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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飞车抢夺背包女子获刑

  本想发一笔横财,趁晚上以寻找背包女子为目标,伺机抢包获钱财。在法治社会发展的今天等待他的将是慢慢的铁窗生活。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飞车抢夺案,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伙同郑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铅山县河口镇街上寻找背包女子,伺机抢夺。被告人苏某郑某骑车到河口镇费宏路路口,看见被害人王某提着挎包在路上行走,郑某便步行跟随被害人至其家门口当场使用暴力抢走王某挎包(包内有现金2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之后,郑某坐上被告人苏某的摩托车逃离了现场。

  2010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伙同郑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铅山县河口镇大碗菜门口处,将被害人刘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并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3100元)。

  2010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伙同郑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铅山县河口镇街上寻找背包女子,伺机抢包。被告人苏某郑某二人骑车到河口镇君子郎大酒店路口,看见被害人杨某在路上行走,郑某便步行跟随被害人至其家门口当场使用暴力抢走杨某挎包(包内现金400元)。之后,郑某坐上被告人苏某的摩托车逃离了现场。

  2010年12月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苏某伙同郑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铅山县河口镇街上寻找背包女子,伺机抢包。被告人苏某郑某二人骑车到河口镇龙门大道处,看见被害人揭某和杨春晓在步行。然后苏某郑某骑摩托车尾随其后,抢走被害人揭某的挎包(包内有现金5915元、步步高手机一部)。而后,被告人苏某立即骑车加速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苏某参与抢夺四次,涉案财物有现金9615元、步步高手机和摩托罗拉手机各一部。

  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供认不讳,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对此案正在进行进一步的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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