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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分析

  现代企业理论表明,企业是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总和。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操作人员”这条线索中,存在着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将企业许多经营决策的权限委托给董事会行使。而董事会又以委托人的身份,将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委托给代理人处理。这个代理人在过去的治理结构中被称为总经理。但在现代治理结构中,这个代理人是公司的决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被称为管理董事,在英国被称为首席执行人,在美国则被称为首席执行官,而没有一家企业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被称为总经理。

  在一般的治理结构中,首席执行官下又设一个首席运营官作为首席执行官的助手受权处理日常业务;同时,在首席执行官之下又分别设立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首席知识官等职位,并分别授权他们处理财务、信息、知识等方面的管理事务。可以说,首席财务官是接受首席执行官的委托处理与财务有关事务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一、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首席财务官的作用

  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设立首席财务官,至少有以下作用:一是现代财务管理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就财务财务的时代已经过去。这就要求给财务管理人员,尤其是高层财务管理人员以更大的职权,以利于其有效地处理财务管理事宜。可以说,首席财务官职位的设立体现了现代财务管理综合化的要求。二是现代财务管理的战略性、全局性特征日益增强。为便于高层财务管理人员处理有关企业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就要求他们具备特别的协调、沟通、应变能力和职权。设立首席财务官职位,赋予其管辖、运作相关部门、业务的权限,有利于其有效领导、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实施。三是首席财务官职位的设立,还与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现代激励理论的发展有关。这主要是指,在现代企业的管理团队中,出现了股权拥有者和管理者合二为一的格局,这改变了过去的股权拥有者和管理者在身份上分离的历史。对新管理团队给出首席财务官、首席执行官等名称,是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要求。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首席财务官是企业治理结构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必然产物。这也意味着治理结构从形式到内容逐步趋于完善。因此,没有首席财务官的治理结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完善的治理结构。从这一层面上看,中国构造治理结构也应设立首席财务官之类的职位。当然,从本质上讲,首席财务官在现代治理结构中的真正含义,不是其名称的改变、官位的授予,而是其职责权限的取得、在管理中作用的真正发挥。所以,如果仅仅改变称谓,而不调整职责、赋予权限,即使设立了首席财务官岗位,也不能说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任务已经完成。

  美国柯达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毕盛于2002年末在接受国内一些新闻机构的采访时,谈到了美国公司的首席财务官的职责。他认为,美国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全盘管理公司的财务和会计事务。在美国,上市公司都是由私人投资建立起来的。首席财务官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结算报告传达给投资人,让投资人了解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因此,首席财务官也是公司与投资人沟通的一个“传声筒”。首席财务官负责财务、会计、投资、融资、投资关系和法律等事务。公司的财务部门、会计部门、信息服务部门都归首席财务官管理。除了负责公司与投资人的公共关系,首席财务官要保证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拥有足够的现金,要保证有足够的办公和生产经营空间,他们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也可以在股市筹钱。此外,公司自身的投资事务和复杂的法律事务,也都由首席财务官来统筹管理。

  中国的总会计师有哪些职责呢?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与《会计法》相配套的、由财政部颁布实施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具体包括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规划,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分析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二是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包括: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等。

  对毕盛先生的观点和中国财政部关于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国外的首席财务官较之中国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要大、要广。如公司许多与财务会计活动有关的事项(如法律事务)、部门(如信息部门),均由首席财务官直接管理,或者由其拍板决策,而国内的总会计师的管理范围相对小一些,对高层决策则只扮演参与角色,仅起协助作用。所以,将中国的总会计师改称为国际通行的首席财务官,不符合首席财务官的本义,也不能对完善中国的治理结构起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

  财务总监一词的用法和含义在中国很不统一。许多人直接将首席财务官称为“财务总监”。国内某财务总监网站也将首席财务官作为财务总监的同义语使用。还有人认为,财务总监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或全体所有者代表决定的,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这个意义上,财务总监实质上是所有者委托的监督代表。在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国有控股公司执行财政部、监察部的《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后,财务总监也作为派出机构向下属(下级)单位委派的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的会计人员的专门术语使用。如《山西省财务总监试行办法》即规定,财务总监系由各级政府指定的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派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资本占较大比例的国有参股企业的财务人员。笔者认为,从习惯和字面上解释,财务总监的职能应更多地理解为监督、监察。这与国际通行的首席财务官的职能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无论从企业角度还是从政府角度讲,财务总监也不能改称为首席财务官。

  随着首席财务官职能的转变和作用的增强,他们的收入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据美国《首席财务官》杂志披露,通常情况下,首席财务官享有的公司股票期权几乎与首席执行官持平。而在美国,价值100亿美元以上的大公司,其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构成比大致为:基本年薪占17%,奖金占11%,福利计划占 7%,以股票期权为主的长期激励计划占65%。1999年美国薪酬最高的50位总裁的平均股票收益占总薪酬的4.92%。2000年,许多大型网络公司首席执行官工资的87%由期权代替。在一些人看来,真正意义上的首席执行官是人力资本登上历史舞台的标志,有划时代的意义。所以,让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持有股权,是适应知识经济发展要求、提升人力资本价值的必然产物。

  第一,为什么给首席财务官股权激励成为一种潮流呢?笔者认为,这与首席财务官职权的特殊重要性及其代理人身份有关。可以说,现代企业的首席财务官扮演了战略家、决策家、领导者及资源统筹师等多重角色。为调动权高位重的企业管理者的积极性,给他们较多的股权激励,应是题中之义。

  第二,首席财务官是公司股东的代理人,且从事复杂劳动,人们很难直接观察、计量其劳动的质与量,并据此给予适当的报酬。现代委托代理理论表明,有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就难免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代理人就有出现“道德风险”的动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可行办法,就是给代理人股权,使其努力程度与其劳动的质与量挂钩。这就是经济学所提出的给高级管理人员“剩余索取权”。这也说明真正的首席财务官应拥有相应的股权。

  第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力资本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货币资本的出资人对企业的直接控制越来越弱,而人力资本作为企业的另一个出资人、利益主体,对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具有决定意义。如何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成为现代企业治理的核心内容。现代首席财务官改变了过去单纯的职业经理人的身份,是企业人力资本的重要构成部分。从这一意义上讲,他应拥有以股权、期权为基本表现形式的人力资本产权,成为企业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同时,他又是管理人员。所以,现代首席财务官是适应人力资本要求的新型管理者,他扮演着“智本家+企业家”的双重角色。因此,首席财务官是拥有人力资本产权的职业经理,而没有拥有人力资本产权的首席财务官则不是真正的首席财务官。

  二、首席财务官制度建设的难点和重点

  笔者认为,一项完整的首席财务官制度应解决对首席财务官的选择、使用、激励、监督等关键问题。这包括确定选人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其职权、制定激励与约束机制等。首席财务官制度是企业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从这一角度讲,首席财务官制度建设的难点和重点是对其激励与监督机制的设计。

  第一,要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规范的公司制度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必须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没有规范的公司制度,发挥首席财务官在企业治理方面的作用只是一句空话。

  从内部治理方面看,中国“用手投票”的制度还远未形成。有人这样总结过中国内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对董事会的约束作用;董事会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监事会有名无实,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新三会”与“老三会”职能紊乱,相互掣肘。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的每一个方面均需花大力气解决。以董事会制度的健全为例,解决以下问题应是当务之急:(1)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落实其职权,并能使其有效行使职权;(2)解决独立的激励与约束问题,调动其监督的积极性,防止出现“道德风险”;(3)许多公司的董事会下没有设立诸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并让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这使得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大大淡化。

  不言而喻,科学规范的公司制度可以为首席财务官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第二,合理界定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的职权范围。由于受到中国文化背景的影响,中国公司存在董事长、总经理一手遮天的现象。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所有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董事长、总经理拍板,实际上,公司的分工与制衡关系是企业治理中最重要的制度关系。一把手、一支笔的现象把中国的企业治理推入了一个进退维谷的困境。发挥首席财务官在企业治理和企业经营方面的作用,必须合理界定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的职权范围,并要求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尊重首席财务官的权力边界。在瞬息多变的经济社会中,在错综复杂的经营环境中,首席执行官不须事必躬亲。应该尽可能地发挥各种专业人才的专业特长,赋予他们应有的权力,尊重他们的权力边界,规定他们承担的责任。

  第三,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司的外部治理是沿着“证券市场的股价波动反映公司的业绩—股东作出买卖股票的决策给公司经理施加压力”的线索展开。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解决“用脚投票”的问题。近两年来,虽然中国股市“挤”了许多“水分”,但上市公司的股价与其业绩不存在较明显的依存关系,本质上的政策市似乎没有得到改观,这使得股东不可能按照心愿“用脚投票”。另外,证券监管机构、审计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不强,许多监督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机构担当裁判员兼运动员的双重角色。

  推行首席财务官制度,发挥首席财务官在公司经营和企业治理方面的作用,必须把首席财务官的收入水平与公司经营的业绩联系起来,鼓励首席财务官从切身利益方面关注甚至专注自身职权范围的业务。对于上市公司,经济理论界发展了年薪制、股票期权制。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公司不发行股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利益不能用期权的方式加以解决。但是可以采取年薪虚股制、利润分成等方式提高首席财务官的效率。

  第四,明确首席财务官的责任。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股东和社会监督部门不可能对首席财务官的各个方面的工作实现有效监督,但是对于许多具备较大的确定性的工作,首席财务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首席财务官必须对上市公司财务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公司出现了做假账问题,首席财务官难辞其咎,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在竞争的条件下,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但是只要某个环境、某个方面的工作具有确定性,就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职责。

  柯达公司首席财务官毕盛在回答中国记者关于谁能阻止首席财务官做假账的问题时说过,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将受到外部和内部监管部门的同时监管。外部的监管机构包括:一方面是监管部门,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美国国会的相关委员会、外部审计机构;另一方面是市场的监督机构,如评级机构、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委员会及媒体等。内部的监管则包括五大方面,管理委员会、公司主计长、法律部门、内部审计师、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作为一个首席财务官,在如此严厉的制衡机制下,要想蒙骗过关是很艰难的。这也说明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是从内部与外部两方面展开的。相比较而言,中国的社会中介机构发育不完全、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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