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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文:未成年犯罪连年下降是奇迹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特点司法数据分析报告。报告显示,2009年至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9年持续下降,但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达到82.06%。这些数据意味着什么呢?

   相较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一般而言,成年人犯罪受社会和个人因素影响较大。一些地区社会秩序比较混乱,又存在一些个人生活失败者,那里成年人犯罪的发案率会比较高。但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影响因素是家庭和学校的规制能力,尤其家庭是关键因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9年下降,且我国已成为全球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过去10年,又恰是我国城市化高飞猛进的时期,如此急速的社会变迁,不但未带来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的提升,反而是急剧下降,说明我国城市化也带来了家庭现代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投入和规制能力都极大提升了。如果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下降是一个奇迹的话,那么这个奇迹的最大功劳应归于高质量的城市化。

   在这个前提下来认识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超八成,就会有别样的结论。首先,根据六普数据,农村人口占比将近70%;如果考虑到农村家庭子女数普遍高于城市,那么农村未成年人口的占比要超过70%。因此,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超八成,并不意味着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存在难以跨越的城乡二元结构。

   其次,该报告的另一组数据可能更值得关注,即2016年2017年两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未成年人排名前五。这说明,家庭的完整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能力至关重要。当前,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家庭普遍以“半工半耕”形态存在,流动和留守家庭占相当大比重。并且,无论是流动还是留守未成年人,其学校教育质量一般而言较差。换言之,离异、单亲、再婚家庭等社会因素造成的家庭教育和规制能力不足问题,很难在短期内改变;但因“半工半耕”带来的家庭教育和规制能力不足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通过政策调整来实现的。

   从我们的调研经验看,中国农民家庭对子女教育的动力,并不亚于城市家庭。甚至于,中国农村的城市化动力,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教育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很多父母之所以进城,直接动力是为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但客观而言,农民家庭是一个典型的“发展型家庭”。概言之,当前农民家庭总体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承担着买房、教育、医疗、结婚、养老等多重功能。很多情况下,子女学习成绩不好,一些父母出于理性选择会调整家庭目标,将教育投入转移到攒钱买房、娶媳妇等上面去。而一旦父母的子女教育动力下降,未成年人所受规制就比较少,出现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就增加了。

   据此,“发展型家庭”有其积极一面,它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连续9年下降的奇迹;但也有其局限性的一面,即一部分家庭面临困难,或家庭策略发生调整,很可能牺牲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规制。

   综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表面上看存在严重的城乡差距,但从相关数据上看,这一差距并未固化,且呈逐渐缩小的趋势。可以乐观地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尤其是城市化质量的逐步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还将进一步下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也将逐步下降。(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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