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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域合作的思考

(一)

区域合作是一个大趋势。有人说,区域合作是21世纪世界发展的主流趋势,源于许多问题在全球层面难以形成共识,因此需要、也可能在区域层面进行。区域是一个多重含义的概念,地缘是国际区域定位的基础,但地缘区域本身也有不同的层次。同时,还有基于利益、战略、关系、历史、文化等定位的观念与联系区域,在不同层次和联系上,有着不同的合作内容与方式。

二战后,区域合作运动的发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以平等参与为前提,以合作共利为共识,以区域国家政府为主导,内容、目标、方式都与之前不同。开展合作的目的是创建区域内的和平与繁荣,而不是结盟、结伙对抗;方式是共商、共建,而不是大国强势推行。

我本人在研究生阶段选择了美国经济专业,毕业后曾立志研究世界经济发展问题,也出过大部头专著。但是,命运之神把我领入欧洲研究,而我选择了研究欧洲区域合作问题。就是这个选择,让我的研究兴趣和努力转向,由“世界主义者”,变成“区域主义者”。

后来,我的工作转换,主要从事亚太地区的研究,这让我产生了一个强烈的愿望,希望借鉴欧洲区域合作的经验,推动亚太地区的合作。于是我开始把主要精力转向对亚太区域合作和中国的研究,并积极参与亚太区域合作的实践进程。由于太过投入,还得了一个头衔——“APEC先生”。后来,我又把主要精力转向东亚地区合作的研究,并积极参与和推动合作的进程,先后参与了许多具有官方背景的区域合作议程。基于多年研究和参与的积累,2015年我出版了《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我对东亚合作的研究参与和思考》一书,此书系统梳理、总结了东亚区域合作运动的兴起、发展、困难和成效,提出了有关东亚区域合作的理论思考。该书已经被译成英文、韩文在国外出版,日文版也在进行中。

迄今,尚没有从内涵、规律上深刻解析区域合作的系统理论,基于几十年的研究、参与和积累,我一直在思考与探索相关问题,并力图在这方面有所建树。

事实上,区域合作的实践先于理论、超越理论。作为实践,区域合作运动主要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在很多情况下是问题导向、“危机驱动”,促使各国从区域合作中求解。区域合作可以创造国别自身不能创建的利益,解决单个国家不能解决的问题,这是其价值所在。区域合作往往以经济为重点,因为区域市场提供大于国别市场的利益,区域各国从合作中获益较为明显,但区域合作并不仅限于经济领域,在有的区域,也把区域安全及区域综合治理作为重点。区域合作所带来的好处,使得政府、企业、个人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和推动更多领域的合作。一个地区合作的成功,也会对其他区域开展合作提供启迪。

区域合作是多层次、多样性的。有些合作是在区域合作机制下安排的,有些是通过共识和专门性协议。区域合作的参与也是多角色的,有政府机构,也有非政府行为体。区域合作组织、机制,是由政府构建的,但企业自身也构建合作的机制,比如建立行业协会,很多行业协会是行业运行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

在有关区域合作的研究中,人们主要的关注还是集中在显性区域合作的发展,重视区域合作的制度建设,力图把不同的区域合作方式加以区分。比如,把基于区域认同、由政府推动的区域合作制度构建称之为“区域主义”(regionalism)。但区域合作并不等同于区域主义,区域合作有着多种驱动,也有着多种形式。就新型的区域合作运动而言,尽管层次、方式不同,但都有着自主、平等参与的前提,以及相向而行的方式和目标定位,即基于共同构建和分享利益(share interest)的动机和实现区域和平与发展的目标。

当然,区域合作,特别是深度的合作,也并非都是顺行和坦途。毕竟,国家是本位,区域认同和区域治理是建立在各国认同和支持的基础之上的。国家间实力差异、利益差异,历史、现实的分歧和利益冲突等,往往会削弱区域聚合的基础。尽管如此,新型区域合作运动还会继续发展,因为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在区域层面通过合作来应对和解决。

(二)

了解区域合作,先要知道几个重要概念:区域认同,区域定位和区域共识。区域认同是各国对区域归属的认知,也称之为区域的身份认同。区域定位是各国对区域利益、关系的认知,体现为区域政策和介入导向。区域共识是各国区域认同和区域定位的共同点,是开展区域合作的前提。基于不同的考虑,各国的区域认同度和定位导向是有差别的,因此,要成功开展区域合作,必须寻求和构建区域共识。

危机往往是凝聚区域共识和开展合作的重要致因。区域性的危机来自多个方面,安全危机有着很强的合作共识驱动。长期以来,区域冲突、战争、强国扩张、争夺、争端升级、宗教争斗等持续不断,区域一时的稳定大都靠战争后失衡的秩序,而一旦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新的冲突、战争就会再起,周而复始。欧洲曾是战争的热土,是两次世界大战的策源地,基于地区安全危机的教训,二战后开启了区域合作进程,首要的目标是创建区域合作安全长久机制。在全球化时代,经济危机是推动区域合作共识的重要因素。亚洲金融危机催生了东盟与中日韩合作的进程,以此为基础,多层次的东亚区域合作机制逐步发展起来。气候变化、新冠疫情、恐怖主义等都是危及共同利益的危机,也是推动区域共识凝聚和开展合作的驱动器,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置之度外和单独应对,合作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经济合作区域合作的重点领域,在许多地区,还是合作的主要领域。经济合作的主要形式,一是构建开放的区域市场,通过自贸区(FTA)、经济共同体等方式,消除区域内要素流动的障碍,推动区域内的贸易、投资;二是改善区域经济发展的综合环境,包括实现互联互通,提升欠发达经济体的能力等。特别是在多边经济机制如世界贸易组织(WTO)推动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区域经济合作成为主要的方式。区域经济合作有多层次和多形式的特征,有国家层面的和地方层面的,有高度制度化的,也有非制度化的。其之所以得到发展,是因为受益比较明显,能够实现“普遍性收益”。

受益是各国参与合作的内在动机。如果政府和公民认为能从参与中获益,政府就会为此进行投入,为合作提供政治与政策支持,公民也会对政府的政策给予认同。反之,则会消极参与,或者退出合作

制度建设是区域合作取得成效的关键。一般而言,制度建设越完备,区域合作的效能就越好。制度建设主要是指建立合作组织和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欧盟被认为是制度建设最好的,具备了区域层次的法律、管理、民意管理与代表职能。不过,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区情,因而制度建设的方式也不同。比如,东盟方式就与欧盟不同,主要是基于区域共识的目标设定,以及具有法律约束的条约和规章,而落实目标主要依靠成员的自主和自觉行为。

在很多情况下,区域合作更多的是通过功能性合作进行的,即通过签署协议或者制定规约进行,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由于针对性强,合作领域具体,规则明确,大都有较好的效果。比如,自贸区(FTA)就属于功能性合作,它大都基于地缘区域,也有跨地缘区域的。

尽管共同安全、经济受益是推动共识与合作的动因,但区域合作的发展和深化也会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国家间的关系,关系不好自然会导致相互间难以合作。在欧洲合作中,法德和解是推动区域合作的关键;在东北亚,日韩之间、中日之间的矛盾,则使得中日韩合作机制止步不前。

不过,无论如何,较之争夺、争斗,合作就是一种认知进步、价值观进步,也是一种文明进步。现代民族国家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边界;二是具有不可干涉的治权。然而,各国的利益具有外延性,基于利益的考虑,比如欧盟,边界需要开放、治权需要让渡,区域合作就是为各国提供相互开放与相互让渡的互利平台。当然边界开放和治权让渡不仅仅限于区域范畴,但区域合作无疑是最主要的平台。

(三)

区域合作是对区域的再认识和再定义,旨在发挥区域在国家间关系、秩序和利益构建中的作用。

基于长期战乱的教训,欧洲创建了现代民族国家制度,划定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土边界,赋予了国家拥有排他性的治权法权。但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并没能阻止一些国家对外发动战争。两次世界大战都起源于欧洲,欧洲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曾有过建立欧洲合作机制的动议,但没有成功。直到二战后,推动欧洲合作的动议才形成强烈共识,并有了行动。欧洲合作的初始目标主要是创建区域和平,阻止任何国家再发动战争。

欧洲煤钢联营的目标设计是,通过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掌控资源和生产的分配,使得单个国家没有发动战争的能力。当然,欧洲合作后来的发展有了更综合的目标和制度构建,而且逐步提升了区域管理的权力和职能。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突破,以区域为依托,创建成员间的经济与社会制度。

在欧盟制度下,现代民族国家的专属权在区域合作机制上被合法分解,许多重要的管理和治理权交由区域职能部门行使,成员国则分享区域合作所创建的利益,包括区域和平、区域市场、区域福祉以及对外利益构建等。与其说这是对民族国家治权和利益的限制,倒不如说是对民族国家治权和利益的扩大。因为超国家的治理和分享,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民族国家在治理和利益创建上的制约。

在欧盟区域管理的制度下,一方面,国家作为基本制度的基础和地位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保证了国家对本国政治、社会、公民、对外关系的基本权力,另一方面,区域制度作为成员国认同的管理载体,具有了合法性的地位和权力。因此,就制度构建而言,国家与区域有着内在的合法性链接,形成了新的双层治理结构;就公民身份认同而言,个人既具有合法的国家身份认同,也具有合法的区域身份认同。当然,在民族国家本位下,如何保持这种二重性的平衡,让二者能够相互兼容,使制度能够运行顺畅,还是需要不断磨合的,因为有时也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定提升欧盟宪法地位的《欧盟宪法条约》,因一些成员反对,不得不改为《里斯本条约》,删除了涉及“宪法”名称和含义的内容,英国之所以脱欧,主要还是因为其对欧盟制度的非认同。

当然,欧盟的区域制度构建具有特殊的背景,也有着欧洲人对区域认同的历史、思想、文化基础,欧盟模式在其他地区很难复制。然而,基于对区域功能的认可与实际发展的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区域合作无论从观念上,还是从实际行动上,都得到越来越强的认同,使得多样性的区域合作成为具有内在驱动力的潮流。

经济上的区域合作是发展最快的,主要形式是构建区域经济合作框架,签署旨在推动区域市场开放的自贸区(FTA)等。推动区域性经济合作机制构建有着内在逻辑,即创建超国家的经济空间,实现规模经济利益。在全球范围内,有以世贸组织(WTO)为主要框架的多边合作机制。流行的说法是区域是多边的补充,其实并非完全如此,在诸多方面,区域层次的构建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在世界几乎所有的区域,都有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在亚太,有亚太经合组织(APEC);在北美,有北美自贸区(NAFTA,现改为美—墨—加自贸协定);在拉美,先后建立了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中美洲共同市场、加勒比共同体等;在亚洲,有《曼谷协定》、东盟自贸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南亚自贸区、海湾合作委员会、中亚经济共同体等;在非洲,有非洲自贸区、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货联盟、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东南非共同市场、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部非洲国家经货共同体、东部非洲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等等。

尽管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多样,成效也差别很大,但是它们有着共同的基本特征:对开展区域合作有着基本认同,对参与区域合作给予积极支持,对通过合作分享利益有着期待。

(四)

在对区域合作的研究中,有几个常用词,如区域主义(regionalism)、区域一体化(regional integration)、区域化(regionalization)、区域合作(regional cooperation),它们把具有不同含义和内容的区域合作发展加以区别,并且赋予不同的含义。

区域主义一般是指区域制度化建设的合作,包括成立区域组织,赋予其以管理职能等。区域一体化或者区域化主要是针对经济上的高度链接,通过机制构建,如自贸区(FTA)/经济伙伴关系(EPA),形成区域性产业链、供应链网络。

区域并非一个“想象的共同体”,而是所含国家的共处、共生之地。这些国家有着不可隔断的历史、现实联系,存在着诸多共享的利益。即便如此,要开展合作,还是需要条件的,最基本的就是成员国的需要与共识。有种说法,即危机是推动合作的驱动力,但这只有部分道理,有时危机也会产生分裂。推动区域合作的需要和共识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合作内容和方式上也是如此。

欧洲合作被认为是在区域主义指导下的区域合作。欧洲有着历史的区域主义基础,一战后,出于构建欧洲和平的需要,欧洲国家曾努力推动欧洲区域合作的制度构建,但没有成功。二战后,欧洲国家推动区域合作的需要和共识更为强烈,获得了成功。欧洲合作以创建地区和平为初衷,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区域管理体系。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构建是一个里程碑,实现了区域法律基础上的高度开放与融合,使得区域制度构建发展到一个很高的程度。

东南亚合作(东盟)被认为是“准区域主义”的构建,或者说是东南亚特色的区域主义制度构建。东南亚多数国家直到二战后才逐步实现民族国家独立,从殖民主义的枷锁中解放出来。1967年部分国家出于政治动机,即联合抵御所谓“共产主义扩张”的动机成立区域组织,此后,调整目标,把发展经济作为重点,力图通过推动区域市场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东盟决定构建“东盟共同体”,是区域主义制度构建的一个大的发展,通过构建东盟特色的经济、政治安全、社会文化共同体,凝聚区域合力,实现区域合作、和平与发展。之所以说是“准区域主义”,是因为东盟的共同体是以维护国家主权、治权为基础的,区域层次的作用是进行目标、议程、基本规则的设定与监督,实施仍是以成员国的自主落实为基础,是一种基于政治约定与承诺和目标导向的区域合作方式。

非洲联盟(非盟)可以说是基于政治导向的区域主义,有着强烈的民族独立的思想驱动。非盟的前身是1963年成立的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目标设定是最终建立统一的“非洲合众国”,实现非洲的独立和自强,2001年改为非洲联盟,并制定了非盟宪章。绝大多数非洲国家都参加了该组织,按照目标设计,非盟将推动实现非洲自贸区、统一货币、联合防御力量等。不过,由于非洲的复杂性和非盟缺乏执行力,要实现这些远大目标并非易事。

关于区域主义指导下的区域合作,以及区域主义本身,还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有学者从不同的构建和动机进行分类分析,比如基于政治安全的区域主义构建,主要从政治利益考虑,在这方面,有非盟、泛美运动、阿拉伯联盟(阿盟);基于经济的区域主义构建,最为突出的是关税同盟、货币区、共同市场,特别是经济共同体的构建;基于文化的区域主义构建,主要从加强文化的区域认同性和独立性考虑,被认为是对“全球文化主义”的应对,多以非政府合作的形式构建。

在很多情况下,区域合作并不一定是区域主义的驱动,而是出于利益上的需要,是否能逐步发展到区域主义的认知和共识,还需要许多条件。比如在东亚区域,亚洲金融危机曾催生东亚的区域主义意识和行动,相关国家提出了构建东亚共同体的倡议,但因为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目前已很少提及。我出版过一本书,书名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东亚区域主义意识与行动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感兴趣者可细读品味。

(五)

区域的地缘性为开展区域合作提供了最重要的依托。地缘区域国家比邻而居,有着割不断的联系和诸多共享的利益。友好相处、合作共利是邻国间最优的选择。

但是,地缘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所在区域的国家间一定或者能够开展合作。地缘相近,也往往引发国家间为利益而争夺,因纠纷而结仇。古往今来,“近而不亲”的现象也并不少见。

域内国家间良好的关系是开展区域合作的重要保障。在有些情况下,良好的关系受益于内在的近亲因素,比如,同民族、同宗教等,这些因素使国民间相处更容易,有亲近感,愿意交往,即便出现矛盾,化解起来也比较容易。而如果缺乏这样的近亲因素,国家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就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比如,在利益上相互照顾,在关系上相互尊重,在出现分歧、争议、矛盾时,互谅互让,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否则,则会走向恶化。

在现有的区域合作中,有一些就是因为国家间关系出问题而受到影响,甚至使得区域合作机制名存实亡。像南亚区域合作组织(南盟),就是因为印巴关系不能和解,关系长期紧张,难以开展深度合作。除非区域组织具有超国家的合法管理职能进行干预,否则,在区域层面,难以避免因国家关系不好而损害区域合作

现代区域合作是在基于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无论大小,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作为成员,在地位、权利上是平等的,在利益上是共享的。如果域内国家间力量对比失衡,特别是在一个大国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开展区域合作的难度就会增加。当然,如果大国能够对其他国家平等相待,且提供更多的公共资源,则是有利于推进合作的。

区域合作机制本身也是具有推动国家间关系改善功能的。成员通过参与区域合作,在合作进程中分享共同利益,从而提高维护合作的责任意识,进而有助于国家间关系的改善。在欧洲合作中,法德关系和解,共同承担推动区域合作的责任,也使两国从世仇的阴影中走出来,这是一个区域合作促进国家关系改善的范例。不过,也是因为欧洲有着特殊的政治背景(二战),把法德逼上除了合作没有其他选择的道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本国优先”的政治驱动和压力,政府采取主动让步的行动往往会受到制约。

要使区域合作不断深化、可持续,需要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共守规则。区域合作的规则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大规则,针对整体合作定位的,对成员具有法律效力,涉及组织、权利、原则、责任等,如关于区域组织的条约、宪章等;一类是功能规则,是针对领域合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涉及面比较广泛,像自贸区协议(FTA)、投资协议、数字协议等,有些还涉及标准、程序等。对于区域合作来说,无论是大规则,还是功能性规则,越细化、越具体,对深化合作的作用越强。

在一些情况下,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区域合作是建立在软约束基础上的,并无法律效力,多是合作的导向性目标,而无具体的规则,落实也是基于参与方的共识、自觉行动和责任意识。还有的则是区域性对话合作机制,具有多重目标,主要是通过领导人、政府职能部门的对话,就开展合作达成共识,推动制定合作议程、合作项目,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推动制定功能性规则。

值得关注的是,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的发展,在提升区域合作水平、提高合作利益的共享性的同时,也对基于地缘区域合作形成挑战。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具有超地缘的特性,可以创建超地缘或者跨地缘的利益,还可以规避因地缘区域两国或者多国间关系不好而对开展合作制造的障碍。鉴于此,国家在参与区域合作的选择上,可能会更多地考虑获益因素,而不是地缘因素。这是一个值得重视、需要进一步观察和深入研究的问题。不过,从研究的角度,这涉及如何对区域合作的概念进行定位,在我看来,既然是“区域合作”,还是需要对区域有一个范围认定——地缘是区域的基本构成。这点一定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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