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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的惊天反腐案

苏区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  资料图片

中央苏区时期的控告箱 资料图片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等的直接领导下,苏区中央工农检查部(部长何叔衡)、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董必武)、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阮啸仙)三大机构具体运作,曾掀起了一场反腐肃贪的红色风暴,取得了重大成效,大快党心民心。

  中央苏区查处了几起大案要案,具体有:

  首开杀戒:处决谢步陞。谢步陞是瑞金县叶坪乡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原为暴动队队长。掌握了一点权力后,为非作歹,贪污公款,强奸妇女,杀害叶贺部队掉队军医、占有其金戒指和毯子,收买群众的米用大斗、卖给全苏大会用小斗,偷盖中央政府管理科印章,生活腐化堕落,与地主老婆通奸并把自己的妻子卖了。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获悉后,愤然表示:“这样的腐败分子不处理,我这个县委书记怎么向人民群众交代?”毛泽东明确表态:“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民心!”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举行公审,“判决谢步陞枪决”。5月9日,中央政府组成以梁柏台(代司法部长)为主审的临时最高法庭开庭终审,维持“原判执行,把谢步陞处以枪决”,在三小时内执行,没收个人一切财产(《红色中华》第21期)。处决谢步陞,打响了中央苏区反腐肃贪的第一枪。

  左祥云贪污案。1933年10月,为迎接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中央政府决定兴建中央政府大礼堂、红军烈士纪念塔等“六大建筑”,将建筑施工任务交给二苏大会基建工程所主任左祥云负责组织施工。可是,左祥云却贪污公款(大洋246元),私开路条,并携款潜逃,盗窃军事秘密地图献给白军,甚至企图逃到湖南组织地主民团武装进攻苏维埃。中央工农检查部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迅速查处了这一要案。1934年2月13日,苏维埃最高法庭举行公审,“判决左祥云处以枪决”,并追究领导责任,对有关领导人分别处以监禁、罚苦役等(《红色中华》第151期)。处决左祥云,一时震动苏区。这是苏维埃中央政府总务厅处级公务员受到法律严惩处以极刑的要案。

  钟铁青腐败案。钟铁青是苏区江西省胜利县苏维埃政府主席。他伙同县委书记钟圣谅以及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总务处工作人员钟学祥,与桥头乡不法富农朱伟奎勾结,将缴获的鸦片私自倒卖,私吞赃款。钟铁青还贪污公款,以权谋私,生活腐化,作风败坏。1932年4月间,中共江西省委书记李富春和省苏维埃政府主席曾山,根据群众举报亲自带领调查组到胜利县,查清了钟铁青等人的犯罪事实,撤销了钟圣谅、钟铁青职务。1933年3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举行公审,判处钟铁青死刑,钟圣谅监禁两年。这是苏区江西省的一起重要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案件。

  唐仁达贪污案。唐仁达为中央苏区直辖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财政部会计科长。1933年12月上旬,中央工农检查部检查瑞金县财政部经费收支决算报告书时,发现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会计科长唐仁达吞蚀各军政机关交来的余款、群众退回公债谷票等,变卖公家物件、谷子,隐瞒地主罚款共34项,贪污合计大洋2000余元。中央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工农检查部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将唐仁达交给最高法庭绳之以法。最高法庭判决唐仁达死刑,没收其财产,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撤职查办、警告处分(《红色中华》第140期)。

陈景魁涉黑案。陈景魁是瑞金县委组织部长,经常滥用职权,向群众摊派索要财物,并勾结地痞流氓,欺压群众,横行乡里,强奸了三名妇女。有一次,陈景魁见一少妇长得漂亮,便把她灌醉奸污,其丈夫知道后到区里告状,被陈景魁收买地痞流氓打断手腿。1932年5月,中央工农检查部得到举报后,部长何叔衡亲自带人到县委组织部驻地黄柏村调查核实,随后签发了对陈景魁的逮捕令,却很快收到了一封装有子弹的恐吓信。何叔衡见后坚定表示:“这帮恶棍若不除掉,民众何得安宁,革命何能发展!”当时上面还有人传话说情。何叔衡速战速决,将陈景魁公审枪决,并严惩了有关地痞、打手。瑞金人民称颂何叔衡为“何青天”。

  于都县集体腐败案。于都县是中央苏区的核心县之一。该县军事部长刘仕祥勾结科员数人,造假账,冒领动员费,私自分赃,贪污打土豪缴获的鸦片烟土款项做非法生意;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璧伙同县委组织部长、财政部长等,贪污、挪用公款,以权谋私,做投机买卖;县委书记刘洪清邀集城市工农检查委员会主席刘福元等,利用公款合伙开店卖酒,贩卖食盐、谷子,偷税牟取私利;于都城区苏维埃政府正副主席、工农检查委员会主席和6名部长,都利用职权,经商牟私。这些不法行径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毛泽东得知后立即委派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率领中央工作组到于都彻查,随后按法定程序,于1934年3月组成最高特别法庭,以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为主审,公开审判,判决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长刘仕祥等5人死刑,熊仙璧监禁一年。中央党务委员会撤销县委书记刘洪清职务。其他犯有贪污腐败的党政干部,也都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制裁。这一事件的查处,在中央苏区引起极大震动。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在《红色中华》以《检举于都县贪污官僚》为题公开披露了查处内情。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张闻天为此专门撰写了《于都事件的教训》一文,向全中央苏区党政干部敲响反腐警钟。

  中央苏区上述几起大案要案的查处很有力度,执法如山,充分显示了党和毛泽东以及苏维埃政府反腐肃贪的决心。苏维埃党政机关内的贪污腐败行为,之所以能得到及时的遏制和惩处,关键在于苏维埃有一套富有权威、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主要有:党政监督、媒体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党和政府除了设立中央三大反贪机构外,苏维埃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工农检查部控告局组织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审计条例》、《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等12部法制建设方面的法规。尤其是毛泽东于1933年12月15日亲自签发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明确规定:“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个反贪法规。中央苏区三大报《红色中华》、《红星报》、《青年实话》等经常在“铁锤”、“黑板”、“轻骑队”、“反对贪污腐化”等专栏,公开报道贪腐案件。中央政府工农检查部还经常委派轻骑队、轻骑兵、巡视员微服巡视,明察暗访。苏区各地交通要道悬挂有“工农控告箱”,苏维埃群众发现政府工作人员有贪腐问题,可随时投诉。中央苏区有三大法官:何叔衡、董必武、梁柏台。

  中央苏区的反腐肃贪,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留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历史启示。第一、共产党必须坚持反腐肃贪,才能维系政权的长治久安;第二、反腐肃贪必须狠下决心,重拳出击;第三、反腐肃贪必须建构党内外监督的长效机制;第四、反腐肃贪要依靠群众,党群联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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