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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5%,34%,51%,67%持股比例的秘...

要想控制一家公司,拥有更高持股比例肯定是简单粗暴且最有效的方法。股权体现着股东对"权力"和"财富"的双重诉求,人世间,多少人为"钱"和"权"而无限痴狂。

君不见某某蒸饭第一连锁店、某海归名人的响当当的网上书城,就因为此物而劳燕纷飞,反目成仇,互撕得满城风雨。

"放牛娃"刘根生说:"财散人聚,财聚人散。"

雷士照明的股权之争,让创始人出局。

股权充满无限诱惑,却又不得不处处为营,百密而无一疏。当今资本市场上,创始人被张机设阱,打凤牢龙的,屡见不鲜!

记得多年前就发生在身边的一位亲戚的故事,当年985名校计算机专业毕业,当时互联网正高速发展,他在学校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做自己的网站,还出售给了别的互联网公司,赚取了人生第一桶金。

二、三十岁的青春年华,风华正茂,意气风发,还有另外两个铁哥死党,可以一起啃着鸭脖打怪升级。

于是,三个哥们,姑且称其为甲、乙、丙,就合伙组建真正属于他们的第一家有限公司,据他们称是他们的心肝宝贝,哥们感情的结晶,难分难解。

当即就准备注册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当时注册资本是要资金实际到账认缴的。在筹备之初,股权分配时,三人的计划是三分天下,各占股1/3。

但工商注册持股比例需要以百分数表示,1/3登记不了。于是甲就提出自己出资34万元,占股比例为34%,乙和丙各出资33万元,持股比例各为33%。当时乙和丙并未想太多,因为33%和34%只相差1%,且均未达到51%的绝对控股。

公司运营了三年,可以说风生水起,业绩杠杠。但快速增长过后,公司也遇到瓶颈,可能需要减速换档了。

这时,甲与乙、丙的经营理念出现了分岐,发生了诸多冲突。乙和丙就合议谋划,把甲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换掉。

但此时两人才发现,如果更换董事长必须先修改公司章程,而按《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如果甲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更换董事长的决议将永远无法通过。

本来公司可以做得更大更强,最后三人不得不把公司整体出售,分钱。然后桥归桥,路归路,三朵梅花,各表一枝!

万科总裁郁亮说,雇佣时代已经过去,合伙人时代已经到来!

把核心员工变为合伙人后,奇迹出现了!

眼前就有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朋友四年前开的公司,为留住高端人才,就拿出10%的干股给负责技术和财务的高管,以示鼓励!

可能是外面诱惑太多了吧,两位高管跟老板产生了矛盾。财务人员可能对股权比较熟悉,结果联合技术高管,两人去法院立案申请公司解散。

这个世道真是无奇不有,你看到了美好的开始,却没猜中结局。

那对于有限公司,10%,20%,25%,34%,51%,67%的持股比例,究竟蕴藏着什么秘密呢?

10%,申请解散线。《公司法》赋予了部分小股东救济手段,《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去法院立案申请公司解散。

20%,重大影响线。《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但低于50%,通常被认为对被投资公司存在重大影响,应选用"权益法"对该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25%,外资待遇线。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5%,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4%,股东搞事线。如果你作为股东无法达到51%的持股比例,至少应该争取34%的持股比例,因为这个持股比例使股东拥有7项搞事的权利: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51%,绝对控股线。别被"绝对"误导,切记,未达到67%,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有7个事项无法独立决策,分别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67%,完美控制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东拥有公司67%的持股比例,才会持有最完整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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