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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南海4:岛礁的归属,《海洋法》没有规定

 南沙群岛 230 个岛礁中,出露于海面的有 70 个左右,其中有近40个 被外国侵占,中国的主权被侵犯。

 

     

     

 

 

2013年1月,阿三在任总统时的菲律宾,起诉了中国在南海的权益,当时组建的海洋法仲裁庭,全面否定了中国的历史权益。它必然被中国政府与人民所拒绝。在中国面前,这个判决书,就是一张废纸。

 

中国在南海的岛礁主权,仲裁庭否认不了

 

2016年7月,时任海洋法仲裁庭终于作出了裁决,判菲律宾“胜诉”,中国不诉而败。它否定中国的历史权益,认定那些权益早被1992年生效的《海洋法公约》所‘消灭’。

 

南海岛礁是中国最早发现的,1947年中国政府公布的‘十一段线’,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这些岛礁的主权属于中国,当时南海周边无一国家反对。这些岛礁包括‘岛屿、沙洲、暗礁、暗沙、暗滩’。

 

海洋法公约》(简称海洋法),只是对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做出了法律规定,但未有一字涉及岛礁主权的内容。

 

该法第121条‘岛屿制度’中,对‘岛屿’的定义和权益均做出了约定。一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被定义为‘岛屿’。二是‘岛屿’享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但不包括‘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三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享有领海、毗连区的权益。

 

该法第13条‘低潮高地’中,对‘低潮高地’的定义和权益,也做出了约定。一是‘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被定义为‘低潮高地’。二是‘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低潮高地’享有领海、毗邻区的权益。三是‘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低潮高地’不享有领海、毗邻区的权益。

 

但,不享有领海、毗邻区权益的‘低潮高地’的主权属于谁,《海洋法》中没有一个字的规定,更没有这样的低潮高地,其主权属于所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的内容。

 

另外,对于与《海洋法》规定不相符的‘历史权益’,该法一般作为‘例外’处理,这也是《海洋法》的一项原则。涉及到南海就有‘干出礁’、暗沙、暗滩的问题了。中国政府早于《海洋法》生效的45年以前,就声明了其主权归属,是明显的‘历史权益’。这些早于《海洋法》的权益,应该另案处理,这也是《海洋法》的原则。

 

时任‘仲裁庭’的几位法官,虽然也打着自己‘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的旗号,但却判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权益被《海洋法》所‘消灭’,这与历史上殖民者侵占别国后,把被占领国的主权消灭如出一辙,其区别只是一个拿着大炮,一个拿着法律。

 

不过,这种违背真理的判决被拒绝的事情,在如今的世道上还真不乏其例。

 

据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统计,从1986年到2004年,国际法院争议案的判决被拒绝的高达 71%,得到执行的仅为 29%。

 

为啥被拒绝的判决有这么高的比例,那主要是因为判决不公。‘仲裁庭’对南海案的判决,不过是增加了不公判决的又一个例子。

 

在拒绝接受国际判决的当事国中,有美国、英国、伊朗等国家,美国恰恰是拒绝接受的最多的国家。那个打‘赢’官司的菲律宾,最近也正在‘干’一件事,拒绝接受国际法院的审判,直接宣布退出国际法院。因此,中国拒绝接受‘仲裁庭’的判决就成了最正常的事情。因为‘仲裁庭’的几位法官不是在司法,而是在立法,是他们在修改《海洋法》,是在为《海洋法》制定新的规定,而他们没有这个权利。

 

还是那句老话,真理只在大炮的射程之中。中国在几年之内,就在南沙填礁造岛,一举扩大了七个岛礁,其面积远超越、菲、马国所侵占的岛礁,永署岛、渚碧岛、美济岛的‘军事化’正在形成,只是不说罢了。今日南沙之局面,已经不是十几年前的老样子,‘仲裁庭’该歇歇喽。

 

现在,越南仍在填海造岛,中国也没有必要那么老实。要抓紧进行第二批岛礁的填礁造岛,首先是黄岩岛,继之是蓬勃暗沙、半月礁、曾母暗沙、万安滩等等,这些岛礁的位置不言而喻。这样就可在南沙群岛与周边国家之间,耸立起明显的界标。

 

其中,黄岩岛的建设以美济岛为标准;蓬勃暗沙、半月礁的建设以赤瓜礁为标准;曾母暗沙、万安滩的建设,可探索新的标准,比如石油钻井平台式,浮动岛式。

 

到那时,我国的南海‘十一段线’,才能真正的落实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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