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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淘宝项目村点运营人员违规管理规定

重要规定: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村点运营人员违规管理规定,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村点运营人员违规管理规定要求有哪些呢?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维护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下称“项目”)的正常运营,保障广大村民、商家等农村淘宝网站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村点运营人员管理规定》及/或相关协议、规定,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特制定本违规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违规管理规定适用于项目下全部的村点运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农村淘宝合伙人、淘帮手、村拍档等)。

第三条 本违规管理规定作为前述《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村点运营人员管理规定》的补充,与《管理规定》及/或相关协议、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如本违规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与《管理规定》有关内容不一致的,阿里巴巴有权根据相较更为严格的约定或规定进行处理,村点运营人员对此不持异议。

第二章 违规处罚原则

第四条 阿里巴巴对村点运营人员违规行为的管理从村点运营人员与阿里巴巴签订合作之日或本规定生效之日起算(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第五条 本违规管理规定下,村点运营人员违规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及一般违规两类。管理期内,村点运营人员有相关违规行为的,阿里巴巴将根据情节及严重程度处以警告、清退的处罚,并视情况部分或全部扣除保证金;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阿里巴巴有权永久终止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并就此在农村淘宝网站和/或其他媒介进行公示。

第六条 阿里巴巴有权对村点运营人员的行为及适用的规定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所有村点运营人员在适用原则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 村点运营人员对阿里巴巴作出的违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直接通过项目县级服务中

心相关人员向阿里巴巴提起申诉。

第八条 阿里巴巴对村点运营人员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因其违规行为给阿里巴

巴及/或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阿里巴巴保留依法追究其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

第九条 严重违规行为:

9.1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9.2严重违反保密义务行为

恶意获取、使用、泄露、传播、出售农村淘宝机密数据信息(包括不仅限于业绩数据、农村淘宝平台业务策略信息、村民/买家/合作方信息等),给农村淘宝造成不良影响。

9.3弄虚作假行为

9.3.1 提交虚假信息 (包括不仅限于个人信息资料、业务合作中涉及的资料或证明)、出现不诚信行为(如:考试作弊、涂改、伪造、变造证据等)。

9.3.2 业绩弄虚作假

9.3.2.1恶意拆单:对在同周期内、同家店铺、同件或多件商品、同个或多个村民的订单进行拆分,从而为达到提升订单量的非正常下单行为。

9.3.2.2刷单炒信行为:与商家合作进行提升订单量或评价而进行的相互炒作信用行为。

9.3.2.3虚假交易: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或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的行为。

9.3.2.4其他任何业绩作弊行为。

9.4恶意损害农村淘宝网站用户权益及项目正常运营秩序

9.4.1损害村民权益

1、隐瞒或欺诈村民,损害村民利益、侵占、私吞货物等。

2、侮辱、辱骂、威胁、伤害、恶意骚扰村民,造成恶劣影响。

3、因服务态度恶劣,或其他恶意交易的服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4、教唆或协助村民从事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交易、骗取货物/货款等。

5、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进行交易,损害村民利益及阿里巴巴农村淘宝形象。

9.4.2损害商家权益

恶意损害商家利益,包括不限于竞拍不买、恶意评价、恶意侵占商品、恶意骚扰、恶意维权等。

9.4.3损害其他合作方利益

服务合作态度恶劣,或有其他恶意服务行为,影响其他合作方权益,造成恶劣影响。

9.5、严重利益冲突行为

9.5.1向关联对象(含阿里巴巴员工、村民、商家、合作伙伴等)索取、收受、给予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财产性权益,或其他未经阿里巴巴允许收取的服务费用,或试图从事前述行为。

9.5.2.在担任村点运营人员期间及解约后6个月内同时存在与阿里巴巴有利益冲突的经营行为或参与同类竞业行为(如与商家直接合作、同时与其他网购平台合作)。

9.5.3利用农村淘宝村点运营人员身份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论该利益是现实的财产利益,还是潜在的竞争优势)。

第十条、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10.1、违反其与阿里巴巴农村淘宝签署的合作协议、违反与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在阿里巴巴旗下任何子公司存在严重行为成为不诚信客户。

10.2无论何种渠道向村民恶意散播未经证实的农村淘宝的负面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0.3未经阿里巴巴农村淘宝授权擅自以农村淘宝村点运营人员名义与其他个人或企业合作进行任何谋利性质的商业活动,影响阿里巴巴农村淘宝利益及形象。

10.4未经阿里巴巴授权,不得擅自使用阿里巴巴集团旗下VI知识产权(如笑脸LOGO、农村淘宝LOGO字样等),用于自有业务推广宣传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一般违规行为

11.1在运行服务站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村民不满投诉成立。(如:服务态度、服务流程、过度承诺、过激的运营方式等)

11.2对阿里巴巴农村淘宝提供的物资保管不当(包括不仅限于电脑、电视、装修硬件等)。

11.3不服从阿里巴巴农村淘宝村点管理要求,如不按时参加培训、未按照要求配合执行业务活动、不按时存入或补足保证金等。

11.4 对阿里巴巴农村淘宝在进行相关调研或查证过程中不予配合。

11.5其他违反项目村级服务站运行相关规则,经阿里巴巴书面通知后仍拒不纠正的。

村点运营人员累计有三次警告,直接上升为清退。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不定期抽查、用户满意度调研、投诉处理等的结果,对村点运营人员的服务能力及/或村点运营行为进行考核、对相关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村点运营人员应予配合。如村点运营人员不配合调查过程或未在合理时间内举证申诉、或申诉材料不能充分说明其主张的,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已搜集到的资料或信息进行独立判断,并作出处理决定。阿里巴巴有权自主决定考核、申诉等的时间、形式、内容。

第十三条 村点运营人员应始终以“客户第一”的理念开展村服务点运营工作,始终换位思考,提升用户体验和满意度。当用户因为对不满意而发起投诉等,村点运营人员要正面积极地引导并及时处理,同时报备阿里巴巴;阿里巴巴亦有权直接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做出处理,村点运营人员应予配合。阿里巴巴有权根据用户投诉率及投诉处理情况等综合判断村点运营人员的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本违规管理规定自2016年1月25日开始实施。阿里巴巴有权根据项目实施需要不时调整,并以网站公告等书面形式告知村点运营人员;调整或更新内容以书面通知载明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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