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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罚站罚跑”有充分的理由

教育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广东率先用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教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11月17日新京报)

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对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的需要,是严肃校规校纪、端正校风学风的需要,是学校立德树人的需要。如今,部分家庭对孩子疏于教育,或教育不得法,以孩子为中心,缺乏原则性。

9月24日,广东省在首次审议时提出可以“罚站罚跑”,细化教育惩戒权。但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经过慎重考虑,删除了“罚站罚跑”这一条款,将教育惩戒权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为什么广东会删除“罚站罚跑”的条款?在笔者看来,删除该条款有充分的理由。

首先,教师在“罚站罚跑”学生时难以把握好度,有滥用和越界的风险。“罚站罚跑”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伤害学生的自尊,无法实现教育的目的。

其次,“罚站罚跑”不适用于所有学段的学生。例如,幼儿园和低年级的小学生就不适用这一条例。一些体质弱或患病的学生也不适用。有的学生患有潜在的疾病,“罚站罚跑”可能会诱发学生的疾病,产生严重后果。

再次,一般而言,教师不会经常采用“罚站罚跑”的惩戒方式。在学生犯错违规后,教师多采用口头批评、谈话、学生检讨、约谈家长等方式,直接、奏效。

最后,虽然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学生采用惩戒形式,但规定细致,操作繁琐。例如,规定教师可以用戒尺打学生的臀部,但力度不宜过大且不能超过五下。国情不同,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但不应该机械套用。

教育惩戒权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毕竟教育惩戒不是为了“解气解恨”,而是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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