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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自珍·治狱》原文及翻译

  原文:

  客问龚自珍曰:“子之南也,奚所睹?”

  曰:“异哉!睹书狱者①。”

  “狱如何?”

  曰:“古之书狱也以狱,今之书狱也不以狱。微独南,邸抄②之狱,狱之衅皆同也,始狡不服皆同也,比其服皆同也,东西南北,男女之口吻神态皆同也。吾睹一。

  “或释褐而得令,视狱自书狱,则府必驳之,府从则司必驳之,司从则部必驳之。视狱不自书狱,府虽驳,司将从,司虽驳,部将从。吾睹二。

  “视狱自书狱,书狱者之言将不同,曰:‘臣所学之不同。’曰:‘臣所聪之不同。’曰:‘臣所思虑之不同。’学异术,心异脏也或亢或逊或简或缛或成文章语中律令或不成文章语不中律令,曰:‘臣所业于父兄之弗同。’今十八行省之挂仕籍者,语言文字毕同。吾睹三。

  曰:“是有书之者,其人语科目京官来者曰:‘京秩官未知外省事宜,宜听我书。’则唯唯。语入赀来者曰:‘汝未知仕宦,宜听我书。’又唯唯。语门荫来者曰:‘汝父兄且慑我。’又唯唯。尤力持以文学名之官曰:‘汝之学术文义,懵不中当世用,尤宜听我书。’又唯唯。今天下官之种类,尽此数者,既尽驱而师之矣。强之乎?曰:否。既甘之矣。吾睹四。

  “佐杂书小狱者,必交于州县,佐杂畏此人矣。州县之书狱者,必交于府,州县畏此人矣。府之书狱者,必交于司道,府畏此人矣。司道之书狱者,必交于督抚,司道畏此人矣。督抚之上客,必纳交于部之吏,督抚畏此人矣。吾睹五。

  “其乡之籍同,亦有师,其教同,亦有弟子,其尊师同,其约齐号令同。十八行省皆有之,豺踞而鸮视,蔓引而蝇孳,亦有爱憎恩仇,其相朋相攻,声音状貌同。官去弗与迁也,吏满弗与徙也,各行省又大抵同。吾睹六。

  “狎富久,亦自富也。狎贵久,亦自贵也。农夫织女之出,于是乎共之,宫室、车马、衣服、仆妾备。吾睹七。

  “七者之睹,非优、非剧,非酲、非疟,非鞭、非箠,非符、非约③,析四民而五,附九流而十,挟百执事而颠倒下上。哀哉,谁为之而壹至此极哉!”

  (取材于《龚自珍全集》)

  注:①书狱者:明清时期,写刑事判决文书的人,指刑名师爷。②邸抄:朝廷定期发布公文、案例的报纸。③优、剧:指艺人演唱、做戏。酲、疟:指喝醉酒、患疟疾。鞭、箠:指受鞭笞、棍打。符、约:指订合同、立契约。

  译文:

  有位客人问我龚自珍说:“你到南方去,看到了些什么呢?”

  我说:“奇怪呀!我看到一些办理刑事案件的人。”

  “是怎样办案的呢?”

  我说:“古代纪录办理案件是根据案情来写的,现在纪录办理案件却不是根据案情来写。不仅南方是这样,朝廷专门发布案例的报纸上登载的也是这样,所有案件双方争执的情况都相同,当事人开始时狡赖不认罪的情况相同,后来服罪的情况也相同。不论东西南北,不论男女,当事人的口吻、神态都相同。这是我看到的第一种情况。

  “有的人刚脱去粗布衣服得到一个县令的职位,如果根据案情亲自拟稿判案(交上去),那必定受到知府的驳回;如果知府同意了,那省按察司一定又驳回;如果按察司同意了,那京师刑部也一定驳回。如果不是根据案情亲自拟稿判案(交上去),那么,即使给知府驳回了,省按察司会同意原判;如果给省按察司驳回了,那京师刑部也会同意原判。这是我看到的第二种情况。

  “根据案情亲自拟稿判案,办案人写的判词就会不相同。(为什么呢?)有的说,‘这是由于我所学习研究的不同’;有的说,‘这是由于我所听来的不同’;也有的说,‘这是由于我所考虑的不同’。(这又是为什么呢?)学不同的内容,考虑问题自然就不一样了。写的判词有的偏重,有的偏轻;有的简单,有的详细;有的条理分明,合乎法令;有的条理凌乱,违反法令。(他们)说:‘我从父兄那里学的,本来就不相同啊。’然而,现在十八省当官的,语言和文字却完全相同。这是我看到的第三种情况。

  “(所以这样),是因为有了专门办案件的幕僚,这些幕僚对科举出身的京官到地方任职的人说:‘你们京官不懂外省的事情,应该听我的话办案。’这些官只好连声答应:是是。幕僚对用钱买来官职的人说:‘你们不懂当官这一套,应该听我的话办案。’这些官同样连声回答:是是。幕僚对凭借祖宗功劳当上官的人说:‘你们的父兄还怕我三分,(你们更得听我的)。’这些官员同样连声回答:是是。(幕僚)尤其极力挟持以文学知名而当官的人,说:‘你们的学问和文章昧于事理,不合当世所用,尤其要听我的话办案。’这些官员也连声答应:是是。现在天下的官吏,就是这几种了,他们都赶着去拜幕僚为师了。是强迫这样做的吗?不。是心甘情愿这样做的。这是我看到的第四种情况。

  “佐杂一级办案的小幕僚,必定勾结州县一级的官员,佐杂一级的官员便害怕他们了。州县一级办案的幕僚,必定勾结知府一级的官员,州县一级的官员便害怕他们了。知府一级办案的幕僚必定勾结司道一级的官员,知府一级的官员便害怕他们了。司道一级办案的幕僚,必定勾结督抚一级的官员,司道一级的官员便害怕他们了。督抚一级办案的幕僚,必定勾结刑部一级的官员,督抚一级的官员便害怕他们了。这是我看到的第五种情况。

  “幕僚们的籍贯相同,也有教师,教育内容相同;也有学生,尊重教师的态度相同,他们的规则和号令也相同。十八行省都有这种幕僚,他们象豺狼那样盘踞各地,象猫头鹰那样虎视眈眈,象毒藤那样到处伸展,象苍蝇那样遍地繁殖。(他们)也有自己的爱、憎、恩、仇,互相勾结或互相攻击,语言和态度都一样。地方官离职时,他们并不跟着走,地方官任期满(要调离)时,他们也不跟着走。这种情况,各行省又大概相同。这是我看到的第六种情况。

  “这些幕僚,亲近巴结富人的时间长了,自己也就富起来。亲近巴结权贵的时间长了,自己也就有了权势。农民种的粮,织女织的布,都被他们分占去了,他们的楼房、车马、衣服、奴仆和小妾都齐备了。这是我看到的第七种情况。

  “我看到的这七种情况,不是唱歌作戏临时表演,不是醉酒患病神志不清,不是鞭揍棍打不得不做,也不是束束缚于契约身不由己。这些人是从士、农、工、商四种人中间分出来的第五种人,是附在九流后面的第十流,他们挟持操纵各级官吏而颠倒了上下级的关系。可悲啊,是谁造成这样极端腐败的局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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