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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自述(三十一、《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

  我写这部伦理学著作的原因是,我经常遭受人们指责,他们说我对其它学科或许有一些质疑性的探索,但从不涉及伦理学学科(早期写过一篇阐发穆尔《伦理学原理》的文章除外)。我想回答他们的是,伦理学不属于一门知识学科。因此,我在这书中以不同于以往的方式对伦理学作了探究。在本书的前一部分,我对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作了阐述;在后一部分,我着重讨论了这些概念运用到现实政治中的情况。前一部分讨论的是诸如善和恶、罪恶、迷信、道德裁判等属于道德准则的概念。我尝试从传统意义的伦理学中寻求这些伦理要素,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伦理不可能是独立的,归根到底,最后它会落实到政治上。例如,我们如何评判一场双方实力相当的战争呢?每一方都会说自己是正义的,如果失败了就可能给人类带来极大的灾难。我们无法证明它们的断言是正确的,除非借助于另外一些伦理观念如憎恶残忍、热爱知识或艺术等。再如,有人会对圣彼得大教堂赞不绝口,认为它是文艺复兴的伟大成果;而另一些人却可能更喜爱圣保罗大教堂。另一个例子:有人指出,某场战争是由于其中的一方说了谎话,这看起来应该是个站得住脚的理由;但后来人们发现,战争的另一方也同样说过谎话。类似这样的争论是没有完全合理的解释的。如果一个人认为地球是圆的,而另一个人却相信地球是扁的,他们可以通过一次航行来确定谁对谁错。但是,如果一个人信仰新教,而另一个人却信仰天主教,那就根本无法认定谁对谁错了。因此,我十分同意桑塔亚那的观点:根本就没有伦理学知识这回事。当然,伦理观念在人类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在我看来,在考察人类事务时,如果忽略了伦理方面的问题,那将是不充分、不全面的。

  我的基本思想是:伦理来自激情,而且还无法从激情迈向理智。我采用过休谟的警句:“理性是、并且只能是激情的奴仆。”现在我并不太满意这个警句,但也没有更好的表达方式。批评家往往说我过于理性,这里至少表明,我并不总是这样的。各种激情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有些激情在意愿方向上获得成功,而另一些激情却遭遇失败。如果一个人发挥的激情属于前者,就会感到幸福;属于后者则感觉不幸。一般来说就是这样的。也许有人认为我把“责任”、“自我牺牲”、“应该做的”这样一些崇高观念给贬低了,但我认为我所说的东西从总体上看是有用的。而有一种观点认为,以自己的不幸为代价给大家带来幸福的人,要比以他人的不幸为代价给自己带来幸福的人好;还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多数人希望的东西,都比少数人希望的好。我不知道这些观点有什么合理的根据;这些问题都是真正的伦理问题,在我看来,只有通过政治或战争才能真正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在伦理学中,一种伦理观只能建立在某个伦理学公理上,而这个公理应该是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这样才能得出大家认可的结论。

  有一种被称为相容性的理论,似乎可以得出较为合理的伦理学结论。这一理论的大意是:人们发现自己的种种欲望中,有些是可以合起来获得满足的,有些则互相冲突。例如,一个人可能是民主党的支持者,但他却讨厌那个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这样,他对民主党的赞同和他对那个候选人的厌恶就是不相容的。又如,你恨某个人,但对他的儿子却充满爱意;这样,如果他俩总是在一起,你就会认为他们是不相容的一对。政治这门艺术,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尽可能多地让彼此相容的人聚合在一起。一个希望幸福的人会尽可能多地让彼此相容的欲望来支配自己的生活。我认为,这一理论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终极解决办法。它首先是假设幸福要比不幸好,而这是一条无法证明的伦理原理。因此,我认为,相容性理论并不是伦理学的基础。

  我不希望人们把我看成一个对伦理问题毫不关心的人。人跟一些较低级的动物一样,有着与生俱来的种种激情;如果一个人是生活在有着严密组织的社会里,他就很难协调这些激情。这种在生活中协调激情的艺术就是政治。一个完全不懂这种艺术的人只能算是野蛮人,也许无法生活在这个文明社会中。因此,我给本书起名为《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

  ——自传

  (黄忠晶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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