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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长被判无期

  

  太原市反贪局原局长贾军英被判无期(附受审实录)

  

  9月16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原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贾军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贾军英,男,1954年4月23日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共太原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届委员。这样一个年轻有为的反贪权威人物,是怎么堕落成为受贿的贪官呢?

  

  非法收受贿赂

  

  2004年1月2日,贾军英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逮捕。4月29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贾军英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具体到受贿事实部分指控如下:被告人贾军英在担任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1665.57元。

  

  2000年10月23日,原太原市东方之珠餐饮公司总经理王红(已畏罪自杀)以按揭方式购买了山西云长房地产公司在君临天厦预售的两套商品房,其中,74.5万元的C-3-1107号房是以贾军英的外甥赵某的名义为贾军英购买。2000年10月25日王红为该房首期付款15.5万元,从2000年10月30日至2002年7月,王红先后安排其司机温某、公司办公室主任田某按月从酒店财务处取款,还银行贷款共81935.87元。

  

  2001年11月21日,被告人贾军英与王红、东方之珠餐饮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主管崔树川、田某同去君临天厦办公室办理了入住手续,被告人贾军英在君临天厦《业主收楼须知》中亲笔填写了赵某、贾军英及其妻子郑某等人的基本情况,领取了房门钥匙。王红安排崔树川为该房交纳了配套设施款19810元。

  

  2001年12月10日,王红与太原南方装饰工程总公司及太原美图设计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开始对该房进行装修,并安排田某负责装修监工。王红先后为该房支付装修款共计239759.70元,为该房购买家具电器支付35160元。

  

  在法庭上,贾军英及其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贾军英收受王红的财物。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10份证据,记者节录其中两份证据如下:

  

  崔树川供述:2000年底或2001年初,王红在君临天厦购买两套住房,其中一套以贾军英的外甥赵某的名义购买,田某负责装修,按揭贷款每月两套房子交10300元,由田某、温某交的,款是从我或王红手上出去的,交至2002年7月。房子的首付款是王红付的,交款单据王红让我看过,由王红保管,不让我下账。两套房装修费用约七八十万元,加上家具、电器等从我手上共支付120万元左右。交付房间钥匙时,我们先去的,随后贾军英也去了。王红亲口讲过给贾军英买了一套房子,因贾军英身份特殊,万一有事对贾军英不利,所以以贾军英外甥的名义为贾军英购买。

  

  赵某(贾军英外甥)证实:在太原未买过房子。我舅舅贾军英曾向我要过身份证复印件。在太原,贾军英当面告我:在君临天厦用你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2002年8月、9月(此时王红已逃),贾军英给我打电话说,有可能涉及到房子,就说是你的,是你委托王红办的。9月我到太原见到贾军英,他将房子手续给了我让我放起,我将手续给了我妈。王红没有给我买过房子。

  

  法院对所有证据分析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上证据中,王红的助手崔树川证言可以证实王红曾讲过给贾军英买下君临天厦一套住房,是以赵某的名义办手续,并支付该房首付款。田某、崔树川等人可证实王红为该房支付首付款、住房贷款、配套设施款、装修款,并购买家具、电器,及贾军英也为该房付过款项,贾军英照料该房装修之情节。而书证‘业主收楼须知’表格经鉴定证明为贾军英亲笔填写了自己和家人的名字。同时赵某作为贾的外甥也证实贾军英借用其身份证以其名义买下君临天厦一套住房,而王红未为其买房之事实。根据查封的该房内设施、电器,加之提取的发票等书证证实了收受财物的价值。

  

  虽然贾军英辩称未收受王红财物,但以上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充分证实贾军英收受王红531665.57元财物之事实属实,辩方意见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贾军英在非法收受贿赂后,实施了为王红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一项谋取利益的事实

  

   2000年,东方之珠酒店开业后,承包酒店装修的谢某多次要求王红支付装修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应王红要求,被告人贾军英找到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交涉此事,后因公安机关出面,此事得以平息。

  

  该项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7份证据予以证实。记者节录其中3份证据如下:

  

  谢某证实:为王红装修酒店,王红欠其装修款90多万元,多次要不下,2000年9月通过丁魏等人帮忙索要。

  

  丁巍供述:曾帮助他人向王红要装修款,组织工人到王红酒店静坐,后王红报案,公安介入退出。

  

  贾军英供述:有一次到东方之珠吃饭,丁巍到酒店捣乱,王红讲有人敲诈她,我找到迎泽分局说了说情况,希望公安机关了解一下情况。

  

  第二项谋取利益的事实

  

  2001年4月,中国烟草公司山西分公司杨某得知自己因华康信托投资公司高息揽存案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查,托人宴请贾军英。同年5月,贾军英应王红、张原清的要求,让杨某将单位公款900多万元存入张原清所在的太原市商业银行南内环支行。王红、张原清等人伪造票据先后两次划拨烟草公司存款归王红使用。

  

  该项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7份证据予以证实。记者节录其中两份证据如下:

  

  杨某证实:2001年4月,因华康公司一案托苏某联系请贾军英吃过饭(该情节与苏某所证一致)。后与贾军英、王红、张原清一起吃饭时,贾让多支持张原清,我表态支持,我得给贾军英面子。给张原清的银行存入款后,我发现银行存款少了500万元,便打电话给贾军英说,我方没动存款但账上少了500万元。贾军英说你们继续和银行对账,听口气很不高兴。有一次和张原清、贾军英、王红等人一起吃饭时,贾让我多支持张原清,王红也说,你们要多合作。

  

  张原清供述:贾军英曾对我讲过,王红帮你拉存款,你帮帮她。王红多次动用资金后,我觉得不合适,就和王红讲,王红说我问过领导,不用怕,出了事由领导压住。我不怕王红,但我怕贾军英,同时也想有贾军英的保护,不会出事。贾军英帮我揽储实际上是帮王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2002年6月,王红、崔树川、张原清私刻印章伪造支票诈骗太原港源贸易公司在太原商业银行南内环支行存款7890万元。事发后,王红、张原清商定由南内环支行先向太原市检察院反贪局报案,以便贾军英控制局面。

  

  2002年7月18日,张原清捏造事实的举报通过贾军英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为使王红、崔树川、张原清等人统一口径,2002年7月20日下午,贾军英一人到南内环支行让张原清将未出现在录像中的山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赵利斌录像并翻拍成照片交给他。之后,贾军英与张原清一同到王红的办公室,让王红、崔树川通过复制件核实写支票的笔迹。

  

  2002年7月22日,港源公司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7月23日,公安人员到北京抓捕赵利斌,当晚,贾军英将公安机关已找到赵利斌的消息告诉王红,并开车将王红、崔树川送到太原市滨河路碑林公园与田某会合,由田将崔树川等送至西安。同年7月30日,王红、崔树川乘飞机回到太原,贾军英与田某一同到机场接回,当晚贾军英告诉王红、崔树川等人,公安机关已在寻找她们。7月31日,崔树川由刘某送去石家庄。8月1日,贾军英与王红再次会面,后由田某驾驶贾军英的工作用车送王红到石家庄与崔树川会合,继续外逃。8月2日下午,崔树川由北京回到太原,当晚向公安机关投案。9月9日,王红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1日,王红畏罪自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13份证据予以证实。记者节录其中6份证据如下:《太原市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登记表》证实:2002年7月18日,南内环支行向太原市检察院举报赵利斌等人将光大银行贷下的8000万元擅自从南内环支行转入省地产交易市场和山鑫金属制品厂的举报线索被太原市检察院正式受理。

  

  太原市检察院《贪贿案件办理情况流转登记表》证实:南内环支行的举报线索转入反贪局后,先由贾军英批示交一位副局长安排初查,又由这位副局长指示由张某具体负责调查。

  

  张原清供述:2002年7月12日或13日,王红把我叫到办公室对我讲,她已和贾军英商量好,到检察院报案,我写好材料后,在去检察院举报的前一天下午,到贾军英的办公室给贾军英放了一份。报案那天我没有去举报中心,贾军英领我见了一位副检察长后,到了贾军英办公室放下材料就走了。

  

  崔树川供述:大约在2002年7月的一天,王红在办公室对我讲,今天晚上请商行的吴元商量让商行出面报案的事,一起吃饭的有贾军英、张原清。

  

  张原清供述:2002年7月20日,王红给我打电话说,过一会儿贾局长到我办公室,要复印相关票据,让我回单位等。贾军英来后,我安排刘某去把港源公司出了问题的票据复印了,贾又让我将最近的监控录像调出来看了看,并问我赵利斌是谁,我说录像中没有,他让我把赵叫来录上拍成照片给他。当天我就叫来赵利斌给他录了像,让刘某叫来照相馆的人拍了照,第二天我就将照片给了贾军英。

  

  贾军英供述,曾去南内环支行查看过录像并让张原清翻拍赵利斌的照片,也开车送过王红、崔树川去兰州,也到飞机场接过王红、崔树川,但没有到南内环支行复印过票据,接送王红、崔树川是出于朋友关系,当时并不知道王红、崔树川犯罪。

  

  数罪并罚罪有应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军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自己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达50余万元,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

  

  贾军英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检察机关指控贾军英之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成立。贾军英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为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活动正常进行,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贾军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财产两万元;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财产两万元。受贿所得531665.57元的财物(已由检察机关查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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