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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福特控制价格被罚1.6亿 今后买车再无“最低价”了吗?

“倒霉起来喝水也会被噎着”这句话用来形容现在的长安福特最恰当不过了,因为就在昨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628亿元,理由是他们实施“纵向垄断”。

据报道:2013年以来,长安福特在重庆区域内通过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以及限定下游经销商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限定下游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违反《反垄断法》关于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规定。

调查过程中,长安福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长安福特上述行为剥夺了下游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并实际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长安福特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

什么是“纵向垄断”?

本次处罚围绕着关键词“纵向垄断”究竟指的是什么?从专业解释来看,“垄断”一词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某种优势地位,对相关领域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予以操纵和控制,以达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而“纵向垄断”则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中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即是生产商操纵下游经销商转售产品的价格,也就是汽车厂商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关系。

纵向垄断隐蔽性强 危害同样不小

相比传统意义上的“垄断”,“纵向垄断”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因为它往往存在于企业和下游经销商之间,并用各种协议合同明确了“垄断行为”。说白了,经销商你想卖我的货赚钱,那就必须听我的安排,我说卖多少价格,就要卖多少价格。

其实,纵向垄断在国内十分普遍。在汽车、日化、烟酒、服装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内,生产商对下游销售商的价格控制已成为行业内的普遍性行为。可能你会发现,某件完全相同的产品,在北京某经销商处只卖100元,但在上海某经销商处却需300元。但北京的经销商可能会告知你该产品并不是正规行货,因为经销商是在违反生产商的规定跨区域销售货物即所谓“窜货”,所以他不需遵守生产商的限价规定,也就是为什么他的商品比其他经销商便宜的原因。

长安福特只是第一个“倒霉鬼”

此次事件简单的来说,就是长安福特给每个经销商卖车时规定了一个“最低售价”。任何经销商在把车卖给消费者时如果低于这个“最低价格”就会被长安福特处罚。小则罚款警告、大则停止供货甚至终止品牌代理。

其实类似的事情这早就不是什么秘密,只要稍微了解汽车经销商的朋友都知道。几乎每个汽车厂商都会强行限制一个最低价格给自己的经销商。一方面这样可以禁止同品牌不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二来这样对于汽车厂商来说可以更好的控制自己的车型在终端市场的售价,从而把利润最大化。而最终的倒霉的就是消费者和经销商了。

既然这是行业内的普遍做法,那下一个被罚款的将是谁呢?大众?通用?宝马还是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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