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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中国人的特权意识

  

  特权意识在中国社会源远流长,至今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对中国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所谓特权,就是特殊的权力,特殊的权利;特权最大的特点,就是排他性,不受制约,没有限度。所谓特权意识,就是人们一旦拥有权力,习惯于行使并享用特权,拒不与他人分享权力和权利,拒不接受监督。在中国古代社会,世袭皇权是最大的特权;一个人一旦当上皇帝,将拥有至高无上的特权,并且这个特权只能是子孙世袭。当然,这个特权主要靠暴力及相应的理论(君权神受、奉天承运等)维持,由此使天下人认可世袭皇权天经地义。在专制体制下,不仅皇帝拥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特权,而且各级地方长官也是辖区内的土皇帝,拥有极大的特权,比如一个县令,既是一县行政长官,同时又是法官、检察官、税务官,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儒家文化作为社会主流文化,是充分认可专制特权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遮人”,“为尊者讳,为尊者隐”,就是对特权的公开礼赞。

  一般来说,各种社会形态都有相应的文化思想。当代思想家福柯在《规则与惩罚》中指出: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包括文化机制)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权力——知识,贯穿权力——知识和构成权力知识的发展变化和矛盾斗争,决定着知识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领域。福柯所阐发权力与知识的关系,不一定适合自然科学知识,对于社会知识来说应该是成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和文化也是直接相连带的,特权社会必定有维护特权的文化思想。新中国成立终结了封建特权制度,但是由于文化具有沉淀性和渗透性等特点,在一定的条件下,腐朽的思想文化依然能沉渣泛起,影响人们的思维和行为;特权意识早已深深地扎根于民族文化的血液,成为一种容易诱发腐败损害社会和谐的文化基因。

  当今社会广泛流行的行业不正之风,本质上就是在特权意识支配下,利用掌握国家权力或社会资源,谋取制度之外的特殊利益。如党政管理机关利用管理职能,将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变为有偿服务,形成为钱办事的不正之风;公安部门利用手中的职权向服务对象高价收费或敲诈勒索,有的与罪犯勾结,坐地分赃;财税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征收或拨款的职权,通过牺牲国家或集体公利以换得个人私利;金融部门利用信贷资金,从事一些不正当交易,滥发钱物,以贷谋私;司法部门以法生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工商管理部门利用发放执照、市场监管和商标广告审批等职权谋取自身好处;石油、电讯、电力、供水等垄断部门,利用所掌握垄断资源,制定对自身有利的“霸王”条款或规则,谋取不符合价值规律的暴利;还有新闻部门搞有偿新闻,医药部门采购药品吃回扣,教育部门向学生乱收费等,所有这些不正之风,尽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是既得利益部门却想方设法把各自的特点变成各自的特权,并通过种种手段实现其特殊的利益。一路走下去,行业不正之风形成文化习俗,大家都心安理得地接受既定的现实。

  除了上述行业不正之风,官员搞腐败也有特权意识渊源。许多人当上一定级别的官员,就认为应该享有广泛的特权,于是热衷于利用公款挥霍浪费、追求奢侈豪华、贪图安逸享乐等。受特权意识影响,不少官员淡化廉洁意识,反正自己是公家的人,公款吃喝玩乐不算问题,收受红包或礼品也没关系,发展到违法乱纪搞权钱交易,还觉得自己有本事。特权意识,不仅有利于滋生助长部门或个人的腐败行为,而且制约阻碍对腐败现象的惩治。在中国古代社会,官员的特权不仅表现在任职时获得特殊利益,而且在犯法受处罚时得到“官当”的特殊照顾。“官当”是中国古代法律允许官员犯徒罪而以其官品与爵位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官当,源于《晋律》之“杂抵律”。《北魏律》规定五等列爵及五品以上官阶可以当(抵)徒刑三年;南朝《陈律》正式出现了“官当”之名,并确立“官当”之制;隋、唐、宋沿用,为官吏犯罪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元、明、清三朝为了加强对官吏的控制,不设此制;尽管如此,清代满族官员犯罪还是享有“减等”、“换刑”等特权。今天,我们已经从法律制度安排上消除了官位抵罪的特权制度,但是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由于受特权意识的影响,对腐败分子的处罚仍过于宽大,有些地方甚至打上“官当”的烙印。这方面的案例非常多,不少官员贪污受贿金额可观,按照相关法律应该判若干年徒刑,实际查处他们的时候,往往只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而没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时移交司法机关,也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处罚到位;给人们的感觉是,官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罪,撤销一定级别的官职似乎能当(抵)多少年的徒刑。某些县(市)还有不成文的规定,凡是科(局)级领导干部涉嫌腐败问题,必须经过县(市)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批准,才能立案查办。这一不成文的规定,无疑赋予涉嫌者和批准者以特权,既为涉嫌腐败者提供了回旋余地和寻求保护机会,也为其他有牵连者提供应对准备和相互保护机会。这一不成文的规定,很明显没有法理依据,违背党纪和国法的精神,因此不敢名正言顺地写进公开的文件,但是作为不成文的规定,却在现实中严格地执行,严重地制约了监督机构独立履行职权,给县(市)反腐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特权意识不仅扎根于特殊部门和特殊职位,也广泛深入到民间社会。普通民众在社会生活中虽然不具备种种特权,但是他们在思想意识上认同特权,尽管往往对特权表示不满,一旦社会流动使他们进入特定领域或职位,他们也会理所当然搞特权。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毕业生就业”课题组2003年对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问卷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父亲职业为行政管理人员、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子女工作的落实率和升学率高于平均水平,而父亲职业为农民、个体工商人员,其子女工作落实率低于平均水平;这个调查表明,在中国,社会资本对个人就业带来不平等,从而进入“潜世袭”现象。与此同时,许多单位在推行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把有家庭背景的子女保留在机关,而让正规院校毕业生分流下岗或下放到基层。每个人参与社会竞争,求职就业,都具有两种资本,一种是人力资本,这是个人自身的先天禀赋加上后天的教育而得到的,另一种是社会资本,这种资本不是通过后天学习得来的,也不是先天的禀赋,而是通过父母、家族和亲戚等社会关系支配和掌握社会资源而形成的。“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早已形成一种社会常态。就业求职中的“潜世袭”现象,是一种特权文化的变异。

  比较而言,在发达国家人们的特权意识比较淡薄,超越法律制度的特权都会受到指责和约束。1998年《参考消息》曾经报道一则消息:英国首相布莱尔夫妇一起进一家餐馆吃饭,由于顾客爆满没有座位,布莱尔夫妇只好站着吃,饭后他们埋了单,还给了侍者一些小费,可是侍者嫌小费给的少,首相夫人解释是站着吃的。这个故事说明,英国首相不讲特权,进餐馆只当普通的食客,不要求餐馆安排贵宾席位;英国国民也很坦然,首相进来了,也只拿他当普遍食客,不会给他献媚让座。1982年英国与阿根廷爆发了马岛海战,英国取得了海战的胜利,出色指挥作战的英国特混舰队司令,无疑是这场战争的英雄,可他回国后并没有加官晋爵,也没有受到特殊的礼遇,过几个月就悄然退休了。战争的胜利并没有给将军带来特权,作为一个军人和指挥官,他只是做了他该做的事。可是,我们往往给英雄赋予很多的特权,比如说体育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夺得金牌,为国争光无疑值得骄傲,回国以后得到各种奖励和荣誉也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名牌大学纷纷录取他们,这就是一种特权意识发挥作用;名牌大学应该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录取学生,如果因为得了金牌就可以不要这些规则和程序,是否意味着其他规则和程序特权人物也可以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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