉不太合理,毕竟是正规的法律文书,即便是只是形式上的保留也让人生疑。

不管是《放婚书》还是丈夫手写的休书,对女方都是一种保护,因为在文书上已经明确的写出,男方不能干涉对方再嫁,女方持有这种法律文件避免了日后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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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客为主,女方如何提出“离婚

我们介绍一个唐朝著名的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讲的是颜真卿在临川做官的时候判过的一个案子。这个事情详细的记录在《云溪友议》中,《云溪友议》是唐朝人范摅写的一部笔记小说,当然在《颜鲁公文集》中也有收录颜真卿写过的一篇散文《按杨志坚妻求别适判》,这个事情的可信度还是很高的,《云溪友议》的原文如下:

“颜鲁公为临川内史,……邑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之知也。山妻厌其菜羞不足,索书求离,志坚以诗送之。……其妻持诗诣州,请公犊以求别适, 真卿判其犊曰:‘杨志坚早亲儒教,颇负诗名。……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杨志坚秀才炯粟帛,仍署随军。’四远闻之,无不悦服,自是江表妇人无敢弃其夫者。”

《云溪友议》

事情的过程很简单,就是杨志坚的老婆觉得杨志坚没有出息,不想跟着他受苦,所以告到官府“索书求离”,最后颜真卿判决,将杨志坚的老婆笞二十,让她改嫁。当然这个史料中有一个错误,颜真卿当时并不是“临川内史”,在当时的官制下没有“内史”这个职务,颜真卿当时官居抚州刺史,这个案子是发生在他任职抚州刺史任上的事情。临川当时也应该隶属抚州。但是事情的过程是没有问题的,杨志坚也并非无名之辈,他位列临川八大家之一,当时他写给妻子的诗《送妻》也收录到全唐诗中,是临川文化名人中现存最早的作品。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出一点,虽然《放妻书》,休妻文书都是男方的口气,但是女方若是想离婚,还是可以胁迫丈夫来履行这个手续的,而且从文中一句“自是江表妇人无敢弃其夫者”可以看出当时的社会风气自由,女性提出离婚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我国古代女性的地位在隋唐时期是比较高的,在婚姻中的地位虽然要弱于男性,但是也并非没有权利,最起码并不是“一纸休书”就可以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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