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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出台“劝退七条”也有合理之处

日前,有青海西宁市民反映,“西宁金伊芙幼儿园发布一则告示,详细列举了‘劝退幼儿’的七种情况,内容感觉有点怪”。对此,金伊芙幼儿园发布信息称,为维护幼儿园良好的教育秩序,保护每位幼儿和家长的利益,经讨论决定幼儿在园期间,出现七种情况之一,则予以劝退。(6月22日西海都市报)

对于金伊芙幼儿园推出的“劝退七条”,点赞者有之,批判者也不少。批判者认为:“劝退七条”是站在幼儿园单方立场上的“霸王条款”,单方面强调了家长的责任,即使家长有错,也不能转嫁给孩子,使孩子无法接受教育。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劝退七条”恰恰是幼儿教育管理之必需。

首先,“劝退七条”实质上并不是单方立场上的“霸王条款”。“幼儿之间发生纠纷,家长对对方孩子精神或肉体上进行伤害”“幼儿或家长的行为对其他孩子、家长或幼儿园工作、人员产生潜在危害”,这两条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幼儿的安全,减少对幼儿的潜在伤害,是站在幼儿立场考虑问题,并不是推卸责任。

其次,“劝退七条”彰显了正当的自我维护意识。“传播有关幼儿园不实言论”“对幼儿园工作有意见,但没有向园长反映就寻求上级机关、新闻媒体或通过‘闹园’解决”等行为,会严重损害幼儿园的声誉,进而影响幼儿园的招生和办学前景。尤其是在招生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民办幼儿园的口碑格外重要。对采取不当手段破坏办学声誉的行为予以坚决回击,合乎常理。

再次,因为家长过激语言、行为或情绪暴力等原因劝退幼儿,是幼儿园的正当权利。正如律师所说,幼儿园并不属于义务教育,有权劝退学生,且劝退不是开除学籍,并没有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出台“劝退细则”并不违法,只要是基于正当的理由和合法的规则即可。

其实,“劝退七条”并不是针对全体家长,而是对某些好事家长的有力回击。针对某些家长无理取闹和故意滋事等行为,仅凭沟通无法解决,应考虑如何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严厉打击。在教师地位和师道尊严屡屡遭受挑衅的境况下,对“校闹”等恶性行为在法律层面立规,并对处理程序规范化,其社会意义远比寻求道德和情感谅解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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