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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办学不能丢了特色

目前,全国多所高校掀起了创特色的浪潮,不少专家指出这种“创特”行为是“一时心血来潮”,甚至是“反教育”的。这样的批评一定的道理,但若据此认为高校创特行为都毫无意义,就有以偏概全的嫌疑。

高校办学在办学理念、学科种类、专业设置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与中小学相比,它们“创特”的空间更为广阔。况且,特色性要求是各个高校从产生到发展阶段必须要回答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就是混乱的,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从历史的角度看,高校的办学目的是一所大学最为鲜明也最为重要的特色。各个高校如果追溯办学原因,就会发现自己特色在何处。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为例,它的前身是中央军委无线电学校,承担着全军的无线电通信技术人才的培养任务。这个显然就是该校的办学特色,也是让它区别于其他理工类大学重要因素。

从办学层面上看,高校的办学特色应当体现在专业、学科、课程以及高校内部科际互补上。不是任何一所高校都适合开设某一专业,专业的设置必需从学校的历史传承、专业实力、地域、高校文化等方面考虑。更为重要的是,学校办学必须考虑专业自身的特点。以法学专业为例,目前大多数高校都设置法学专业。而实际上,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不看好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一方面,有些高校的法学师资力量过于薄弱,甚至出现老师跨研究领域给学生授课,学生的提问能把老师难倒的情况;另一方面,学校的氛围与法学专业的要求相去甚远,有些高校在开设法学专业时只看重它的“显学”属性,忽略了其经验性、实务性等特性,导致培养的人才达不到要求。

同一学科在不同院校中会有不同的特点,这种学科上的特色往往很容易被忽略。这是高校自身的办学定位所决定的,这种学科特色其实是高校特色的一个重要反映。就犯罪学而言,法学、公安学以及哲学方向下的犯罪学都有着不同的研究视野,这些差异不仅仅体现在课程上,还体现在人才培养上。

当然,虽然高等教育的特色性很明显,办学逐渐趋同化,“百校一面”的情况也非常突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最重要的原因是高校追求规模,专业上求多求全,忽视了自身的特色。

在今年7月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七届高峰论坛上,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校长就表示,各高校应当尽早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和理念,法学院校办学不应追求大和全,而应结合自身办学实际与特色,建立不同类型法学院校分类培养法治人才的机制。这反映出一些高校管理者已经认识到大而全的办学模式会给学校带来负担,反而不利于高校有效地利用稀缺的办学资源,搞好特色建设才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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