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乡”对于人们来说应该是一个很温馨、很有情感的词,但本案的被告人为了能够得到钱财,竟然不顾同乡的感情,漠视法律的威严,强迫同乡的四名女子卖淫。今天,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强迫卖淫案。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9日,被告人龙某、柯某、雷某、熊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贵AJT042白色面包车窜至贵州省都均市以200元包夜的名义将四名按摩店的女子骗上车,四名女子上车后,被告人龙某以朋友的车在公路爆了胎为由驶上高速公路,行驶一小时后,四名女子发现不对便问被告人龙某到底要去哪里,被告人龙某才告诉四名女子要将她们带到江西去卖淫。四名女子不答应开始哭闹,被告人龙某掏出匕首进行威胁,途中,在一高速服务站处,四名女子以上厕所为名逃出车内,又被四名被告人抓回,四名女子被抓回后,四被告人将他们手机抢走关机。次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龙某、柯某、雷某、熊某被强迫带来的四名女子到达铅山县河口镇时,二名女子趁吃饭之机逃脱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柯某、雷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龙某、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其中两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可以适当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
法院对此案正在进行进一步的审理,本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