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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教职工消费是行政权力越界的表现

近日,有网友发帖投诉称,河南汝州市临汝镇多所学校下发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和教师人员必须在29号一天在淘宝网上消费500元,校长消费2000元,以支持我市新型创业模式。”临汝镇政府办公室回应,镇政府的确开会要求宣传农村淘宝项目,可能是学校理解错误。(7月30日央广网)

地方搞新型创业模式,当然是好事。但是好事岂能这样办?公民是否消费,在哪里消费,完全是公民自己的事情,镇政府哪来的管理权?镇政府的权力清单中有这一条吗? 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政府当然无权强制公民在指定的购物网站上消费。

然而,在教育管办评尚未分离的行政化办学处境里,学校是教育局的下属单位,校长是被当地组织部门任命和被当地政府聘用的官员。许多学校难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上级要求在淘宝网上消费的通知,恐怕不“理解错误”都不行。

网友反映的类似问题,在教育生活中其实并不少见,行政权力越界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捐款。据媒体报道, 2011年12月2日,霍邱县教育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教职工捐款,科级干部100元及以上,教师及教育工作人员每人50元及以上; 2013年7月10日,人民网刊发一名甘肃省白银市网友给省委书记的留言,反映小学教师被强制捐款的问题;2014年1月13日,阜南县教育局为响应县委县政府“送温暖、献爱心”的号召,要求全县教育系统教职员工都要捐款,捐款标准为县处级干部(高级职称)每人不少于200元,科级干部(中级职称)每人不少于1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不少于50元。这些公开的报道中,面对被要求捐款,教职工均用投诉的方式加以抵制。

这是时代的进步,这说明随着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广大教师深刻认识到,政府强制公民消费或捐款,实际上是利用行政权力剥夺公民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在走向依法治教和依法办学的时代,地方政府和教育局应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而非强制其消费或捐款。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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