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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简介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田成平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作说明。

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如国务院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推动社会保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06年8月,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对加快起草制定社会保险法做出重要批示,华建敏国务委员立即召集劳动保障部、法制办负责同志开会,对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根据领导同志的批示和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了工作进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送市稿先后4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人民银行、审计暑等70多个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华建敏国务委员于2007年5月、6月和7月分别在杭州、沈阳、成都主持召开社会保险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的意见。同时,法制办多次召开由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审计署等部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会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和协调。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07印11月19日,法制办就草案的起草审查情况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了汇报。草案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关于草案的总体思路

草案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小国情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出发,坚持以下总体思路:

社会保险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草案在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的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体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改革留有余地。埘那些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草案予以明确规定;对那些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做法,草案做了倡导性、指向性的规定;对某些情况比较复杂、实践经验不足,或者有关方面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内容,草案做了授权性规定。

分类规范,逐步完善。鉴于我国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存在城乡二元经济差异,同时考虑到就业形式、劳动关系的复杂多样性,草案社会保险的各险种及其适用做了分类规范。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草案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利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做了规范。

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亭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三条)同时.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同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此外,考虑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财政全额支付,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还需要根据机关和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做进一步深入研究,因此,草案规定:“公务员和参加非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二款)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草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对象做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第十·条第一款)同时规定:“无雇的个体’商户、非令口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第二款)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草案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机关、刚体、事业单位应当为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牛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第十三条)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草案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做这样授权性规定的主要考虑是:①目前社会保险{51}由税务机关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致各占一半;②在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分歧意见很大;④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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