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一男子冒充车主并以车主的名义将租来的车子进行抵押,不仅损害车主的权益,也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近日,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诈骗案,被告人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被告人雷某冒充车主陈森田,将从陈森田处租赁的赣EA8016号吉利牌轿车抵押给上饶市盛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傅胜享借款20,000元,并以陈森田的名义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约定2010年7月7日归还借款,傅胜享当即付给其现金16,000元。2010年7月11日,被告人雷某将从江先中处租赁的赣EE3322号现代牌轿车开至上饶抵押给傅胜享,赎回陈森田的吉利牌轿车还于陈森田,并用该辆现代牌轿车抵押借款30,000元,被告人雷某指使雷松冒充车主江先中以江先中的名义重新出具了一张30,000元的借条,傅胜享又付给被告人雷某现金2,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亲属补偿江先中车辆损失费7,000元,付给傅胜享18,800元。
庭审中,被告人雷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诈骗金额,辩称用陈森田的车抵押借款,其虽然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但傅胜享仅拿给其16,000元;第二次用江先中的车作抵押将陈森田的车赎回,其重新出具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傅胜享补给其2,800元,故其实际骗取的金额为18,800元,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其次,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雷某的实际诈骗金额应为18,800元;再次,被告人雷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其亲属已积极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雷某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雷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雷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