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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契约精神”的学校章程方能立地生根

自2013年教育部公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来,“依法治校”已成了一个热门话题,在教育界广受推崇。“法”正逐渐成为一种行为准则和价值度量,具有鲜明的进步意义。

按理说,要想 “法治”(依法治校),必先“法制”(定立制度)。每所学校设立自己的学校章程本是分内之事,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文规定,学校必须“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但从实际看,很多学校的学校章程一直是空白,即使制定了,也大同小异,束之高阁,更不用说进行修订和完善。因此,实事求是地说,学校章程作为“法”在学校实践的化身,远远不如其在舆论中众星捧月的地位,这一“冷”一“热”的现实悖论,颇为耐人寻味。

美国教育家杜威曾说:“理论上无人不承认,而在实践中又无人不违反”。究其原因,学校章程的滞后性,并非学校偷懒懈怠、不思进取,而是他们对现代意义上的“法”,尤其是“法”的精神知之甚少。既然根基不牢,后面的贯彻、执行、修正等环节,自然就浮皮潦草。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有句名言:“迄今为止,所有社会进步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学校”与“现代学校”的根本差异就是:前者基于“关系”,如血缘、地缘、族缘等,后者基于“契约”。“关系”,是中国人非常熟悉的词,且“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这在整个民族的文化心理上有着深刻的烙印,绝不是朝夕之间发一两个文件、开一两场会即可解决的。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很多学校都装上了“电子白板”,甚至出现了以“微课”、“幕课”为代表的“课堂革命”,但骨子里的“关系”思维却根深蒂固,“学校章程”的意义恐怕就极其有限了。

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很多教育行政机关、学校都习惯以“搞运动”的方式推行教育建设。“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本是好事,但若只是成为考核、评定、绩效的绑架物,成为权力运作下的“规定动作”,成为轰轰烈烈的一场风,那再好的“法”也成了诅咒和毒药。“上有所好,下必效之”,新的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也必将从中滋生。一个明显的例证,便是近期舆论对校歌的反思,为应付检查和“评星”而生搬硬套、连夜赶制的校歌,其历史承载力和文化生命力都遭到了普遍的怀疑和批评。

所以,真正的学校章程,建立的基础应是自身的内驱力,应是“长”出来,而不是“逼”出来。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必然有一套设计合理、行之有效、底蕴醇厚的学校章程。这套章程,就如一纸“契约”,明确规定了学校、教师、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章程的所有内容,都是三者共同讨论、修改、商定的结果。

建章立制,本是法之必然,而现代法律,甚至现代文明都与契约精神有着莫大的渊源。经过从亚里斯多德到卢梭两千年来的发展和完善,它的精神已经可以明确概括为:自由、平等、守信、互助(救济)。一所学校“生长”的过程,也就是对契约精神的认知、尊重和实践的过程;进一步说,当学校具有了自由、平等的教育教学风气,教师和学生懂得守信和互助,学校管理者知道“依法治校”的伦理意义和实践规范,那学校章程自然就有了生根之所。

只有得到多数人都认可、参与、执行的学校章程才算确立了自己的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忙不迭地制定学校章程内容,处心积虑地推行实施,倒不如对照“契约精神”,先做好净风气、讲民主、守信诺、重自由的工作。唯此,国家“依法治校”的初衷和学校建章立制的本意,才算有了坚实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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