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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费”事件警示学校要把依法治教落到行动上

近日,有媒体披露四川雅安市天全县第二初级中学在召开家长会时,由家委会成员向每个家长收取“感恩费”1000至1200元。对此,天全县教育局展开调查。经查,该校家委会共收到77万元捐款,其中50余万元存入雅安市教育基金会账户。天全县教育局对天全二中校长做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决定。

对于这起“感恩费”事件,天全县教育局的处理决定既顺应民意,也有法可依,涉事校长的确应该做出深刻反思。怎么会想到这种“开源节流”的点子?为何这样一起或许是为了推动学校发展的捐赠事件却落得个如此下场?这种思想和行为究竟错在哪里?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没有校长不想把学校办好。就此而言,这名校长在办学治校过程中为推进学校发展的良好初衷或许没什么过错。但是,合情合理不一定合法,善良的愿望和现实的做法之间,往往会出现裂痕或偏离。虽然,目前尚不知晓这次捐款风波与该校校长私人利益之间到底有多大关联度,但可以肯定的是,从家委会公开收取家长“感恩费”这一事件本身来看,这名校长应该是知情的,而且也是认可的。

“默许”是官方的说法。天全教育局发布的通报指出,“天全县第二初级中学默许家委会借助学校组织的家委会平台违背部分家长意愿开展捐资助学,造成极坏影响”,而“感恩费”则是民间的说法。报道指出,“11月12日,天全二中召开本学期家长会。待校领导讲话完毕后,该校家委会代表向每位家长收取1000-1200元不等的捐款(家长称‘感恩费’)”,由此可见,“感恩费”可能是家长们的自我解嘲。

从词语的本义来看,“默许”是指“没有明白表示同意,但是暗示已经许可”。就此而言,“默许”的本质是在已经知情的前提下对事件的一种不公开的允许。无论是想推动学校更好发展,还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这种一刀切的“捐资助学”活动以及学校所持的“默许”态度,违反了自愿原则,已经属于违规行为。

对于“感恩费”的一事,也需要我们深入事件背后审思明辨。虽然学校有错,但我们仍不宜把“感恩费”这一带有抱怨、嘲讽等意味的“风凉话”和学校及其校长简单生硬地联系在一起。家长们说的“感恩费”是一种情绪化的语言提炼加工,而非学校的官方说法,学校甚至在这起事件中根本没有直接露面。在笔者看来,媒体不应在传播的过程中张冠李戴,将家长们口中的“感恩费”不分青红皂白地强加给学校及其校长,这实际上是对已经犯错和受到批评处分的学校和校长的“落井下石”。

透视这起“感恩费”事件,再次给我们的一些学校管理者提了个醒,曾经一贯的那些陈旧的管理思维真的已经不合时宜了。变着法子收费实属低级错误思想,虽然不是学校直接组织的,但这里断然有违背部分家长的意愿存在。

不光是涉事学校、校长,包括相关老师,乃至全体教育工作者,都应从此次事件中得到教训。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越来越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教育工作者不能仅仅把依法治教喊在口里,是时候真真切切落实到行动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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