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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学校要避免几个误区

近日,上海市教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各区要采取绝对流动和相对稳定的举措,明确交流轮岗的对象和条件,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每位教师10年内须有规定的流动记录。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化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村学校支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

建立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不仅是提高区域教育质量、促进区域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教师队伍建设步伐、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实际上,教师交流轮岗并不是一项新制度。此前,许多省份都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既有成功的经验,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使交流轮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学校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需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一是依据考评成绩定去留,将轮岗交流变成对教师的惩罚。让哪些教师交流轮岗,是一件令许多优质学校校长左右为难的事情。市区学校交流到农村薄弱学校,待遇好的学校交流到待遇差的学校,很多教师并不情愿。对此,许多校长只好依据教师考评结果定夺——考核处于“末位”的教师或教辅人员交流到薄弱学校。

教师交流轮岗,目的在于以强辅弱,促进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把考核处于末位的教师交流到薄弱学校,并不能真正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违背了这一政策设计的初衷。

对此,上海市规定,每位教师10年内必须有规定的流动记录,表明了政策的强制性。与此同时,不仅优质学校的教师可以到薄弱学校轮岗,薄弱学校教师也可以到优质学校上挂。这就要求优质学校在制定交流轮岗政策时,要克服“老好人”思想,摈弃“惩罚”思维,每年至少要选派1至2名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交流轮岗

二是不考虑教师的实际生活情况,硬性指派教师交流轮岗。有的教师家庭负担较重,上有老,下有小,需要照顾家中老人,不适合轮岗;有的教师需要照顾和接送孩子上下学,暂时不适合轮岗;有的教师有慢性病,身体难以适应轮岗途中的劳累颠簸,也不适合轮岗……学校如果强行要求这些有特殊情况的教师轮岗,会大大降低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学校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首先要摸清教师的具体情况,根据教师的意愿,确定每年的轮岗名额。对于确有实际困难、不能轮岗交流的教师,可以暂缓轮岗,以体现学校的人文关怀。同时,对于主动轮岗的教师,学校要帮助他们后顾之忧,促使他们在新的岗位上安心工作。

三要克服“临时”观念,避免功利化轮岗。有些教师参与轮岗交流的目的在于,为下一年的职称评审做准备。出于这样的目的,一些教师到达新的工作岗位后,常常以“钦差大臣”自居,工作不投入,将轮岗交流变成“异地游”或“乡村游”;有的教师还以轮岗交流为由,堂而皇之地干起第二职业。教师轮岗交流变成走形式,不仅不能提高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还有损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为此,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轮岗交流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要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依据交流学校的考评方案,科学考核轮岗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对于不能按时到岗、不履行工作职责、教学成绩出现下滑的轮岗教师,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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