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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定章程必须“止于法而出于心”

安徽巢湖学院2010级本科毕业生小汪,在大学期间有5门功课补考及格。去年毕业时,学校依据一则过期的规定,拒绝授予小汪学士学位。小汪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5月20日,合肥中院终审认为,依据校方新规定,小汪符合授予学位条件,所以,判令学校撤销以往的错误决定。(5月22日安徽商报)

说到大学,1931年梅贻琦先生的那句名言言犹在耳: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现如今,大学的大师少了,大楼多了,大学的规定也跟着涨了。各大学根据自己学校实际,制定相应规章,本无可非议,巢湖学院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更有权制定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然而,大学所自定的规章,必须止于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换句话说,必须基于该法,而不能僭越。

《教育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巢湖学院不仅拒发小汪一人的学位证,更有其他不符合条件的298名同学。根据一条本已废弃的旧规,致如此大量的学生利益于不顾,实在难说是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又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因为没有更详细的报道,其他298名学生的不符合规定之处我们无从得知,然而,小汪虽然5门挂科,却都在毕业之前补考通过,对于按照校方规定补考通过的学生——补考的初衷不就是给予学生机会证明自己合格吗?校方还是扣发其学位证书,这无疑已经是公然违反上述条款,也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自定的新规自家都不遵守,那么之前的老规定又有何效力呢?

退一步讲,大学自1999年扩招以来,录取人数由当年的108万猛增至2014年的698万,总规模的扩大直接带动单个院校规模的扩大,这必然给高校管理带来挑战,校方制定一系列规章自然很有必要,但决不能据此行懒政,以为一纸文件就可以垂拱而治。学校的规定乃是为了更好地治理学校,而归根到底,还是为了造就更高质量的毕业生。所以,制定规章,要站在学生的角度,从“心”出发,用心才行。

若校方仅站在自己的角度制定所谓的规矩,那往往会流于形式、自行其是,比如,教育部明文禁止教育乱收费,但一些高校还以补考费、重修费、毕业证领取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某些高校要对“问题”学生采取“会商制度”,或者禁止学生本科期间谈恋爱;有些专科学校还在全校实行军事化管理,周一至周五不能随便出校门,等等。现今高校治理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此。校方把本来人均水平就很有限的资源用在了“刀背”上,社会上的“维稳”和“创收”思想便是入侵高校管理的两大毒蛇。象牙之塔不再能够独善其身,从而忽略了她的本质属性。高校的真正着眼点应该在哪里?理应立足于她的教学与研究上。学术不立,大学何为?

所以我们又可以看到很多本来应该严格执行的规定,反而被束之高阁,譬如最有必要的学术伦理审查与规范制度。近年来高校频发的学术不端事件有多少学校严格按照学术伦理规范被认真审查过?有多少校方的学术伦理委员会自行审查过本校的学术不端行为?往往先是由外人揭露出来,而校方要么第一时间极力否定,要么不声不响,任其消灭,要么声称将严格审查,最后不了了之。以上种种,直接造就了高校公信力的下降。

高校的规定如果真正立足于学术,立足于学生,那么它的重点必定不是在终点实行一刀切(譬如毕业扣留学位证),而是着力于整个学生学习的过程,建设良好的学术生态系统,包括更新教材与课程,加强教师的培育,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学生服务,最后体现在更加自由开放却不失严谨的学术氛围,这才是现代大学之道。具体到小汪的这个案件,校方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让这些“小汪”不挂科,学到真本事,让他们不虚度年华,不在毕业之后因为找不到工作而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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