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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划分的规则和作用

划分的规则

对概念进行定义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对概念进行划分时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划分是明确概念的外延的一种逻辑方法。如果在划分时不遵循规则,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做,那就不但不能明确概念的外延,反而会越“划”越模糊,越“分”越混乱。那么,划分该遵循哪些规则呢?

第一,划分时应该遵循相称原则,即划分的各子项外延之和要与母项的外延完全相等。

在这点上,划分与定义有着相同的要求。我们看下面两个数学运算:

(1)20=8+6+3+3+1

(2)20=8+6+3+2

运算(1)中,等号右边各数之和大于等号左边的数,即8+6+3+3+1>20;运算(2)中,等号右边各数之和小于等号左边的数,即8+6+3+2<20。不管是大于还是小于,这两个运算都是不成立的,是错误的。如果把“20”当作母项概念,把“8+6+3+3+1”或“8+6+3+2”当作划分得到的子项概念,那么,这两组子项概念的外延之和与母项的外延之和就不相等。前者之和大于母项的外延,后者之和小于母项的外延。不管是大于还是小于,都说明这两次划分违反了相称原则,因而都是错误的。

划分后各子项外延之和大于母项外延的,就犯了“多出子项”或“划分过宽”的错误。比如:“四大文明古国”这个母项可以划分出古代中国、古代埃及、古代印度、古代巴比伦和古代希腊。在这个划分中,各子项外延之和大于母项外延,因为子项里多出来一个“古代希腊”,犯了“多出子项”(划分过宽)的错误。看下面这个故事:

小杰克上课时不认真听讲,总是爱讲话。妈妈为了教育一下儿子,就与他进行了一次谈话。

妈妈问:“杰克,你说你们班上都有谁听课不认真啊?”

杰克说道:“我不知道。”

妈妈继续问:“那么,杰克,当所有同学都坐在那里安静地听课时,是谁在那里一直不停地讲话呢?”

杰克想了想回答道:“我们的老师约翰逊先生。”

这则故事中,“班上听课不认真的学生”是一个母项概念,而听课不认真的所有学生则是各个子项。妈妈问小杰克“你们班上都谁听课不认真”,实际上让他对这个母项概念进行划分,进而找出那个子项,即小杰克本人,从而达到警示他的目的。但是小杰克却把“老师约翰逊先生”作为一个子项划进了“听课不认真的学生”这个母项概念中,从而使子项外延之和大于母项外延,犯了“多出子项”的错误。

划分后各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外延的,就犯了“划分不全”或“划分过窄”的错误。比如:

(1)文学体裁可以分为小说、散文和戏剧。

(2)植物可以分为藻类、苔藓植物和种子植物。

在上述两个划分中,(1)缺失了“诗歌”这个子项,(2)缺失了“蕨类”这个子项,致使各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外延,犯了“划分不全”(划分过窄)的错误。

第二,在对同一概念进行同一次划分时应当遵循同一个标准。

我们前面讲过,由于大部分概念的外延较大,所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子项。但是,在对同一个概念进行同一次划分时,只能遵循同一个标准。否则,一个母项概念的子项中既包括按A标准划分子项,又包括按B标准划分子项,就会显得混乱,也达不到明确概念外延的目的。比如:

(1)文学可以分为古代文学、现代文学、当代文学、外国文学。

(2)花可以分为木本花卉、草本花卉、肉质类花卉、耐寒性花卉。

上述两个划分中,(1)中的“古代文学、现代文学和当代文学”是按时间划分的,而“外国文学”则是按国别划分的,虽然同属“文学”范畴,但没有遵循同一个标准,因此显得有点混乱;(2)的中“木本花卉、草本花卉和肉质类花卉”是按花的形态特征进行的分类,而“耐寒性花卉”则是按“花”对温度需求的不同进行的划分,也没有遵循同一标准。

第三,划分要按照层次进行,不可越级划分

划分就是将一个属概念分为一个个种概念,种概念与属概念具有种属关系,即划分子项与母项具有种属关系。而且,在划分时,子项应该是母项下一级或紧邻母项的种概念。如果子项不是与母项相邻的种概念,而是由与母项相邻的子项进行第二次甚至更多次划分而得到的,这就属于“越级划分”。“越级划分”不但不能明确母项概念的外延,反而会使之更加模糊。比如:

在上述划分中,把“汉语语族”“藏缅语族”“壮侗语族”和“苗瑶语族”直接划分为各种具体语言,就犯了“越级划分”的错误。因为,语系可以划分为各个语族,语族又可划分为各个语支,语支才可划分为各种具体语言。因此,“汉语”这个子项并不是“汉语语族”这个母项相邻的种概念(其他几组也是如此)。正确的划分应该是这样:

第四,划分后各子项的外延应当互不相容、互相排斥。

对某一母项概念进行划分得出的各子项应该是属于同一层次的种概念,彼此间是互不相容的全异关系。如果子项中出现相容现象,那么其中必有子项与另一个子项具有真包含(于)关系或相交关系,这就犯了“子项相容”的错误。各子项之间的关系也因此复杂起来,这样的划分也不能明确概念的外延。比如:

(1)藏缅语族可以分为藏语支、缅语支、彝语支、景颇语支和藏语等。

(2)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等。

上述两个划分中,(1)中的“藏语”属于“藏语支”范畴,二者相容;(2)中的“《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范畴,二者也相容。它们都犯了“子项相容”的错误,造成了划分逻辑的混乱。

第五,对不能或不需要完全列出的子项要交代清楚。

在对概念进行划分时,有时由于概念外延过大,所以子项繁多,不能一一列出;有时只需要对其中某个子项进行研究,不必要把其他子项也列出来。这种情况下,要对未列出的子项交代清楚,不能随个人意愿随意增减子项,以免造成人们的误解。一般来讲,对没有完全列出子项划分可在其后加“等”或“等等”来说明。比如,“法律”可分为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等。有了这个“等”字,人们就能明白,除了所列子项外,“法律”还有其他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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