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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利率是要点!

法律知识要点:高利贷和正常借贷有什么区别?笔者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下面来说说与高利贷相关的法律知识。

借贷共有两种,包括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金融机构放贷会受国家利息管控,政策性较强,一般不会产生过高的利息,所以高利贷都是从民间借贷衍生来的。

什么是高利贷?其实高利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定义过什么叫高利贷。顾名思义,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索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有什么区别?笔者认为,把利率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称为高利贷比较贴切。

所以,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区别就在于利率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对民间借贷中的利率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分为法律无条件保护和法律有条件保护两档。

一、法律无条件保护的利率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属于受法律无条件保护的利率。只要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约定的利率又在未超过年利率24%的,属于合法利率,受法律保护。

二、法律有条件保护的利率

根据上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这部分利息如果已经支付给出借人的,借款人可以要求退还或抵扣本金。据此,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但是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则属于有条件的受到法律保护,这个条件就是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

例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年利率28%,如果借款人已经按年利率28%支付利息的,多支付的年利率4%的利息,出借人不需要返还,如果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则只能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简单来说就是,已经支付的利息,维持现状,未支付的利息,则按年利率24%计算。

当然,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或抵扣本金。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磊诉称:2017年12月8日王某高向徐某磊借款10万元,以2018年4月13日为期限,利息2.5万元。到约定还款日期2018年4月13日后,王某高并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该笔款项,仍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在徐某磊的多次催要下,王某高于2018年5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徐某磊3万元,并以口头方式承诺徐某磊,剩余欠款于2018年5月10日前偿还徐某磊。到期后,王某高又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故诉至法院。

原告徐某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高偿还借款7万元;2、判令王某高偿还利息2.5万元,该利息为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4月13日,后续利息计算截止该案一审判决止;3、判令诉讼费由王某高承担。

被告王某高辩称:对本金数额没有异议,利息部分有异议。法院判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利息,不应该按照我们双方约定计算,我们双方约定过高。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8日,王某高向徐某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10%,还款日为2018年3月8日。同日,徐某磊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王某高建设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2018年1月11日,王某高向徐某磊岳母陈某梅账户汇款1万元。

2018年3月8日到期后,王某高未能偿还上述借款。王某高为徐某磊重新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王某高向徐某磊借款10万元,利息为2.5万元,2018年4月13日一次性归还。2018年5月4日,王某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徐某磊借款本金3万元。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高为徐某磊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徐某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借款,故王某高应按照约定返还借款。

该案中,双方约定月利率10%,王某高按此标准给付徐某磊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8日间的利息1万元,庭审中,王某高主张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抵充借款本金,徐某磊表示认可。法院认为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王某高2018年1月11日偿还的1万元中3600元为利息,剩余的6400元应为偿还的本金。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某高2018年5月4日偿还的3万元为本金,故扣除王某高偿还的6400元、3万元本金后,未还本金数额应为63600元。徐某磊主张王某高偿还7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数额有误,应予变更。

王某高与徐某磊约定月利率10%,徐某磊主张逾期利息应按照月利10%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应调整为年利率24%,故徐某磊主张王某高给付利息2.5万元及按照月利率10%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徐某磊借款本金636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王某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徐某磊借款利息7139元(借款本金为93600元,自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5月4日,按年利率24%计算)。

律师点评

该案中,借贷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10%,相当于年利率120%,远超法律保护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有条件保护的超过年利率24%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10%计算,借款人王某高支付的第一个月的利息1万元。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法院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共 3600元,余款6400元属于无效利息,只能退还或抵扣本金。因此,在案中,对于民间借贷的两档利率均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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