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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自述(9 自杀是对意志的强烈肯定)

  自杀从表面上看是取消意志的行为,其实它跟我们说的生命意志之否定并不是一回事,还不如说它是强烈地肯定意志的一种现象。我们所说的意志之否定并不是要人们去痛恨人生的痛苦,反而是要他们痛恨人生的享乐。自杀者只是对自己的生活条件不满,他并没有否定生命意志,而是在毁灭自己时放弃了个体的生命。他是要生命的,他要能遂心愿的生命,他要肯定自己的身体,然而生存境况不允许他做到这一点,从而给他产生巨大痛苦。在这种情况下,生命意志因个别现象被阻碍而无法进行自己的追求,于是它按照自己的本质行事,也就是不顾个别事物之生灭而只关注于其内在的东西。这里自杀者所否定的只是只是个体,而不是种族。生命意志并不惧怕毁灭生命,而生命的本质就是痛苦,因此,自杀这一个别现象之毁灭,是一种徒劳无益的愚行,因为现象毁灭时自在之物仍然存在。这就像下落的雨水尽管有大有小,有收有放,那一道彩虹是一直绽放着的。

  自杀的个体是在追求生命和对抗阻碍生命的痛苦时,其程度之强烈使之毁灭自身,也就是说,在其遭受的痛苦还没有摧毁其意志之前,这一个体意志先用一次行动来消灭自己的身体。由于他无法停止自己对于欲望的追求,于是决定放弃生命,这里意志是以消灭自己的现象来肯定自身,因为此外再没有别的办法。自杀者就像一个病人,在一个虽然产生痛苦却可以让他痊愈的手术开始后,不让它继续进行下去。自杀者产生痛苦时,他也就具有了到达意志之否定的可能,但他毁灭了自己的身体即意志的现象,消除了痛苦,却肯定了意志。这就是几乎所有的伦理学,无论是哲学方面还是宗教方面的,都谴责自杀行为的原因,尽管它们自己并不明白这一点。如果有某人出于纯粹道德的原因而防止了自己的自杀行为,其深层的意义应该是:“我不会逃避痛苦,因为痛苦有助于否定生命意志,尽管这种意志现象是这样凄惨,它可以让我增强对世界本质的认识,而这一认识可以净化我的意志并让我获得永远的解脱。”

  我们知道,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做父亲的先把自己深爱的孩子杀死,然后自己再自杀。其实在他心中,良心、宗教和传统观念都告诉他杀人是最重的罪,然而他临死前还是干了这样的事情,尽管不是出于自私的动机,那么,就只能这样解释他的行为:个体意志在孩子身上认出了自己,虽然这里是把现象错当了本质;再就是他深切地认识人生之痛苦,于是就误以为本质也能随着现象同归于尽,因此,既然他直接在孩子身上看到自己,就想通过死亡把自己和孩子一起从生存的痛苦中救出。还有一些类似的错误做法。例如,有人性交时搞体外射精以避免怀孕,不让大自然繁衍种族的目的得逞;又如,由于感受生命无法避免的痛苦,有些人不但不去保护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反而促成他的死亡。为什么说这些做法是错误的?这是因为,生命意志作为唯一的形而上之物,也就是自在之物,没有任何暴力可以消灭它;暴力所能消灭的,只是生命意志在某时某地的现象,至于其自身,除了通过认识,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消除它。因此,我们如果要获救,就只能让意志无所阻碍地表现出来,从而在其表现的现象中认识其本质。只有通过这种认识,意志才能消除自身,同时也就消除了与现象联系在一起的痛苦;如果想通过物质暴力如杀灭精子、弄死婴儿、自杀等等来达到这一目的,那是无济于事的。

  还有一种自杀行为十分特殊,不同于一般的自杀,而且人们也没有多加关注,这就是由于极度禁欲而选择绝食而死,不过这样的行为多与一些宗教妄想和迷信联系在一起,其真相反而模糊不清了。这种对意志的彻底否定达到极点,连吸收营养来维持生命的意志都没有了。这种自杀肯定不是来自生命意志,与其毫无关系。这样的自杀者禁欲到了完全没有任何欲望的地步,从而中断了生命。我想,他们除了通过绝食而死,可能不会有其它的死法,因为如果想缩短死亡时的痛苦,这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肯定意志了。他们在绝食时,由于信仰,仿佛有一个更高的东西在召唤他们绝食似的,其实这只是他们的幻觉;让他们这样去做的,是其内在的某种倾向。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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