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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畅赢人生保险计划

计划特色

畅、领、多、赢

畅——年年给付、直到九九;

领——保证领取、彰显人性;

多——教育养老、超多给付;

赢——月月复利、赢在万能。

主合同说明

1、保险责任

特别教育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到15周岁(含)之间,且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18、19、20和21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特别教育金。

生存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3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生存类保险金指主合同约定的特别教育金和生存保险金。如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生存类保险金默认自动按主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积极稳健终身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积极稳健终身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在上述前提下,对于因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而一次性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您可以在投保时选择一次性划入您名下《泰康附加积极稳健终身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如果您未做前述选择,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该生存保险金。如需将生存类保险金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主合同约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生存类保险金。如果在主合同约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日您未领取,生存类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如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主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取。

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5、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起10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主合同即被解除,对于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6、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可能为零。本合同项下的红利默认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积极稳健终身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积极稳健终身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如需将红利领取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积极稳健终身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的红利将不参与红利分配。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7、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8、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9、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主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附加合同说明

1、保险责任及保单利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2)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保单红利(如果有)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年金转换

自本附加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附加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犹豫期退保

自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3、附加合同保单账户说明

趸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趸交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可以随时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主合同生存类保险金及红利

主合同投保人与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主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在给付时默认自动进入本附加合同的万能账户。按照主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主合同的保单红利(如果有)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默认自动进入本附加合同的万能账户。

结算利率与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如果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实际结算年利率以公布为准。

保单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的前5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1.75%。本附加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

初始费用

从主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及红利不收取初始费用。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初始费用按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分别收取,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5%,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从主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保单红利(如果有)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 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3) 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4)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等额减少;

(6) 如果您申请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年金转换的数额等额减少。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

投资账户的运作

(1) 资金运用:我们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万能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2) 投资目标:我们以积极稳健的账户长期配置策略,满足万能产品的资金安全要求与保证利率约定;在保障账户流动性要求的良好管理与匹配的基础上,争取适合账户和资本市场环境的投资回报,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增值服务。

(3) 投资策略: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持续、深入的动态分析与把握,在账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范围内,依据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情况,合理配置账户资金,追求投资组合风险分散和优化收益,以达成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的目标。

投保案例

被保险人为30岁男性,投保人为其投保泰康畅赢人生保险计划,保险费交费期间为15年,年交保险费1万元。

简介

1、主险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1912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29次;(2)自年满60周岁后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5736元生存保险金,直至99岁。主合同项下的生存类保险金会自动进入《泰康附加积极稳健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您也可以在投保时选择将上述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一次性转入《泰康附加积极稳健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

身故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简介

2、附加险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2)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保单红利(如果有)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常见问题

Q:申请投保人变更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A:(1)投保人变更业务申请书及委托授权书,投保人签名处需原投保人、新投保人同时签名。

  

(2)交费方式变更栏必须同时申请填写,如不能提供新投保人的存折,应填变为现金交费。

  

(3)如原投保人身故,必须提供死亡证明、殡葬证、注销户口、剪角身份证,由法定、指定继承人全体处置,并签署投保人身故《声明书》。

  

(4)家庭保单或保险责任中具有投保人身故、失能豁免责任的不能变更投保人。

  

(5)如父母离异,子女法定监护人一方可作为投保人为子女投保。

Q:我今年的保费金额为什么和去年不一样?

  

A:如果您的保费金额发生变化,请您检查您的保单看是否有以下情况:

  

1 是否中途新增过附加险

  

2 是否投保了住院医疗险

  

3 职业有无变更

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保费变化的相应原因如下:

  

1 如果中途新增了附加险,保单的合计保费是会增加的

  

2 医疗险的保费会根据被保人的年龄进行调整

  

3 如您投保的是意外险,职业变更后,保费也会有增减

Q:分红保险怎么向客户分红呀,以什么为标准呢?

  

A:分红保险根据公司的实际投资经营状况,每年把不低于公司可分配盈余的70%向客户进行分配。

Q:办理退保要注意哪些问题?

  

A:(1)充分保障客户利益、避免纠纷,在生效日前提出要退保,请提醒客户的当年红利。

  

(2)如果保单里已经发生了垫交保费,那系统的退保金额会自动扣除垫交保费及利息。

  

(3)要填写退保原因,必要时尽量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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