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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社区官网下载,小心!做短视频的搬运工?你可能侵权了

抖音、快手、微视、

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

今日头条、梨视频

秒拍、美拍……

你的手机中是否也有这样一个

视频软件?

提到短视频

你会想到什么呢?

是你关注的每日必刷的up主?

还是一大波

让你分不清真实作者的

视频搬运乱象?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搬运短视频造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原告是某短视频平台运营公司,被告是侵权视频的搬运者,涉案作品为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短视频。被告将他人于原告运营的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转载至其个人拥有的其他短视频平台的账号上进行传播,由此侵犯了原告拥有的涉案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

本案中考量到原告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者,其自身应发挥短视频行业良性发展的引导作用,以及被告多为农民、学生,对短视频行业的版权问题缺乏了解,其主观恶性及侵权所得利益低等多种因素,酌情进行判赔。

这已不是短视频行业侵权的第一案,现今短视频行业维权意识已不断增强,但仍然有很多人不知侵权,存在侵权侥幸心理。在逐步形成良性商业环境的短视频行业,侵权的后果只会越加严重。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结合转发的乱象,大家转发前也要再三自省:转发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你所认为的不构成侵权是真的没有构成侵权吗?

Q:这个短视频做的太棒了,故事非常感人,我要转载到我另一个平台的账号上!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个优秀的视频!我确实不知道这个还有侵权的问题。

01 转发短视频构成侵权么?

侵权!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将他人短视频内容搬运至自己短视频账户,使相应作品被置于信息网络中,属于提供作品行为,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Q:我转载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时有经过剪辑,并不是直接转载原视频,这应该不算侵权吧!

02 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短视频编辑后再转发不构成侵权吗?

侵权!将短视频进行“掐头去尾”“logo打码”等微小处理后转发,或者将较长的视频进行分段剪切再转发,都是转发短视频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多数视频制作者在自己的视频中添加水印,以防止视频被转发侵权的情形出现,侵权者采取消除原logo或者添加新logo的方式进行转发,还被网友笑称“多重水印,最为致命”。这类转发行为均为著作权侵权。

Q:我已经搬运短视频几年了,也拥有非常多的粉丝,我一直都是这样搬运的,怎么可能是侵权呢?

03 长期搬运未被追责意味着未侵权?

侵权!未维权不代表不侵权!

视频前期发展中,多数视频制作者为个人用户或者自发组织的视频制作团队,对短视频的版权意识不强,且短视频发布数量大、制作周期短,导致针对个别短视频的维权成本高。也有部分短视频用户认为视频被转载可以扩大传播范围、增加知名度。种种原因导致短视频行业发展初期版权意识不足,侵权行为未得到规制。短视频行业内容的搬运工越来越多,甚至有依靠搬运短视频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红。但这并不意味转发行为不侵权!

随着短视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今日头条、百家号、微博、快手等公司邀请了一批优质的短视频制作者入驻,制作出内容丰富、深刻、充满创意的短视频。而这一些短视频也不可避免地被搬运。拥有较强维权意识的著作权人开始采取维权行为,这是市场的良性发展。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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