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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尔斯泰自述(64 两者的限度是怎样变化的——自由与必然(二))

  在解答自由意志与必然性的问题上,同其它学科相比,历史学有一个优点,即它不涉及自由意志的实质,只关涉到自由意志在过去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历史学同其它学科的关系,就像实验科学同抽象科学的关系一样。历史学研究的对象不是人的意志本身,而是人们关于它的观念。因此,历史学跟神学、伦理学和哲学不同,它不去探究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相结合的秘密,只是去考察人对生活的观念,而这种结合已经体现在这一观念之中。尽管每一个历史事件都表现为有一部分是自由的、有一部分是必然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给人以自相矛盾的感觉。历史学不应该首先给这两个概念下定义,然后把生活现象纳入这两个范畴中,而应该反过来,从大量的历史现象中归纳出这两个概念来。

  无论考察的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的活动,我们都把它看成部分是自由意志、部分是必然性法则的产物。例如在考察民族迁移、蛮夷入侵,或者拿破仑三世下达命令、某人1小时前选择某个方向散步等行动时,我们都没有看到有什么矛盾;在这些人的行动中,无论是自由还是必然性,其限度都是十分清楚的。由于我们观察现象的观点不一样,看到的自由之多少也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人的每一个行动都是自由与必然的一定结合。在任何一个行动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一定的自由和一定的必然,而且自由越多,必然性就越少;必然性越多,自由就越少。尽管自由和必然的多或少要视考察行动时的观点而定,这两者的关系总是成反比的。例如一个人不慎落水,抓住另一个人,导致那个人也要淹死;又如一个哺育婴孩的母亲饥饿难耐,偷了一些食物;再如一个遵守纪律的人在军队服役,遵照长官的命令杀死一个没有自卫能力的人。如果我们知道这些人采取这些行动的条件,就会觉得他们的罪过比较小,也就是自由比较少,而必然性法则的作用比较大;如果我们不知道这个人自己就要淹死、这个母亲正在挨饿、这个士兵正在服役,就会觉得他们的罪过比较大,也就是行动的自由比较多。再举两个例子。一个人杀人后,在社会上生活了20年再没有任何犯罪行为,那么在20年后来考察其杀人行为的人看来,这一行为更多地属于必然性法则,然而在他犯罪的第二天就考察其行为的人看来,这一行为更多地属于自由的范围。同样的,一个处于疯狂状态、醉酒状态或高度紧张状态的人的行为,在知道其精神状态的人看来,其自由度比较少,而必然性比较多;在不知道其精神状态的人看来,其自由度比较多,而必然性比较少。不仅历史学,宗教、人类普通知识以及法学,都了解自由和必然之间的这种关系。我们看待某一行为自由和必然之多少,是根据以下三个方面来予以判断:首先是行为人跟外部世界的关系;其次是他跟时间的关系;最后是他跟引起行动的原因之关系。

  第一个方面:我们或多或少了解人跟外部世界的关系,了解一个人在跟他同时的所有事物的关系中所占的地位。由此可以看到,一个快淹死的人要比一个站在陆地上的人更不自由,其行为更多地属于必然性法则;一个身居闹市,与人有密切交往,受到家庭、职位、单位束缚的人,其行为要比一个孤身独处的人更不自由,更多地属于必然性法则。如果我们只观察某个人本身,不看他跟周围的一切是什么关系,就会觉得他的每个行动都是自由的;如果我们看到这些关系,看到他跟各种事物的联系,包括跟他说话的人、他读的书、他干的活,甚至他周围的空气、光线等等,就会发现这些东西都对他有影响,至少会支配其行动的某个方面;我们发现的影响越多,就感到他的自由越少,而受必然性的支配就越多。

  第二个方面,我们或多或少了解看人跟时间的关系,了解一个人的行动在时间上的地位。由此可以看到,作为人类始祖的堕落第一人,要比现代人在婚姻方面更加不自由;几百年前那些在时间上跟我们相关的人,其生活和活动要比现代人更不自由。在这一方面,我们对于行为的自由和必然性之判断,取决于这一行动跟我们判断它时相隔的时间之长短。如果我考察自己一分钟前的一次行动,会觉得它是完全自由的;然而当我考察一个月前的某次行动时,就会发现,如果没有它的存在,现在的这次行动不可能有这样让人满意的结果。如果我回忆起更远以前,例如10年前的某次行动,就会发现,它对于我现在这次行动的影响更为明显;如果没有它,现在的行动不会是这个样子。我的回忆越是久远,对于同一件事的思考越是深入,我就越是感到自己的行动是不自由的。历史事件的情况同样如此。在我们看来,一个现代事件是人们主动的行为,而一个比较久远的事件却具有必然的后果;我们的回忆越是久远,就越是觉得那些事件不是人们任意而为的。在我们看来,今年发生的奥普战争毫无疑问是俾斯麦的狡诈导致的后果。至于几十年前拿破仑发动的战争,我们还认为是英雄人物的意志导致的结果,尽管我们对此已经开始有所怀疑。然而我们看待十字军东征的态度就完全不同:它是一个属于必然性法则的事件;没有它,欧洲近代史就是不可想象的,尽管在当时的编年历史学家看来它不过是某些人意志的产物。在民族迁移问题上,现在已经没有人相信欧洲复兴是由于阿提拉的任性而为。我们所观察的历史对象越是久远,那些造成事件的人之自由就越是值得质疑,而必然性法则的作用就越是明显。

  第三个方面,我们对因果关系有所了解;我们所了解的每一个现象,即人的每一次行动,既是过去现象的结果,又是未来现象的原因,应该具有确定的地位。因此,我们对那些支配人的生理、心理和历史方面的法则认识得越清楚,对人的行动的生理、心理和历史方面的原因也就了解得越是正确;另一方面,我们观察的行为以及行为人的性格和头脑越是简单,就觉得这行为越是自由,越不受必然性法则的支配。如果完全不了解某一行为的原因,无论这行为是恶行还是善行,抑或是无善无恶的行为,我们都会认为它的自由度是最大的。如果它是恶行,我们就坚决要求处罚它;如果是善行,我们就会给予最高评价;如果是无善无恶的行为,我们就把它看成最有个性和自由的行为。然而一旦我们知道这一行为无数个原因当中的一个,就会看到它的某种必然性,也就不会那样要求惩罚恶行、褒扬善行、称颂看似有个性的行为之自由。如果一个犯人从小是在坏人的教育中长大的,他的罪行看起来就显得不那么严重。如果父母的自我牺牲是为自己的子女作出的,跟那些无缘无故的自我牺牲相比,就显得不那么值得称道,其自由度就比较小。一旦知道那些宗教、政党的创立者或发明家的行动是怎样准备和用什么准备的,我们就不会那样惊讶了。如果我们通过经验和观察不断地在人们的行动中寻找那些因果关系,我们对此的把握越准确,就越是感到其行动的必然性,而不是自由。一个人说谎,因为他有一个说谎的父亲;一个女人有不正当行为,因为她落入坏人之手;一个人喝醉了,因为他养成了酗酒的习惯,如此等等,我们越是了解这些行为的原因,就越是感到其行为的不自由。我们看待那些智力低下者的行为,例如一个孩子、一个疯子、一个白痴的行为,由于知道他们行为的原因,就会发现其行为必然性的比重很大,而自由意志的比重很小,甚至可以预料他们的行为。

  所有的法典认可的无责任能力以及减罪的情节,就是根据这三个方面的理由。一个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大小,要根据我们对被审查者所处环境认识之多少、其行为跟审查相隔时间之多少以及我们对其行为原因了解之多少来确定。

  ——战争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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