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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前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三次市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了专题调研和座谈会,听取地方和专家、企业的意见,并就草案三次市议稿的修改多次与周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9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埘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草案经过二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l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电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有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半,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对于缴费不足五年的,可以采取转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法律委员会经同则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后认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据此,建议将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小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对于这些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囤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化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在我围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应当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的通上常做法。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九条)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社会保险的一衅重要制度授权较多,操作性不强。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有的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立法要给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问,草案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为了保让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建议国务院抓紧制定.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文字修改。

草案四次审议稿已按卜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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