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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带管”罚的是教师的钱,伤的是教师的心

近日,有市民在青岛政务网政府信箱反映: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以罚代管现象严重:1.教职工男教师不系领带罚款二百元。2.学校辅导员经常被罚款,学生犯错,应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以罚辅导员工资作为要挟。3.教师在上课,只要有五个以上的学生在睡觉,教师就被扣罚课时费,还会连带系主任。4.逼迫所有教师签招生协议,不签一天罚一百。

对此,青岛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处进行了回复:已联系求实学院,学院回复,针对以上反馈问题,核实后,了解情况如下:1.关于男教师着装问题,学院为了规范教职工着装,对全员教职员工提出了相应的着装要求,旨在树立教职员工的精神风貌;2.关于辅导员罚款问题,为了提高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质量,对辅导员的工作实行奖惩结合制度,以此来提高各辅导员的积极性;3.关于任课教师扣罚课时费问题,我院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可以在课堂上认真听取课堂内容,对任课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认真授课的同时可以更好的维护课堂秩序,尽量避免学生在上课期间睡觉玩手机;4.关于招生问题,学院招生工作,非招生老师可在假期自愿参加招生工作,如不愿参与招生可提出留校申请,负责留校接待工作。

该校的回复并不是在解决问题,分明是在为“以罚代管”的管理方式辩解。这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学校是否有权力对违反校规的教职工罚款。

罚款是有关执法部门经常采用的处罚违法违纪者的一种方式,如交通肇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等。但是,罚款有一个前提,即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教师违反校规,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违纪,岂能随便对其实施罚款?学校是育人的地方,不是执法机关,倘若教师真的有违法违纪行为,也应当交有关部门处理,学校无权对教师实施罚款。

从报道看,罚款并非来自教师的绩效工资,而是从教师的工资报酬中直接扣除。《教师法》规定,工资是教师法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用、挪用。由此观之,学校对教师进行罚款有违法的嫌疑。

再看该校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经得起推敲。穿衣戴帽是教师的自由,合身得体即可,法律并未规定男教师工作时必须带领带。学生犯错,辅导员有对其批评教育的职责,但不能将学生犯错的原因归结为辅导员失职,更不能将其作为实施罚款的理由。学生在课堂上睡觉,原因有很多,有教师的责任,但并不全是教师的责任,因此对教师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从实施罚款的效果看,以罚代管在短期内可能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某校规定:凡全体教师大会迟到者,一律罚款10元。一名教师因家中有事,一次开会时迟到了5分钟,会后这位老师按照规定到财务室交了10元的罚款。下一次开会,这位老师又迟到了,会后照例到财务室交罚款,不过这一次他交的不是10元,而是30元,问其原因,他答道:“把下两次迟到的罚款也一同交了。”学校本想通过罚款制止教师开会迟到现象,结果却事与愿违,让教师产生了“破礶子破摔”的消极对抗心理。

由此可见,“以罚代管”罚的是教师的钱,伤的却是教师的心。教师管理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既要管人,更要管心;既要有制度约束,又要尊重教师的劳动,实施人性化、人本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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