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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电厂特大安全事故的反思

文 / 李自光

近日,国务院严肃处理了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司法机关已对3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含3名监理人员)。

2016年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短短十几分钟,整个施工平台完全坍塌,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第50节模板,致使第50节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护,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载,从底部最薄弱处开始坍塌,造成第50节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也整体倒塌。

安全生产事故背后,与建设单位压缩工期,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验收把关不严,安全意识不足,现场管理混乱等有关。

试验检测把关要严格

说起试验检测,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本事故的调查报告中,“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第50节模板而导致开始坍塌”。若施工或监理人员按照要求及时对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检测,用科学的数据指导施工,也不会出现拆模过早问题。

同样,《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对桥梁、涵洞等构造物拆模强度都有明确规定,甚至涵背回填和水泥砼路面的拆模强度都有要求。

在隧道的施工过程中,全过程的试验检测监控更显重要,加强公路隧道试验检测监控是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环节和重要手段。因此,重视公路桥隧施工中试验检测的重要性并非危言耸听。

保障周围材料是关键

在实际施工中,有的施工单位为了压减开支降成本,采购的模板基本以满足正常施工进度为准,若加快工程进度,一般都不能满足周转要求。从表面上看,“11·24”事故的重要原因是在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就拆除了模板。它背后则说明,在“大干一百天”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并未相应地增加模板。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在混凝土凝固强度没有达到要求的情况下他们就仓促拆了模板。突击竞赛不可怕,可怕的是只顾突击,违背施工规律一味地盲目蛮干。

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是密不可分的辩证统一体,如果把安全和质量放在一边,片面地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快施工进度和降低成本上就十分危险了。

安全教育必须常抓不懈

员工安全素养如何是衡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落实的前提,而员工安全素养又是建立在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基础上的,透过“11·24”事故可以发现,施工单位项目部虽然编制了《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笔者认为,这只是为了应对上面检查备用,在多数情况下,一些项目部都是采用复制粘贴的办法设计安全应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往往流于形式,用来应付检查。

从发生“11·24”事故的监理单位看,部分新入职人员既未组织系统学习,也没有进行监理业务岗前培训,项目监理机构安排未经过岗前监理业务培训人员独立开展旁站及见证等监理工作,造成监理工作严重失职。

规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教育培训贯穿到工程监管全过程打不得半点折扣。

按程序施工的章法不能省

按照正常施工组织设计程序有序推进施工,是工程建设必须坚守的遵循,从“11·24”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细节看,施工和监理单位都对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进行强度检测没作硬性要求,也就是说忽略了这一重要环节,不仅如此,项目部在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中,没有按照拆模作业规定施工,也没有书面控制记录。

按规范要求进行程序自检和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报验,是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应该成为我们每位从业者的座右铭。尤其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更应该认真、详细,这样才能保证质量和安全

现场监理绝不能当摆设

负责监理的上海斯耐迪公司对项目监理部的人员配置不但偏少,而且没有发现和纠正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等问题。现场监理人员对拆模工序等风险控制点失管失控,未纠正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拆模前不进行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的违规行为。监理部也没有按照规定细化监理措施,未提出监理人员要对拆模工序现场见证等要求。显然,现场监理流于形式。

天气突变的影响不可小视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获知施工期间气温骤降的预报信息后,施工单位项目部总工安排工程部通知试验室,增加早强剂并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以增加混凝土早期强度。但直至事故发生,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从事工程不需要每个从业人员都“上知天文,下懂地理”,但尊重自然规律是必需的。现在,天气预报相当准确,作为“工程人”必须时刻关注气候变化,按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避免安全及质量事故的发生。

预防安全事故重在预控

“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一般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都要求施工单位设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有危险源及涉及结构安全施工制订专项施工方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从“11·24”事故发生后调查情况看,施工单位只编制了《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并未见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应急预案等。

每起安全工程事故的发生,都会给涉及事故的个人和单位带来严重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不应有的负面影响。作为每个工程人都应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时刻把安全作为第一标准,及时排查各种安全隐患,真正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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