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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南京大屠杀战犯审判图书引发著作权纠纷

 

  11月3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世纪大审判:南京大屠杀日本战犯审判纪实》一书的著作权纠纷案案。原告林某、被告姚某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林某系江西省作家协会会员,2008年4月,林某购买了北方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作者署名为姚某的《世纪大审判:南京大屠杀日本战犯审判纪实》一书,发现该书的内容实际上是在由其执笔创作的《南京大审判》的初稿基础上改头换面而成,且该书与初稿雷同之处多达50%以上,大量篇幅一字未改,全盘照搬。为此,林某立即委托律师与北方文艺出版社取得联系,向其提供了部分证据以证实自己的作者身份,要求该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侵权作品,并与自己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出版社置之不理,侵权作品依然在书店和各大网上书店销售。为此,原告一纸诉状将姚某及北方文艺出版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北方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世纪大审判:南京大屠杀日本战犯审判纪实》一书,收回全部已经售出的书籍,并在原告监督下销毁全部侵权书籍;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相关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刊登、播放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包括原告财产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及维权必要开支10万元在内的共计80万元人民,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案件一切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姚某答辩称:其系江西省作家协会会员、原九江市作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南京大审判》一书于1990年开始创作的,由其拟定题目及全书八章的创作提纲,当时,原告林某只是一个刚崭露头角的青年业余作家,作为姚某的创作助手,根据姚某的创作提纲和思路设想撰写了该书的前四章初稿,但该初稿送《钟山》编辑部后被退稿和回函,认为作者“思想和笔力平平”,作品“文学性较差”,“只是一些史料的罗列和堆砌”,第一次创作以失败告终。对此,原告表示自己无力承担后续的修改和再创作工作,遂由姚某承担起了第二次创作重任,并于1993年才完成《南京大审判》一书的后续写作和修订工作。后姚某将该书的前四章的精华节选部分(署名为姚某和林某)送《九江日报》和《海南法制报》连载发表,获得好评。但此时原告林某却致函海南法制报社,称该文为其所写,作者名称排列应该将其列在第一位,否则不准发表,为此,连载被迫停止发表。后原告又向省、市宣传、文艺部分写信告状,导致《南京大审判》一书终未出版发行。进入21世纪后,姚某经过重新立意、重新构思,立足于南京大审判以及东京大审判过程中的史实,着眼于日本右翼势力开展翻案活动后,人类社会正义对邪恶势力的一种跨世纪的审判,创作了《世纪大审判:南京大屠杀日本战犯审判纪实》一书,该书的主题、立意、构思均比《南京大审判》一书升华了很多,作品内蕴也丰富了很多,格调拔高了很多。同时选材也不拘泥于审判日本战犯本身,增加了大量日本帝国崩溃前后的内容及1993年以来,日本右翼势力大量翻案活动等内容。而且基于给青少年一本爱国主义的教育图书,姚某放弃了该书的全部稿酬,北方文艺出版社也为了此书良好的社会收益,特申请到了“重点作品扶助基金”作为出版发行资金支持。因此,姚某认为两部书明显是不同书籍,原告林某无权染指。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分别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各类证据,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对本案进行合议后,将择期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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