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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三段论的格

三段论包括大、中、小项三个词项。中项可以是大前提的主项或谓项,也可以是小前提的主项或谓项。三段论的格即是根据中项在大小前提中位置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三段论形式。因为中项可以在大小前提主、谓项的任一位置,所以三段论可以分为四个格。

1.第一格

一格的形式

在第一格中,中项(M)分别是大前提的主项和小前提的谓项。这是三段论推理中最基本、最典型的形式,所以被称为“典型格”或“完善格”。

一格的规则

要想保证第一格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就要遵循第一格的规则,即:

(1)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

(2)小前提必须是肯定的。

一格规则可以概括为“大全小肯”。只有具备了这两条规则,第一格的推理形式才能成立。比如:

(1)所有的整数都是有理数,

386是整数,

所以,386是有理数。

(2)凡是邪恶的都不是善良的,

犯罪行为是邪恶的,

所以,犯罪行为不是善良的。

一格的特点

一格体现了从一般到个别、从普遍到特殊的典型演绎推理过程,因此运用最为广泛;它根据一般性、普遍性原则来推导、论证个别的、特殊的问题,因此可以用来验证某一结论的真实性;最常用于司法审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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