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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离婚时对争...

法律知识要点:从大多数离婚案件来看,在离婚之前夫妻双方会有一段较长时间的分居期间,因为离婚对于哪一方来说肯定都是大事,这需要长期的思想挣扎的过程。夫妻分居后,如果育有子女的,子女一般情况下会跟随其中一方生活,这种在分居期间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情形,对以后夫妻双方离婚时争取子女抚养权有利吗?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常见,下面笔者说说相关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法院在处理抚养权争议时,可以优先考虑继续由原来分居期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这是因为,父母离婚出现抚养权争议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如果分居期间,子女经常性的跟随一方生活,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活或学习环境,从常理上来说,突然的改变原有的生活环境,可能对子女成长不利。所以,当父母在离婚时不能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优先考虑子女由原来一起共同生活的一方直接抚养。

实务案例分享:原告刘某红与被告马某甲分居已长达四年之久,分居期间两个子女均跟随马某甲一起生活,刘某红离婚时请求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在马某甲未到庭答辩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不改变两个子女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据此判决两个子女继续由马某甲直接抚养。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红诉称:刘某红与马某甲于2002年3月1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8月22日生有女儿马某乙,2009年1月5日生有儿子马某丙。刘某红、马某甲双方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前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深入的沟通和了解,婚前感情基础比较淡薄,婚后双方发现性格不合,虽经多次沟通、调解,仍不能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无奈双方自2011年开始分居至今已超过四年之久,期间刘某红也起诉一次要求离婚未果。另外,两个孩子在双方分居后一直跟随马某甲一起生活。

鉴于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红与马某甲离婚;婚生子马某丙的抚养权归马某甲、婚生女马某乙的抚养权归刘某红;判决刘某红每周至少一次对儿子马某丙行使探望权,每次和儿子独处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年寒假、暑假中有一个假期刘某红可以将儿子接回家中探望。

被告马某甲未作答辩,开庭时缺席。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法院第一次判决双方不予准许离婚之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刘某红再次起诉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刘某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刘某红称在双方分居以来,两个孩子一直由马某甲负责照顾生活,故从不改变两个孩子的生活环境角度出发,法院认为两个孩子继续由马某甲抚养较为适宜,刘某红主张女儿归其抚养,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因马某甲未到庭表达意见,而抚养费又涉及到孩子将来的生活和学习问题,因此,法院对该问题暂不处理,双方可待离婚后就孩子抚养费问题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关于探望权的问题,刘某红表示每周至少探望一次,寒暑假轮流陪孩子度过,法院认为刘某红该主张合情合理,法院确定刘某红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每周六或周日可探望孩子一天,寒暑假时双方轮流陪孩子度过。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许刘某红与马某甲离婚;婚生女儿马某乙和婚生儿子马某丙由马某甲直接抚养;刘某刘某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周六或周日可探望女儿马某乙和儿子马某丙探望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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