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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自述(六十六、什么是善和恶)

  在我看来,如果没有愿望,我们就不会想到善恶的对立。我们感到痛苦时就想摆脱它,我们感到快乐时就想去继续它。我们讨厌别人限制自己的自由,我们挨饿时就会对食物产生强烈的欲望,我们在没有爱情时就会强烈地渴望它的到来。如果我们对周围的一切毫不关心,就不会相信有善和恶,有正当和不正当,有值得称赞的东西和应该受到指责的东西,就会听天由命,一切都认了。在一个没有生命的世界里,既没有善也没有恶。由此可见,善一定是来自愿望。我认为,如果一个事物能够满足愿望,它就是善的,因此,我们可以将善定义为“愿望的满足”。如果一个事物能够更好地满足愿望,或者它可以满足更加强烈的愿望,她就比另一个事物更加善。我并不认为这是善的唯一定义,而是想说,这一定义也许要比其它有争议的定义更能符合人们的伦理情感。

  我将“善”定义为“愿望的满足”,这就意味着,如果两个人的愿望强烈程度相同,那么他们愿望的满足即善的程度也是相同的。因此,一个人行为所体现的善跟他的行为目的并不是同一的:每个人在自己的行为中都是在追求自己愿望的满足,而每个人的愿望都不一样。我在说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愿望的满足时,只是在重复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我们所有的行为,除了那些纯粹的反射行为外,都是我们的愿望造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行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因为我们的愿望不是这样的。许多人希望自己的子女过上幸福生活,有些人希望自己的国家幸福,还有一些人希望整个人类幸福。实际上即使是那些普通的人,他们的愿望也超出其个人生活的范围。不过尽管我的愿望可能是不考虑个人的,但要对我的行为产生影响,它就必须是我的而不是他人的愿望

  如果可以将“善”定义为“愿望的满足”,我们也就可以将“我的善”定义为“我的愿望的满足”。这样,也就可以推论说:我在自己的行为中总是追求着自己的善。我的善属于善的一部分,但并不一定是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现的最大的善。如果我是一个小孩,有人给了我一打巧克力,而我有11个小伙伴,他们谁也没有巧克力。我的一种做法是,偷偷地把这12块巧克力都吃掉。在这种情况下,后一块巧克力给我的满足感抵不上前一块巧克力,最后可能没有任何满足感了。如果我采用另一种做法,将巧克力分给每个小伙伴一块,我自己只吃一块,在这种情况下,每块巧克力都可以获得跟第一种做法中第一块巧克力同样程度的满足,而且满足的总量要大大超出第一种做法。因此,同比较自私的孩子相比,慷慨大方的孩子会带来更多的善。这就说明,有些愿望会比另一些愿望带来更为普遍的善。

  也许人们会说,我们“应该”追求普遍的善,不应该只是追求自己的善。我不否认这一点,但要强调的是,我们必须对此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才能搞清楚其真正的含义。其实“应该”一词可由“正当”来代替,我们可以这样来陈述这个意思:正当的行为就是可以促进普遍的善的行为。我们可以拿它作为定义,但要使这一定义具有实际意义,我们还得搞清楚,怎样才能实施这种正当行为。在某种情况下,除非我产生了愿望,我不会去做正当的事情。因此,问题又涉及到愿望了。要做到这一点,有多种途径。刑法可以让我的利益跟普遍利益获得某些一致性。我愿意得到称赞,不愿受到谴责,这就促使我按照可能获得称赞的方式去行事。由于好的教育和遗传因素,我可能具有慷慨大方的人格,这也使得我能够自觉地希望他人幸福。或者我也可能像康德一样,有一种为公正而公正的冲动。所有这些都会导致我去做正当的事情,而它们都是通过作用于我的愿望而产生效果。

  如果我们能够在什么是“正当”的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就可以将它作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将“善”定义为通过正当的行为获得的东西。但是,正如我们所知道的,不同的社会对于什么是正当的问题,在看法上是不同的,甚至可能完全相反,特别是在关系到禁忌道德问题时。这些不同主要是在行为的结果方面,而在人们对于行为结果的愿望上,则共同点可能更多一些。因此,我认为,按照“善”来定义“正当”,要比按照“正当”来定义“善”好得多。

  我们可以将“正当”定义为追求普遍的善,但它还包含有更为丰富的内容。正当的意思是,增加普遍的善应该得到社会的称赞;它还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为了其他人的利益去行动。它还包含这样的意思:一个社会不论是通过法律还是通过称赞或指责来促进正当行为,都可以产生更多的善,也就是更多的愿望获得满足。因此,“正当”的内涵已经大大超出其词语本身的意义。

  也许有人会对我们将“善”定义为“愿望的满足”提出异议,他们的理由是:有些愿望是恶的,让它们获得满足就更恶了。例如,A希望B遭受灾难,并且满足了自己的这一愿望,这难道也是善的吗?这很明显不是善的;根据我们的定义,也不会得出结论说这是善的:在这种情况下,B的愿望没有得到满足,那些对B没有敌意的正常人的愿望也没有得到满足。A愿望的满足是以其他人愿望的不满足为代价的,A希望B遭难,这是一个大多数人并不希望的愿望,除非B是一个激起公愤的人。而且我们将A的愿望予以单独考察,它一定是恶的吗?例如,我们假定A是一个疯子,对B充满仇恨,他被关在精神病院里,这时让他相信B正在遭难,这一愿望也许就并不算是恶了,因为这要比他相信B正在春风得意而导致其精神进一步错乱好得多。在这种情况下,跟人们的普遍利益背道而驰的愿望也可以得到满足,这一满足并未对善的总量造成多大破坏。因此,如果我们是单独考察某种愿望,不去计较其相关因素和后果,就不应该将任何一种愿望的满足看成是恶的。

  然而,在愿望被当作手段时,情况就不一样了。有些愿望是可以和平共存的,有些愿望则不能。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都想跟对方结婚,他们两人的愿望都可以获得满足;如果两个男人都想跟一个女人结婚,那么至少有一个人的愿望是注定不能获得满足的。如果两个工厂老板都希望自己的工厂繁荣昌盛,他们的愿望有可能都获得满足;如果他们每个人都希望比另一个人更为富有,就必定有一个人的愿望无法获得满足。这样的情况也适用于群体之间。在同一种情况下,所有人的愿望都可以获得满足,我称之为可以共存的愿望;如果不能共存,我称之为互相冲突的愿望。在战争中,一个民族的所有公民都希望自己的而国家获胜,这种愿望就是共存的;而他们跟敌对国公民的愿望是互相冲突的。互相同情的人们,其愿望是可以共存的,而充满敌意的人之间,所怀有的愿望是互相冲突的。

  很明显的,在愿望共存的时候,要比愿望冲突可以获得更多的愿望满足。因此,根据善的定义,可以共存的愿望是更好的手段。爱要比恨更好,合作要比竞争更好,和平要比战争更好,等等。(也有例外,我这里是指大多数情况。)由此可以形成一种伦理学,将愿望分为正当的和不正当的,或者分为善的和恶的。正当的愿望是指那些可以跟其它许多愿望共存的愿望;不正当的愿望是指那些只会阻碍其它愿望获得满足的愿望

  ——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

  (黄忠晶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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