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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奖励“重要参考”需制定科学可行的细则

近日,河南省教育厅发布《河南省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11月18日 新京报)

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表扬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对激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积极性、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具有较大的作用。对于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精神奖励,也属于应有之义。但是,要体现“重要参考”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还需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如果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重要参考”很可能变成唯一参考,此类情况在精准扶贫、新冠疫情防控等工作中曾出现过。在调研中,有教师反映,有的学校将教师参与精准扶贫、疫情防控工作的表现当作评职评聘、表彰奖励的唯一依据,只要参加了扶贫工作、防疫工作,无论专业技术能力如何,在职称评审中都具有优先权。

由于资金短缺、设备不足、师资匮乏等原因,社会机构和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热情不高,在职教师成为课后服务的主力军。为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有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便将“职称评聘”“表扬奖励”“绩效工资”等作为激励教师的手段,但如果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基层学校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将其变成唯一依据,将没有参加课后服务的教师排除在外,从而引发新的矛盾。

此外,有的学校要求教师全员参与,将课后服务视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延伸,认为没有必要对课后服务工作进行专门的考核和奖励,这样一来,“重要参考”也就变成了“不参考”。

课后服务工作作为职称评聘、表扬奖励、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定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既要体现“重要参考”的价值,也要防止把“参考”当作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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