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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1996年9月28日,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安保险公司”)在西安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26.632亿元,在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设有各类营业机构863个,其中:分公司22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1个,中心支公司163个,支公司206个,营销服务部及营业部471个,拥有1.2万余名员工,总资产逾百亿元。

开业至今,永安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努力实践“为客户创造满意,为股东创造财富,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的企业使命,累计实现保费收入540.07亿元,向各类保险客户支付赔款299.55 亿元,缴纳税费30.63亿元。

为了充分发挥服务社会的保障功能,在立足内部挖潜、提升品质和服务的同时, 永安保险公司先后与中国农业银行等10家商业银行总行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与全球数十家再保公司及安永、普华永道等专业咨询机构展开合作,增强了服务社会、保障经济建设的能力。

在“蛟龙号”深海遨游、“嫦娥一号”及“亚太六号”等卫星发射、空警2000预警机试飞、青藏铁路、珠峰探测、南极科考、西安地铁建设、广州白云机场、中石油、延长石油、南钢集团等一系列大型项目及企业的财产险保险服务工作中,永安保险公司都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

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永安保险公司义不容辞地践行着自己的社会责任。2007年,公司捐资30万元修建陕西安康岚皋县石门镇永安保险希望小学;在2008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中,公司共计赔款约2亿元;“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公司捐款386万元。震后,公司还收养了11名失去双亲的灾区孤儿,安排他们在太原学习生活;2009年,捐资100万元重建陕西略阳白石沟乡永安保险中心小学;2010年玉树地震后,公司捐款105万元;2010年陕南洪涝,公司捐款67.5万元;2013年雅安地震,公司捐款30万元……据统计,建司以来,公司累计捐款超过1000万元。

登高望远,执着以图大业。永安保险公司在“三步走”战略的指引下,制定了 “十二五” 规划(2011年——2015年)。第一步,强化基础,充实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内部管控体系,提高信息化水平,这一阶段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第二步,做强做大,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布局,组建产险、寿险、资产管理等子公司,实现由单一的财产险公司向保险集团公司的转变,实现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同步又好又快的发展。第三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发挥协同效应,实现上市。

展望未来,永安保险公司将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探索具有永安特色的发展道路,把公司建设成为一个治理结构完善,偿付能力充足,员工队伍成熟,管理较为先进,市场竞争力较强,盈利能力较高,品牌形象较好,拥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中国财产险行业第二集团军综合竞争力领先地位的上市保险集团公司”。

主要承保项目

“蛟龙号”深海潜水器

“嫦娥一号”卫星发射

“亚太六号”卫星发射

空警2000预警机试飞

青藏铁路

珠峰探测

南极科考

广州白云机场

中石油

延长石油

西安地铁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电信

中国联通

江苏省电力公司

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

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新抚钢责任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大桥过江隧道

陕西省电力公司

西铁一局

陕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

陕西西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西安开元商城有限公司

企业文化

永安保险公司徽标采用了兵马俑布质护颈的形状作为公司徽标的造型,象征着永安保险的行业功能和力争行业领先的奋斗目标;同时,以永安保险公司英文的第一个字母“Y”正写和倒写的字母“A ”变形而来,形似一颗光彩夺目的钻石,磨砺千年,终获得大自然的精华,恒久尊贵,辉耀华夏,象征着永安保险扎根于西部沃土,实现对客户的永久保护。

企业精神:诚信、创新、敬业、和谐

诚信——诚信铸就品牌

敬业——敬业创造价值

创新——创新赢得未来

和谐——共同事业追求

企业使命:为客户创造满意;为员工创造机会;为股东创造效益;为社会创造价值。

服务理念:永安——永远为客户着想

员工行为规范:格物致知,知行合一;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正心修身,和而不同。

服务网点

截至目前,永安保险公司下设22家省级机构,796家地、市、县级机构,员工1.2万余人。

常见问题

Q: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A: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在经济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保险代理人相比,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特点:

(一)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代表。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的委托,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安排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并在出险后为投保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等事务。

(二)专业化要求高。对于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其条款与费率都是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的,被保险人只需附合,合同即可成立。这需要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必须是保险方面的专家,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凭借其专业知识,对保险条款的精通、对理赔手续的熟悉,以及对保险公司信誉、实力、专业化程度的了解,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进行诸如条款、费率方面的谈判和磋商,以使客户支付最少的保费获取最大的保障。

(三)承担的风险较大。作为独立的专业机构和投保人的代理人,法律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世界各国一般都强制保险经纪人为其可能产生的这种职业伤害责任缴存保证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金或(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以使保险经纪人承担其业务失误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各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都比较严格。除要求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外,还要求保险经纪人每年向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在有资格的银行开设保险经纪人账户,并且每年须向主管机关提交经过专业审计的账目。

Q:通过保险经纪人购买保险有什么好处?

A:保险经纪人是连接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一种重要中介,随着社会化、专业化分工的不断深入,企业和个人把自己不熟悉的、不具备优势的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等工作委托给专业化的风险管理顾问——保险经纪人,这种做法早已成为国际惯例,之所以能够得到国际市场的公认并持续发展,主要是因为:

(一)服务全面。保险经纪人能够为客户提供从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防范、风险转移到灾后防损、索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等全方位、全过程、专家式的服务以及出租、担保和项目融资等增值服务,可以大大拓展和深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传统服务,大大降低风险管理过程中出现遗漏和错误的可能性,同时避免客户在自己不具备优势的风险管理领域浪费大量的资源。特别是客户所面临的风险状况比较复杂多变,保险经纪人的介入就非常有必要。

(二)降低成本。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可以帮助客户在获得合理、充分的保险保障的同时,有效地降低投保成本。保险经纪人由于精通保险技术、熟悉保险市场的运作方式,能够充分考虑投保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做最适合的保险方案,使客户能够以科学、合理的保险条件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如有必要,保险经纪人还可以帮助客户在国际市场安排保险计划。此外,保险经纪人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客户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所改善,容易获得更为优惠的承保条件;保险经纪人一般与保险市场上的多家保险公司都有通畅的询价渠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可以合理降低费率。事实上,由于保险经纪人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所以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往往会给予保险经纪人额外的费率优惠。

(三)降低投保风险。一方面,保险经纪人作为客户的代表,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保险公司的不合理行为及时提出不同的意见,避免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技术上的不平等的优势地位损害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法律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在投保、协助索赔等环节上给投保人造成损失,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Q:监管机关对保险营销员的执业资格有哪些要求?

A:根据我国的现行法规,要取得保险营销员的执业资格,个人必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品行良好;第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四,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但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第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第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第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除需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外,还必须与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委托协议,并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需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个人代理人初次上岗前需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若持有人希望继续拥有展业资格,就需要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第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第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的行为。如果《资格证书》期满时不符合换发条件,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并注销《资格证书》。此外,如果《资格证书》的持有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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