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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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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西南大学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

2012年西南大学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及详解(含部分答案)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5分,本题共计25分)

1.可保利益

答: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实现的,非主观臆断的。在财产方面表现为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遇危险事件时会对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有些保险合同允许在合同订立的时候投保人对财产没有可保利益;在人身方面表现为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遇意外事故或疾病等事件时会对投保人及其亲属的生活造成经济困难,保险利益只需在保险单出立时存在就可。可保利益是构成保险关系的重要条件,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因素。

2.再保险

答: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分入公司。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3.保险金额

答: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在保险单中约定并载明的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在财产保险的场合,保险金额的约定不得超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或者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人身保险场合,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般依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时间需要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4.赔付率

答:略。

5.保险深度

答:略。

二、简答题(共4小题,每题15分,本题共计60分)

1.风险的特征及风险处理方式。

答:(一)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虽然人们认识、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营管理的改进而增强,而且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也可以部分地受到有效控制,但总体来说,人们不可能消除所有风险。同时,风险的客观性还表现在可以用客观尺度来测度,即可以根据概率论来度量危险发生的概率大小。正是由于风险的客观存在,才使保险具有经济上的必要性。

(2)损失性

风险与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损失是风险发生的后果,即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带来利益上的损失。经济上的损失可以用货币衡量;人身伤害虽然不能以货币衡量,但一般都表现为所得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终究还是经济上的损失。无损失,也就无风险。由于保险中的事件是指不幸事件,因此“无风险、无保险”可以转为“无损失、无保险”。需要明确的是,保险不是保证风险不发生,而是保证消除风险发生的后果,即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3)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空间上的不确定性;二是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三是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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