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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平台不该成为“伪善秀”的舞台

近日,河北邯郸新愚公希望小学爱心拍卖会上,一家单位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但事后,仅捐款2000元。当校长询问能否捐助20万元时,得到的答复是:不可能。现金支票属演出道具,不应视为捐款。(7月15日央广网)

虽然慈善造假并不罕见,但这场“伪善秀”,还是深深伤害了公众的情感。按理慈善捐款,捐多捐少都是心意,无可非议。但“诺而少捐”背离了慈善精神,捐助者把慈善平台当成了沽名钓誉的场地,毫无诚信意识,已触碰法律底线,“伪慈善”实该追责。

伪慈善”被频频曝光,为何依然有人毫无畏惧地“飞蛾扑火”?究其原因,不难看出,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违法成本较低廉,追责的成本又相对较高,即使被曝光,不是捐助者自己“罚酒三杯”,道歉了事,就是一走了之,正如新闻报道中所写“华夏传奇艺术品交流中心早已人去楼空,不知搬往何处。”

媒体只是披露造假事实,舆论只能谴责,对造假者来说,毫发无损。只要是现实层面无法兑现惩罚,就难以让投机者心生畏惧。喧嚣一阵,便没了下文,这就使“伪慈善”有肆无恐地游走在公众视野和法律边缘,你能奈我何?“慈善”自然沦为一些投机者的“营销工具”。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如果邯郸新愚公希望小学就这样忍气吞声放弃了追责,实属“善意纵恶”。作为教育部门,我们理应维权,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驱散“伪善者”在孩子心头留下的阴霾。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具体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作为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行为。

从法律上讲,邯郸新愚公希望小学爱心拍卖会上的捐款——20万元支票属于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单位必须履行。如果捐赠单位拒不履行,邯郸希望小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责的过程也许是艰难的,但我认为,作为学校,不懦弱,不退让,通过追责,可以把法治精神种进孩子的心中,让孩子从小知道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合理的权益,这也颇有重大意义。学校的一小步,会成就法治社会的一大步。我们的每一份追责,都会加快法治社会的进程。

而如果我们放弃追责,必将会助长这种“伪善”的行为,“一跑了之”就会成了“伪善者”的“华容道”,也会使孩子对慈善事业不再信任。对此,监管部门也应有所作为,从法治角度加大对造假、欺骗行为的处罚和刑罚,还慈善本来的面貌,莫让慈善平台成为“伪善秀”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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