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如毒药,一旦尝试终身后悔,甚至陷入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被告人于2010年期间贩卖K粉191包,除自己吸食一部分外,其余的都销售给他人。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到2010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军乘车到贵溪市火车站附近向一个外号叫“阿七”和另一个外号叫“水果”的贵溪人手里购买了4次K粉,总量约150克,共花费7,50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陈建军购买来的K粉除自己吸食一部分外,其它K粉用小塑料袋包装好,以每小包40-70元等价格贩卖给他人,被告人陈建军在2010年期间贩卖K粉约191包,重量约64.4625克,得赃款10,800余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军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多次贩卖给他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打击毒品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温馨提示:吸毒不仅对人体与身心有一定的危害作用,还带给社会与家庭不少的伤痛。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并且对社会生产力有巨大的破坏性,还扰乱社会治安,带给人们巨大的威胁,毒品活动造成环境恶化,并逐年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故“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关爱未来”,对每一个人而言,这决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无论是出于主观还是客观,有些路,永远不能走;有的错,永远都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