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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钟解读性侵犯认识的误区

壹 “谁要是用淫荡的眼光看这个女人,那就已经在心里和她通奸了。”——《圣经》 在中国传统文化里人们习惯于“谈性色变",将性看成罪恶、比作妖魔。我们是如此拒性之于千里之外,以至于连性侵犯都不能正确认识。你以为的性侵真的就是性侵吗 

 

精神分析派看性变态:  

弗洛伊德学派认为性冲动自出生就存在,性的发展阶段依次为:口欲期阶段(靠吮吸等口部动作换来快感)、肛欲期阶段(忍受与排便的快感)、生殖器阶段(生殖器的刺激和幻想),潜伏期阶段(快感由内部转向外部)和生殖器阶段(成年人的性生活),早期性的发展受阻,成年以后发生性问题的机会增加。这种性的发展阶段理论虽未被中国文化环境中的群体调查所证实,但一些临床研究表明,性变态患者在生活早期多有不良的性创伤和体验,早期的性问题影响着人的身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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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强奸与性侵犯究竟有什么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首先必须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强奸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同性强奸或女性对男性的强奸)。还有就是男性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  

而性侵犯包含的则比较广,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有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女子)强制猥亵其他男性(女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  

所以,性侵犯与强奸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奸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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