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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两可之说:主要观点、逻辑原理、如何理解、意义影响

邓析邓析(前545—前501),春秋末期法家先驱、名家。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仪”,“以非为是,以是为非”。不满子产所铸刑鼎,自己编了一部刑书,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并以次传授门徒,从其学讼者不可胜数。后为执政者驷颛所杀,但其“竹刑”终被采用。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对后来辩者颇有影响。是先秦诸子百家中名家的最早代表。他是春秋末年郑国人,大约生于公元前545年,卒于公元前501年,与老子、孔子同时。邓析的著作在《汉书·艺文志》中记载有“邓析二篇”,今天有《邓析子》一书,是研究他的思想的主要根据。

相传,他曾劝农民建造灌溉用的“桔槔机”:有一次邓析路过卫国,看到五个男子汉在背负巨罐下井汲水,从而灌溉韭菜,但是他们忙了一整天,也只能浇灌很小的一块地。邓析便下车教他们:“可以造一种后面重、前面轻的机器,从井中汲水,一天之内就可以灌溉一百块这么大的菜地,人又不会感到这么累。”

但是谁知这些汉子回答道:“我们的先生说,既有机智之巧,也必然会因为机智而招来大祸。我等并非不知道机器的好处,而是不想这样做。请你走吧,我们一心灌溉,不想改变现状。”

邓析之所以能留名历史,到今天还被人记住,最主要的原因是他的“两可之说”。那么究竟什么是“两可之说”呢?我们先看一个故事。

据古书记载:某个富户淹死了一个人,尸体却被别人得到。富户想赎回这具尸体,但是得到这个尸体的人却漫天要价。于是,这个富户就向邓析求助,问怎样才能对付这个漫天要价者。邓析对他说,没关系,这个人除了把尸体卖给你以外,没人会买的。得到尸体的人知道了,也跑来向邓析求教,问怎么样来对付这个富户。邓析又对他说,没关系,不用着急,那富户是一定会从他这里买回尸体不可的。

这个故事反映了邓析已经不自觉地看到事物的相对性和矛盾性。同一事物在不同方面或者在不同的条件下,往往具有不同的或者相反的性质,会有不同的、甚至互相矛盾的反映。就得到尸体者而言,他要急于卖掉尸体,否则尸体会腐烂,而且除了死者的家属之外,是不会有人买这个尸体的,这就是得到尸体者必然着急的原因。而对于死者的家属而言,他必然着急的原因是怕尸体腐烂而要着急把它赎回来。在这里,得到尸体者的着急和买尸体者的着急的具体原因有所不同,而且得到尸体者的着急又正是买尸体者可以不急的根据和条件,而买尸体者的着急又正是得到尸体者可以不急的原因和条件。

这就是急和不急在不同人身上和在不同条件下的具体反映,也就是可与不可的矛盾性质在不同对象、不同方面、不同条件下的具体反映。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邓析的两可之说就是指同一件事(尸体会腐烂)由于对立双方(买者和卖者)互相制约的原因,可以在双方各自身上都引起互相矛盾的反映(急与不急),因而由于互相对立的原因可以使对立的双方都同时产生急或者不急(可或者不可)的反映,即同时都可以急或者不急。这就是邓析所谓的“两可之说”。

邓析的两可之说在逻辑上的积极意义就在于,它不但肯定了同一事物在同一条件下的性质是确定的,因而对同一事物在同一条件下的反映,也应该是确定的,急就是急,不急就是不急,在这里急和不急的根据和含义都是不同的和确定的。同时,他的两可之说也特别强调了同一事物在不同条件下,可以具有互相矛盾的性质,人们也可以对它做出互相矛盾的命题。这就是说,同一件事,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可以由于不同的原因而具有急或者不急的矛盾反映;或者说,同一个人由于不同的条件,对同一件事可以同时具有急和不急两种矛盾的反映等等。比如,得到尸体者就害怕尸体会腐烂来说,他是急于要卖出去的,而同时因为知道富户急于要赎回尸体而又产生了不急的一面。因此,邓析的两可之说,是完全符合逻辑思维所要求的同一律和矛盾律原则的。历史上有人批评邓析的两可之说是“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其实是没有道理的。

邓析首倡的两可之说及其论证方法,给以后的名辩学者以很大影响,如惠施的“历物之意”和“辩者二十一事”的命题,明显带有两可的色彩。总之,邓析对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丰富和发展,都起了先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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