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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只用半边脸是否侵犯肖像权

近百年来,肖像权的保护模式已成为国外民法和著作权法学有们探讨的热点之一。那么,广告只用半边脸是否侵犯肖像权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广告只用半边脸是侵犯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具有唯一性、可识别性,还有特定性。虽然广告只用半边脸,但由于公民的嘴巴和脸型特征明显,熟悉的人看到这个广告后,很容易认出,因此,不论是局部使用还是全部使用,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第47条规定:不论是公民肖像的局部还是局部的肖像,只要其具有区别于他人肖像的唯一的、特定的、可识别性的特征,就应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肖像权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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