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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据的规则:必须真实、论题必须是论据的逻辑结论

关于论据的规则:必须真实、论题必须是论据的逻辑结论

(1)论据必须是真实的。违反这条规则就犯了“虚假论据”的谬误。

(2)在证明和反驳中,不仅不能利用虚假的论据,而且也不能运用没有经过证明的论据

假如用来证明论题的论据即使没有明显错误,但从来没有证明它是真的,那么就犯了“预期理由”的谬误。一个证明如果依赖没有得到过实践检验的猜想,即依赖的不是完全可靠的判断,那这也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

例如,有人断定:“这一作曲家的新歌,一定会广为流传,并且是具有高度艺术性的作品。为什么敢这样说呢?因为他的一切作品都是这样。”显而易见,这个论据的真实性直接依赖于论题“作曲家的新歌,一定会广为流传,并且是具有高度艺术性的作品”的真实性。假如这个论题是假的,则论据也是假的。

再如,一个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时,他证明的论题是“我所辩护的被告人是不做亏心事的”,而他的论据却是:“因为他是非常老实的,从来都规规矩矩,以致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自己犯这种过错。”

预期理由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循环论证。循环论证的实质是作为论据的原理正好是要求证明的。或者论据和论题是同义的,仅仅用不一样的的词句来表达;或者是论据就是论题的直接逻辑结论。有这样一个可笑的例子:

父亲:我想知道我的女儿为什么是哑的?

医生:没有什么比这更简单的了,这就是由于她丧失了说话的能力。

父亲:这都对,可是也请你讲一讲归结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她丧失了说话的能力。

医生:我们所有的优秀医生都会告诉你,这是由于她不会说话。

在证明中,“以对方为据”是不充分的论据。这种谬误有另外的名称,叫作“以反对者承认为据”。众所周知,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是论辩的大师。他在论辩时,首先和反对者商定原始判断(前提),然后一步一步从这些前提得出结论,并且迫使反对者承认推论中的每一步骤,最后得出在开始论辩前反对者所不同意的命题。“以他人为据”,就是从反对者承认的前提推出反对者最初不同意的结论。

在破案中,不重证据而轻信口供,也是犯了以他人为据的错误。

“以无知为据”是以对方为据的特殊形态。这在证明中是完全不允许的。对于一种观点、见解之所以断定是真的,是因为无法证明它是假的;或者断定它是假的,是因为无法证明它是真的,这就是“以无知为据”的谬误。

无知并不是根据。魔术师表演的魔术,尽管我们不能马上证明是假的,但也不能信以为真吧。苏联十月革命时期,学术界有些人不懂数理逻辑,不了解它的科学价值,就轻意否定这门科学,攻击它是“唯心主义”“纯形式主义”。十年动乱时期,“四人帮”大批相对论,说是反马克思主义的“相对主义”。这些都是以无知为据的典型案例。

(3)论题必须是论据的逻辑结论。假如不遵守这条规则,则论题不能认为是得到了证明的。违背这条规则的称为“推不出”。

果戈理小说中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位主人公,在自己向法院提交的申诉中说:

上述贵族,闻其姓名即令人作呕,乃竟怀藏恶念,欲将余焚毙于私宅之内。兹有下列诸点可做铁证:

第一,该阴险之贵族日来常步出室外,缘彼体胖而又性懒,此在往昔,固绝不为也;

第二,在与余自先父伊凡·奥尼西之子彼列边科继承之土地毗邻而仅隔一墙之仆役室中,每日灯火常明,历久不熄,此尤为确凿之铁证。盖彼殊吝啬,平时不仅蜡烛,即油盏亦从速熄灭。

“推不出”谬误还有两种变化形态。一是“以个人品质为据”,如前所说,即人身攻讦。二是“以听众感情为据”如前所说,即诉诸情感或诉诸怜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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