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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核阶段银行交易分析方法

作者:董海波,审稿顾问:清云。

银行交易分析作为职务犯罪案件初核的重要内容,其效果直接影响初核的成果。有人戏言“反贪就是查银行”,虽然是以偏概全,但也反映了银行交易分析的重要作用。笔者根据几年来的职务犯罪初查、初核经验,谈一谈初核阶段的银行交易分析方法:

银行交易分析的目的,是通过分析初核对象及相关人员、单位的银行交易情况,评估初核对象作案空间、查找初核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了解初核对象信息。此三项既是分析目的,也是分析的一般流程。

银行交易分析,应坚持全面、细致的原则。分析范围应当全面,除初核对象外,其家庭成员、单位财务人员、特殊关系人、疑似行贿人、疑似行贿单位等银行交易均应纳入分析。这样在对资金的流向进行分析时,就可以在各个账户之间进行比对,免去很多单笔资金流向的查询工作。银行交易分析不是孤立的工作,分析时应尽量全面掌握初核对象房产、车辆、证券、关系人等信息,对相关信息与银行交易进行交叉比对,便于得出全面、准确的结论。银行交易记录繁多,少则千条,多则数十万条,分析时应耐心、细致,避免错过有价值的线索。另外,初核阶段查询银行时,应尽量获取交易记录电子档,便于统计和分析,后期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再要求银行提供纸质版。

 一、评估作案空间

评估作案空间,是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前的必经流程。作案空间包括权力空间、管理空间、资产空间等,本文仅从银行交易来评估作案的资产空间。

参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我们用合法收入与财产、支出是否匹配来评估作案空间。即通过分析银行交易,统计初核对象家庭的工资奖金、投资、租金、买卖房产等合法收入,对比其现有存款、证券资金以及房产、车辆等大额支出,判断是否存在较大的不合理差额。例如,我们在对一科级干部受贿线索进行银行分析时,发现其夫妻2006年至2018年工资奖金和买卖房产收入共计244万元,其家庭存款6万元,购房购车的大额支出共计395万元,其家庭合法收入与财产、支出之间的差额为157万元。该157万元即是我们评估的作案空间。后经立案调查,其违纪、违法所得共计160余万元,基本上印证了我们之前的评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尽力追求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但受限于银行交易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准确的评估结果只能是理想状态,故评估结果往往只能作为判断作案空间的参考,而不能作为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的依据。例如,在统计工资奖金收入时,有的银行交易对手信息不明确,逐笔查询对手信息是不现实的,我们只能根据交易金额、交易频次、交易备注(代发)等判断是否是工资奖金收入。在统计支出时,家庭日常开支因为过于繁杂琐碎,所以不纳入统计,仅统计购房购车购买奢侈品等大额支出。在进行房产支出统计时,已出售的房产不作为支出统计,其买卖差额(即便房产获得时是非法的)计入合法收入,以避免支出的重复统计。

二、查找犯罪线索

我们把银行交易记录中体现的犯罪线索分为两类,即初核对象的犯罪线索和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初核对象的犯罪线索侧重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本身,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侧重于传统投标、逃税等其他经济犯罪。之所以把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也纳入分析范围,是因为特定关系人、行贿人等相关人员的犯罪问题,可以作为侦破初核对象职务犯罪的突破口。

每一个具体案件,初核时都应结合线索的具体事实指向,对银行交易记录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做到有的放矢。这里,我们仅探讨针对无具体事实指向的案件,进行一般性银行交易分析。

(一)初核对象的犯罪线索    

1、贪污行为在银行交易记录上的体现

(1)直接贪污型

指直接将公款转移到个人银行账户的行为,此类犯罪已经较为少见。分析时,应当留意初核对象与工作单位、财务部门的直接转账往来。例如2015年我们办理的一起某部门报账员施某某贪污案,初查中发现施某某银行账户中有多笔区财政局的报销费用入账,多备注“宣传费”,金额较大,超过一般宣传支出,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后通过调取报销单据,我们发现施某某的报销单后附有装修材料、家电等发票,明显不符合宣传费的支出类型。经询问,施某某交代了其篡改主要领导签字的报销单,将家庭装修开支附在报销单后,骗取20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工作单位、财政部门的转账,多是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般会有“代发”、“工资”、“奖金”、“报销”等备注,对于金额过大、用途不明的往来,我们应当多加留意。

(2)截留公款型

实践中,有些单位通过私人账户进行资金的支出,这就给经手人截留公款留下了方便之门。例如2014年我们办理的某国企办公室工作人员史某某贪污案。初查时,我们发现史某某银行交易记录中,本单位转入账户的资金多达几百笔,金额几百万元,资金到账后即支付给诸多饭店、加油站、办公用品商店,资金进出存在几十万元差额,我们分析该账户可能是专门的企业资金支出中转户,史某某存在贪污差额款项的嫌疑。在摸排中,我们了解到,为了资金支出便捷,该企业办公室有把资金转入私人账户,从私人账户支出的传统。此信息使我们更加坚信银行交易分析的结论。在后续调查中,史某某交代了利用虚开发票手段,贪污资金进出差额70余万元,用于购房购车的犯罪事实。

3、贪污小金库型

有些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利用私人账户设立小金库的情况。在对单位、领导干部进行银行交易分析时,应把相关办公室人员、财务人员一同纳入分析。作为小金库的私人账户往往有规律可循,例如从开户时间来看,可能在相关人员进入办公室、财务部门时开户,调离时销户;从资金来源来看,主要是存现、业务单位人员转款等;从资金去向来看,主要用于取现、餐饮支出、购买烟酒、商场超市的整额支出;从资金支出的时点来看,节假日前,商场超市整额支出(购买购物卡)、大额取现较多。我们要留意的是不符合单位福利、招待等的大额支出,比如直接将资金转给个人,或者明显用于个人的大额消费,这里可能隐藏着贪污问题。例如我们曾经办理的某国企领导人员贪污案,初核中我们发现办公室主任李某的某银行账户存在异常,该账户在其升任主任时开户,资金来源主要是存现和个人转账。经查询转账来源发现给其转账的人都是企业业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该账户的支出主要是餐饮以及节假日之前的超市大额消费。我们判断此账户是该企业的小金库。在支出中,我们发现了一笔向个人的几十万元转账,超出了单位正常福利的范畴。经查询对手信息,确定收款人是一家装潢公司老板。结合房产资料,我们判断该企业领导存在贪污小金库公款用于新房装修。后续的调查也证实了我们的判断。

2、受贿行为在银行交易记录中的体现

受贿行为在银行交易记录中的体现主要有:直接转账受贿、现金受贿、股权分红、房产车辆支出等。

(1)直接转账受贿

直接转账受贿因容易留下犯罪证据,已经较为罕见,但凡事皆有例外,作为调查人员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例如2015年我们办理的某国企总经理李某某受贿案,其储蓄账户异常干净,但我们在其信用卡账户中发现一笔春节前的6万元转账收入,同期其储蓄账户并没有6万元的转账支出,该笔交易引起了我们的注意。经查询对手信息,发现此笔6万元是该国企某外省业务往来单位负责人转来的,此笔转账存在行受贿的嫌疑。于是我们以此为突破口,顺利对李某某进行了立案查处。事后李某某交代,其平时受贿很谨慎,既不敢通过转账受贿,也不敢将赃款存入银行。此外省老板每年均对其进行现金行贿,某年春节前,该老板无法赶到当地给其拜年,向其表达了通过转账行贿的想法。李某不敢提供储蓄账号,但是又舍不得这笔贿款,其侥幸的认为办案机关应该不会调查信用账户,于是向对方提供了信用卡账号。所谓百密一疏,办案人员只有细致、耐心分析,才能抓住这“一疏”,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

实践中,公职人员在有购房、购车、子女留学等大额支出时,行贿人以借为名转账行贿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我们也要特别留意初核对象购房、购车、子女留学之前的银行转账收入情况,核实可疑的往来。

此外,初核对象与疑似行贿人之间的转账往来,不管数额大小,都应作为核查的重点。因为我们经常遇到受贿人受贿后为逃避打击,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贿款退还给行贿人,行贿人取现后再送给受贿人,制造贿款已及时退还的假象。因此,我们在遇到初核对象向疑似行贿人转账的情形时,依然要追查资金的最终去向。有时,虽然银行账面上反映初核对象和疑似行贿人是正常借贷、投资等关系,但依然不能放松警惕,因为能够直接在银行交易上发生往来,至少说明他们关系十分紧密。例如我们办理的夏某某受贿案,其妻子银行账户有一笔转账支出,备注房租,收款人是某老板的妻子。这笔交易也引起了我们的注意,虽然该笔转账金额不大,夏某某当时也确实是租房居住,但这种交易反映夏某某与该老板关系十分紧密,且该老板曾在其主管范围内承接过工程,我们判断该老板有行贿的可能。经调查,夏某某此前确曾收受过该老板贿赂,后夏某某房屋装修,借住在该老板新房内,因怕他人怀疑其收受房产,才特意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房租。

(2)现金受贿

现金受贿多以存现的形式体现在银行交易记录中,存现主要分为受贿后及时存现和大额支出时存现两种类型,因受贿后及时存现容易被办案机关判断,而大额支出时存现可以辩称是借款,所以逐渐成为主流。

我们应当将初核对象及家庭成员的大额存现情况进行逐笔统计,详细记录时间、交易网点、凭证号等信息,之后与疑似行贿人账户进行交叉比对,核对是否存在疑似行贿人取现与初核对象存现之间是否存在时间和金额上的对应关系,初核对象存现之前是否与疑似行贿人电话联系过,以此判断是否存在行受贿行为。同时,统计大额存现情况,也可以做到在审讯谈话时心中有数。

我们应当留意银行存现交易的时间、网点等,发现其是否存在规律性。例如2017年某办案机关办理的某医院院长受贿案,办案人员发现其某银行账户总是在固定时间、固定网点存现,每次存现金额都不是整数且相差不大,但其从不在该网点取现、办理其他业务。办案人员判断这些存现应该是医药企业给其的回扣。后经立案调查,果然证实了办案人员的判断。

我们还应当将大额存现情况进行逐笔查询,一方面查询其存款凭证,核实是否为行贿人所存,另一方面要查询该笔交易的同一柜台上一手信息,判断该笔现金是否是从行贿人账户提取,或者是否存在利用他人账户存放赃款的情况。例如某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某高级干部受贿案过程中,就发现其利用外省老家远房亲戚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专门用来存放受贿款。

(3)股权分红

股权行贿作为一种新兴的行贿方式,因其隐蔽性,受到了一些腐败分子的青睐。具体表现为,行贿人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送给受贿人,受贿人多因不敢公开挂名而找人代持股权,每年代持人收到分红后,再支付给受贿人。企业一般在对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核算净利后、当年度年中左右进行利润分配,我们应当查看其分红转账的收款人,是否有与初核对象存在密切关系,然后再对分红款的去向进行追查。一般情况下,我们从分红款的比例,也可以大致推算出所受贿的股权比例。

(4)房产车辆支出

有的公职人员收受房产、车辆后,虽未登记在本人名下,但是相关的保险、罚款、物业费、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却从本人银行账户支出,这就让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支出追查其隐藏的财产。例如我们曾经办理的一起受贿案,受贿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省城没有房产,但其妻子的银行账户中却有一笔在省城某物业公司的刷卡支出,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了其登记在别人名下的一处受贿房产。

另外,有的公职人员名下登记有房产、车辆,但是在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银行交易记录中没有相应支出,这种情况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其房、车亦有可能是受贿所得。

3、挪用公款行为在银行交易记录中的体现

挪用公款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直接挪用型、支出缓付型和收入缓交型。

(1)直接挪用型

直接挪用型在银行交易记录上的体现比较明确,一般是个人账户收到单位转账-用于个人用途-归还。在此不多赘述。

(2)支出缓付型

此情况在采购、出纳岗位人员较为常见。交易记录表现为收到单位转账-用于个人用途-归还-支付给业务单位。

(3)收入缓交型

此情况在销售人员、出纳岗位人员较为常见。银行交易主要表现为账户内存放公款,而后挪用转给他人,资金返回上交单位。例如2015年我们办理的某高校会计黄某挪用公款案:初核时,我们发现其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均会用个人名义办理大额存单,之后将存单取现,存入其私人账户,后转给相关公司,开学后再由相关公司转回上交学校。我们判断其存在挪用公款的重大嫌疑,随后对其进行传唤调查。最终法院认定,黄某用个人账户存放单位收取的“点招费”,后将该款项放贷给他人,赚取高额利息,累计挪用公款达近千万元。

(二)相关人员犯罪线索

查找行贿人、密切关系人等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有利于我们控制行贿人,打开受贿案件的突破口。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如何查找行贿人的犯罪线索。

行贿人银行记录上体现的犯罪线索主要有: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高利转贷、逃税、虚假、抽逃出资等。

1、串通投标

当前,企业串通其他企业对相关工程、项目进行围标的情况非常普遍。但被找来围标的企业往往不会自行缴纳投标保证金,而是要求相关企业支付,投标结束后再返还。所以,我们应当分析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其投标保证金的来龙去脉,判断其是否均为一家企业支付。具体来说我们可以调取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单位)在招标期间的银行交易记录,查看哪些企业从哪些账户缴纳了保证金,然后顺此线索追查保证金的来源和去向。

随着相关企业反侦察意识的增强,参与围标的企业不直接用本单位对公账户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还可以从策划围标企业的对公账户和负责人、财务人员的账户入手,核实其在投标期间,是否有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资金支付,继而追查实际收取保证金的单位和人员,再分析实际收取保证金的单位和人员与参与围标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虚开发票

因税务机关要求开具发票必须做到“资金流、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开票企业开具的发票抬头必须是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否则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所以,虚开发票行为在银行记录上一般反映为:需票企业向开票支付款项,开票企业扣下一定点位的开票费后,向需票企业开具发票,然后将剩余款项还给给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

虚开发票现象在房地产、建筑、纺织、贸易、劳务、运输、油品、农产品等行业较为常见,因此,我们在分析时要着重关注交易对手账户名包含“建材”、“贸易”、“劳务”、“运输”、 “加油站”、“化工”、“纺织”、“苗木”等信息的交易,遇到年底、月底的大额整数转账,要与同期负责人、财务人员账户进行比对,核对是否资金转出后,扣除一定比例资金后转回的情况,以此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3、高利转贷

有的企业存在获得银行贷款后,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情况。因此,分析时,我们要注意银行贷款入账后的资金使用以及归还贷款的来源情况,查看是否存在高利转贷行为。

4、逃税

对于利用私人账户收付业务款项的行为,我们基本上可以判断存在隐瞒收入的逃税行为。《刑法》修改后规定的逃税“首犯免罚”原则,使得逃税入罪门槛很高,实践中已很难认定。

5、虚假、抽逃出资

实践中,我们经常能从公司银行交易记录中发现企业注册资本到账后,通过验资,然后抽逃的情况,甚至有中介公司专门提供注册资本。因《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已经从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故大部分的虚假、抽逃出资行为已经不能认定为虚假、抽逃出资犯罪,但有27类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是例外。这里,我们主要关注小额贷款公司,其股东虚假、抽逃出资的行为,仍然可以认定为虚假、抽逃出资犯罪。

三、了解初核对象信息

通过分析银行交易记录,我们可以了解初核对象的行为习惯、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状况等,让我们在初核阶段未接触其本人的情况下,就能够对其进行画像,在审讯时适时运用上述信息,可以让其产生所有情况均被组织掌握的错觉,让审讯工作事半功倍。

1、发现情人信息

银行交易记录中,与女性的往来,尤其是领导干部本人使用的银行账户与女性的往来,不管金额大小,都值得我们高度注意。我们针对单向支出的、交易频繁的、有特殊含义(520、1314等)的交易,追查该女性的身份信息、行踪和通讯信息,与核查对象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判断是否存在情人关系。例如我们办理的外地某处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初核时我们在其银行交易中发现,其有数笔与某女性的转账支出,转账都是单向的,且转账均备注“房租”、“学费”。这几笔交易引起了我们的怀疑,因为此人在当地有不止一套房产,没必要租房,且房租、学费都转给一个人,这也不正常。经查询该女性信息,并将其行踪与该领导干部碰撞,发现他们有一次共同乘坐航班的记录,调查组大胆判断他们存在情人关系。后续谈话陷入停顿时,我们抛出了该女性的信息,对象先是极度惊讶,继而心理防线全面崩溃,交代了其用违纪违法所得包养情人的事实。据其所述,其行事谨慎小心,身边没有任何人知道他有情人,没想到组织连这么秘密的事情都能查到,这对其心理冲击极大。又例如,我们办理的李某某受贿案,银行记录显示,其某银行账户通过支付宝在2月14日转出520元,经查询对手信息,发现了其在外地的情人。后续其也交代了为给情人买房而受贿几十万元的犯罪事实。

2、行为习惯、身体状况

通过银行转账、消费的地点、对手信息,我们可以判断初核对象的行为习惯。例如在旅游城市的消费,可以判断出其外出旅游的频率、目的地;在共同时间、共同的旅游城市出现消费,可以判断初核对象与疑似行贿人共同出游,此时还应关注疑似行贿人有无在当地大额取现、大额消费的情形;在饭店、商场的消费,可以判断其消费的档次;在酒店、洗浴、娱乐场所消费的金额、频率可以判断其是否有嫖娼嗜好;在建材、装修方面的消费,可以判断其是否购房、何时装修;如果有频繁的大额收支,可以判断其是否存在经营、投资行为等等。

其在医院的消费情况、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可以大致反映其患病的种类、大小,了解其身体状况。

总之,我们要尽可能的通过银行交易获取初核对象的信息,信息掌握的越多,越有利于后期的审讯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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