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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亮点在哪里?

日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办法》由总则、必修课程学分、选修课程学分、校本研修课程学分、其他情况的学分和附则等六章组成,是北京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好“十三五”时期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工作的重要文件。研读《办法》发现,其具有六个方面的特色与亮点。

第一,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办法》依据《北京市“十三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培训内容”和“重点工作”的规定,形成学分管理框架。第二、三、四章对应“培训内容”,第五章对应“重点工作”。

《意见》的地域性特点集中体现在“培训内容”和“重点工作”方面,以“回应首都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信息化、国际化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办法》突出专业必修课(10学分,占必修课程16学分的62.5%)、专题选修(不少于5学分,占选修课程10学分的50%)和开放型教学实践活动(10学时计1学分,高于实践类课程、教研、科研、研讨交流、观摩诊断、追踪指导、网络学习、校本研修等的20学时计1学分)。

第二,加大区校的自主性。《办法》充分发挥区级办训的自主性。一是赋予区教师培训管理机构的项目设置权。二是明确区教师培训办公室的培训学分审核权。三是确立区教师培训机构实施专业必修课、专题选修课程和其他相关培训的功能。四是区级教科研机构、培训机构组织的教科研活动纳入选修课程学分认定。

《办法》重视落实学校的培训自主性。一是认定校级组织开展的专题选修课程的学时,折算学分,由学校上报。二是认定校级组织开展的教科研活动的学时,折算学分,由学校上报。三是校本研修由学校组织开展,校本研修方案须经区教师培训办公室审定;通过区过程性检查和年度验收检查后认定学时,折算学分。

第三,增强教师的选择权。一是为教师设置自主选修课程(不超过2学分,占选修课程10学分的20%)。自主选修课程由教师个人选择学习资源或学习方式,包括网络学习、读书自学等。二是对教师参加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学习,进行学分转换,认定相应学分。其中,参加“教非所学”的,只折抵选修课程学分。三是教师可以选择参加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开放型教学实践活动、跟岗脱产培训和教师发展学校(市、区级实践培训基地)培训等。

第四,强化新进教师培训。新进教师包括新入职教师(应届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教师、从其他行业新转入教师岗位的教师)和从外省市或境外调入的教师。其中,新入职教师必须完成120学时的上岗培训(一个学年度内),所在区或学校不得以其他类型的教师培训代替新教师上岗培训;新入职教师转正后,参加《办法》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各种培训,平均每年获得不少于7.2学分。调入的教师,自调入年度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学分参加相应的培训,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分。

第五,认定兼职培训者学分。兼职培训者指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开放型教学实践活动的授课教师、跟岗脱产培训的指导教师、教师发展学校培训的指导教师等。《办法》规定前者的培训学分由市级核准,每个专题按3小时(计4学时)设置,每活动10个学时计授课教师1个学分;后两者的培训学分,均是培训每天计5学时,指导教师按照增加40%权重的学分计算。

第六,采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管理。《办法》规定,教师参加培训获得的学分,由各级培训机构和所在学校通过“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上报,区教师培训办公室审核,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对“培训管理系统”上报的学分进行认定和达标审核,到2020年12月底完成规定学分的教师,由市教委统一核发教师培训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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